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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证券上市的暂停,又叫停牌,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证券交易所决定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的暂停是暂时取消上市公司的证券上市交易资格的行为。待一定的事由消除,上市公司仍可恢复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上市的股票将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四、公司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一)公司证券上市的暂停

公司证券上市的暂停,又叫停牌,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证券交易所决定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的暂停是暂时取消上市公司的证券上市交易资格的行为。待一定的事由消除,上市公司仍可恢复证券上市交易。

1.公司股票上市暂停的事由

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事由

《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公司证券上市的终止

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即所谓的“退市”。证券上市的终止与证券上市的暂停区别在于:证券上市的暂停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仍可恢复证券上市交易;而证券上市的终止则不能再恢复上市交易。证券上市的终止实际上是一种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股票上市终止的事由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终止的事由

《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两种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难点追问】

1.公司证券发行和上市为什么要实行保荐制度?

在证券保荐制度施行之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多由地方政府推荐,行政色彩很浓,无法确保信息的真实并杜绝其他欺骗市场行为。而将保荐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承担持续性的监督和担保责任,实质上将公开发行上市推荐的职责交给专业人士,他们的评判标准更严格、更符合市场化规律。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监管也可以进一步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上市,确保发行证券的信用

2.股票终止上市后如何处理?

除了因股票发行公司本身的法人资格终止的情形,在其他情形下,被终止上市的股票变成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上市的股票将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趋势是将容纳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流转,从而形成更加规范的、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即所谓的“三板市场”。

【前沿提示】

1.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组织的问题。

公司债券发行的数额巨大、偿还期限长、债券持有人较分散,为了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很多国家公司立法都设置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组织或团体。在一定意义上,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组织或团体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国公司债券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立法体例上,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分为受托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两种。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受托人制度。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与特定的金融或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使受托人代表公司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公司的资产运转和经营行为,即对公司发行申请书上所载内容进行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债权人会议组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所组成的临时会议机构。通常,该会议由发行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公司清算人或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召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一般经法院认可后才有效,并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组织都毫无着墨。立法中的这一疏漏,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投资利益和安全,从长远看,必然不利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司法》再次修订或通过单行立法来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债券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归结为禁止型和限制型两大类。

采取禁止型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有意大利、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基于有限责任公司闭合性的特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宜允许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因此,均立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

采取限制型立法例的国家有德国、丹麦、瑞士以及荷兰等。在这些国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同时以不得邀请公众认购其债权作为相应的限制。

英国公司法修改后,现在已经允许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而在美国,是否允许私人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各州立法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实际情况表明,即使在允许私人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地区,由于所涉及的投资风险以及缺乏足够的交易市场来进行这种债券的买卖,使得很难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外部投资者一般也不愿意投资到私人有限责任公司[1]

【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证券?什么是股票?股票的种类有哪些?什么是债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2.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之间的区别。

3.比较《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与股票发行的条件。

4.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5.简述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6.简述股票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情形。

7.简述公司债券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情形。

【注释】

[1]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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