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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上市后的暂停与终止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上文第1条所述的“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不是指的一般违法行为。所谓终止交易,是指已经暂停交易,并发现有重大问题,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证券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条件,或者具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出现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停止交易的情形。

四、债券上市后的暂停与终止

(一)债券上市后的暂停

所谓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交易,是指出现《证券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时停止该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文第1条所述的“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不是指的一般违法行为。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行为,比如没有及时向投资者公告投资者需要了解的情况等。该法律第4条所言的“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含义也比较广泛,例如没有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支付本金或利息等,就属于不履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律条文中所指出的5个方面内容,只要出现一个方面,证券交易所就有权暂时停止上市交易。

(二)债券上市后的终止

所谓终止交易,是指已经暂停交易,并发现有重大问题,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证券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条件,或者具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出现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停止交易的情形。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六十条中第1项、第4项,即“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所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即“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所列情形之一,并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清除,将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讲“公司解散”,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公司的行为;被宣告破产,是指依据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破产决定的情形;依法被责令关闭,是指公司具有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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