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7月18日小丽与网友约会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小丽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相互履行忠诚义务,被告婚后与他人产生感情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小李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

36.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案情介绍

小李(男)是位个体户,2002年下半年,小李在四川省做生意时与小丽(女)相识并相恋。2004年5月26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8月20日生育一女,2006年8月8日又生育一女。婚后失妻感情尚好。2008年小丽与他人产生感情,并离家出走,两个月后,小李找回小丽。2009年7月18日小丽与网友约会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小丽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相互履行忠诚义务,被告婚后与他人产生感情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小李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财产的分割,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生活的原则予以处理。小丽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小李与被告小丽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小李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小李承担。

案情评析

现代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因网恋导致的问题,即使在婚姻内部也不例外。因为网恋而发生外遇,一方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未对家庭尽到应尽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如何保卫自己的权利呢?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员,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案件,以前有些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些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人权。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实践中,法院的一般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查明相关事实,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应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