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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拖方和被拖方约定的相互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体现在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同时,有些国家的海商法也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综观各种合同格式和各国的海商法,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指挥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拖轮船员因过失发生拖轮或被拖轮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归于雇主即被拖方。

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对于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它应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制约合同的法律来确定。承拖方和被拖方约定的相互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体现在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同时,有些国家的海商法也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责任分担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的规定。综观各种合同格式和各国的海商法,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指挥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指挥原则

指挥原则,指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英国法中与此相似的原则为“支配与控制”原则。在前苏联海商法中称指挥责任或指挥权原则。指挥拖航作业的可以是承拖方,也可以是被拖方,谁负责指挥依法律规定或依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国家规定由被拖方指挥,由被拖方承担责任,如英国法中有“拖轮听任被拖轮的支配与控制”的法律规则。英国这条法律原则发生的背景是,在早期,海上拖航作业主要限于港区内,被拖轮大,被拖轮的船长、船员指挥拖轮提供服务,对拖轮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承拖方基于海上拖航合同是雇佣合同性质而听从被拖方指挥。拖轮船员因过失发生拖轮或被拖轮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归于雇主即被拖方。这一法律原则已被《联合王国拖航合同标准条件》所接受。

在指挥原则中,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部责任事实上也存在过失责任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指挥拖航作业的一方除能证明其本身没有过失外,应当对另一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被指挥方的过失造成损失,指挥方可向被指挥方索赔,但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是被指挥方的过失造成的。(3)指挥方与被指挥方对损失或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失,按各自过失比例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指挥方仍承担证明被指挥方存在过失的举证责任。

(二)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即为对被拖方或者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归属,即谁有过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互有过失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过失原则既可以与指挥原则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损害赔偿原则。前苏联海商法采指挥原则与过失原则相结合的标准;我国《海商法》则采单纯的过失原则标准,同时又免除某些过失的赔偿责任,实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海商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是由一方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造成的,或者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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