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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它应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其二,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二者仍作为一个整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内部按过失比例分摊责任,或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其三,承拖方或被拖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或者连带支付了自己依合同规定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它应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由于拖船与被拖船(物)连为一体,第三方实际上很难确定损害的造成是由于承拖方的过错还是由于被拖方的过错,因此各国法律通常为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而将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方当事人,令其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则按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各自责任。这种规定既公平合理,又简便易行。我国《海商法》即采用了这种做法。同时我国《海商法》对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所负的过失赔偿责任因过失情况与过失程度不同,亦作了一定程度的区分。《海商法》第163条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此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单方过失造成的,承拖方和被拖方作为一个整体,应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和被拖方内部按合同的约定或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其二,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二者仍作为一个整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内部按过失比例分摊责任,或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其三,承拖方或被拖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或者连带支付了自己依合同规定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如果合同中对这种情形另外有约定或有与法律规定完全相反的约定,则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追偿权和追偿权的大小。

其四,合同约定原则在承拖双方的内部责任确定与分配上居优先地位,但在确定对第三人的外部责任上则不具有任何效力。无论拖航合同是否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予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都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责任,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的约定来对抗、回避连带责任。

【注释】

(1)韦经建.海商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63.

(2)张湘兰,等.海商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59.

(3)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新编海商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269.

(4)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新编海商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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