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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判刑收监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5.一方被判刑收监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现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班某离婚。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李某坚持其离婚请求。鉴于班某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李某好好生活,并改正自己的缺点,故对于李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5.一方被判刑收监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班某(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现读高中。2004年3月班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200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河北省某监狱服刑,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已被减刑。李某在班某服刑期间,曾多次去监狱探视。现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班某离婚。被告班某辩称,自己与李某感情很好,自己很珍惜和李某之间的感情,孩子也大了,离婚对孩子也不好,而且自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即将可以提前出狱,希望能与李某好好生活,任何问题可以等自己出狱后解决,所以不同意李某的离婚请求。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李某坚持其离婚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班某结婚多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班某虽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所剩刑期亦不长,并且表示经过多年狱中改造,已经认识到并已改正了自身存在的缺点及错误。鉴于班某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李某好好生活,并改正自己的缺点,故对于李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在我国,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的人,不仅要受到刑罚处罚,还会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被作出负面的评价。而作为犯罪人的配偶,更是面临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因此在婚姻生活中,若一方被判处刑罚,另一方往往出于多种考虑而不得不提出离婚请求,但此类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刑收监并非是准予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

须注意的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因素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几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若婚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必然会对婚姻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的破坏,但是这并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惟一条件,对此法院不能机械照搬适用,而应实质性地从多方面考察夫妻感情的具体情况。况且,从稳定犯罪人情绪、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的角度出发,如果夫妻间仍有感情,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劝导教育,鼓励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勇敢生活下去,通过维护其婚姻关系从而达到在精神上督促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积极作用。例如本案中,班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李某在班某服刑期间多次探望,班某也表示愿意与李某好好生活,出狱后好好照顾妻子儿子,且班某积极接收改造,所剩刑期不长,若判决离婚也不利于班某的改造。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班某所犯的罪行为诈骗罪,如果班某所犯的罪行为强奸罪或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且李某在班某被判处刑罚后很快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应当倾斜保护配偶方。因为诸如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不仅对社会危害较大,也会对犯罪人的配偶在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冲击和恐惧,此时如坚持不准予离婚对于配偶来说极为不公平,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配偶的离婚请求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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