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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竞争的例子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谢尔曼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私有化、自由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近几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有关学者统计,目前有101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类法律。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托拉斯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的诞生。《谢尔曼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个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1]

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经营者集中控制条例》,把控制经营者集中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步伐比较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其中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私有化、自由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几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据有关学者统计,目前有101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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