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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保险代理公司应立即着手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换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我国正不断严格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节 我国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一、我国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

根据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及股东。股东、发起人需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资本要求。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及活动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章程应包括的内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4.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有效地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即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公司应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6.其他要求。包括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硬件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二)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根据保监会规定,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的审批程序进行,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保险代理公司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只能说明其已完成审批手续,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但尚不能正式开业。保险代理公司应立即着手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公司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获取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可营业。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换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我国正不断严格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许可证的颁发。2012年3月26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集团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2012年6月12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许可。这些措施表明我国保监会正逐步提高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代理规模化,努力提高保险代理市场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专栏7-1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动机分析

从我国股东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动机分析,可以将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归结为以下几种:(1)服务配套型。这种入市动机主要存在于集团型企业,其目的在于提升集团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为主营业务提供延伸增值服务,促进集团的持续发展。(2)资源利用型。这种入市动机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利用股东资源或者渠道资源。一般而言,此种类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股东或为潜在的投保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以推动保险业务在同一行业其他企业间的拓展;或为特殊销售渠道的占有者,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业务的开展。(3)战略投资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泛华和华康旗下的保险代理公司。投资方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进行控股或设立专业代理机构来进入保险代理市场,以此达到战略投资的目的。(4)逐利投机型。这种类型代理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盈利,其投资方主要为个人。(5)其他。有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归为以上两种或几种类型的综合。

(三)对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对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做了相应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设立3家保险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 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一般有自筹资金、共同投资和加盟人投资三种出资方式。若选择自筹资金或共同投资,则对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但有利于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利于保证分支机构经营的合法性。若选择加盟制,则有利于保险代理公司突破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迅速壮大自身规模,扩大服务的对外影响,有利于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但同时,加盟制也会带来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的风险,降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管控的有效性,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

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的,依照新设机构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由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合并申请由拟设法人机构总部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该保监局应致函相关保监局了解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获批后,申请机构可持批复到各保监局更换相关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变更主要股东;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其他情形下,需要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告表、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终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解散的,由注册地所在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申请机构取得保监局批准后,方可组织清算、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保监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送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公告注销许可证。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对于专业保险代理市场来说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它拥有着优胜劣汰、稳定市场和强化风险管理三大功能。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退市行为都有各自不同的理由,但大部分都与其内部管理不善、市场开拓能力差、法人治理结构混乱及相关违规问题严重有关。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公司的入市门槛低,尤其是对资本和人力资源的硬性要求较低,致使部分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进入保险市场时,并没有进行详尽的市场调查。因此,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改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保险代理市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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