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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否给予经济帮助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一方的实际困难,从而有助于消除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155.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否给予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有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对男女双方都适用。但从现实生活来看,离婚后生活发生困难的以女方为多。《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一方的实际困难,从而有助于消除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就是说,离婚时,一方对有困难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第一,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对于离婚时不困难,离婚后发生困难的,不予帮助;第二,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是适量的,不超出提供帮助一方所能负担的经济条件;第四,要求帮助的一方未再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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