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0.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如何处理?如今,张某的娘家已经无力继续照顾张某,其本人也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所有抚养费,同时要求杨某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1万元。杨某作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未能履行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在离婚时理应对生活困难的妻子张某提供一定的帮助。

50.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张某(女)和杨某(男)均是河南省漯河市某县的村民。两人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很快便在199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出生于1998年10月,次子出生于2003年9月。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婚后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生下两个儿子后经济上更是捉襟见肘,张某和杨某便时常外出打工以挣钱贴补家用,自此更是聚少离多。2008年,张某在江西打工时因遭遇交通事故而严重受伤,在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回本地医院继续治疗,由于无力负担进一步的治疗费用,张某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不得不中止治疗出院,之后就一直在娘家和姐姐家居住。而杨某则自2007年外出打工后基本就对家中大小事情不闻不问,也从不和张某联系,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如今,张某的娘家已经无力继续照顾张某,其本人也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所有抚养费,同时要求杨某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爱护,相互沟通,注意对夫妻感情的培养,使双方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本案原、被告在结婚以后,有因生活琐事而生气的现象,虽然为共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是双方并未及时化解矛盾。在原、被告打工期间不注意彼此之间感情的沟通,相互之间的联系较少,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淡漠。在原告因车祸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没有很好地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子在原、被告双方打工期间,一直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生活,子女仍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也不能保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两个婚生子的抚养费由杨某自行承担。同时由于原告存在上述生活困难,被告应对原告提供适当帮助,因此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元。

案情评析

中国传统中有“一日夫妻百日恩”的说法,在现代就是指夫妻间因结合而产生的相互依赖、相互扶助的特殊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家庭付出了贡献和牺牲,因此即使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走到离婚的境地,也应尽量平心静气、好合好散,而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存在困难,另一方更应尽量予以帮助。《婚姻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虽然离婚后夫妻间不再负有扶养的义务,但如果离婚时一方因各种原因在生活上存在困难,则另一方不仅在道德上,更是在法律上有提供帮助的义务。

那么,如何认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判断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以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作为参照标准,主要包括离婚后无住处、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非因本人意愿而失业的、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等等。

根据上述法律,一方要求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一方须是在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对于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则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进行认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由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经因离婚而解除,此时不得要求另一方进行帮助。第二,提供帮助不以受帮助方不存在过错为条件。对生活困难方提供帮助的目的在于协助其度过离婚时的困难时期,是一种社会道德的要求,因此只要一方在客观上确实有困难,即使其对婚姻关系破裂具有过错,例如与他人同居、赌博等,另一方也仍应适当给予帮助。第三,提供帮助一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须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并不是无限度的,如果困难方要求帮助方提供超过帮助方实际负担能力的帮助,显然与帮助制度的初衷不符。第四,在提供帮助期间受帮助方接受帮助的情形消失的,帮助方可终止提供帮助。此类情况包括受帮助方再婚,或者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等。第五,原判决确定的帮助义务履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提供帮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帮助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提供帮助方自愿提供超出法定标准的帮助,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的,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通常采用短期或一次性提供帮助的方式,对于确有实际需要的可以采用长期帮助的形式。须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经济帮助应当是在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而不能采用将共同财产多分给困难方的形式来进行帮助,因为财产分割和提供帮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淆。

就本案来看,张某自车祸发生后因经济困难而未能继续治疗,至今都未痊愈,且因为受伤而无法继续工作,也丧失了收入来源,生活确实陷入困境。杨某作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未能履行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在离婚时理应对生活困难的妻子张某提供一定的帮助。当然,法院在确定帮助数额时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杨某的承受能力,对张某的要求作了适当的调整,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