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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 共同财产的,应如何处理?考虑到刘某在协议离婚时已分给胡某1万元及家具电器,故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新发现的42000余元的共同财产,并由刘某向胡某支付现金21000元。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 共同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刘某(男)是湖北省嘉鱼县一个小型医务室的个体医生,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长大,儿子成年后外出学习了一年牙科,回来后便在医务室里帮助父亲行医。1992年刘某认识了离异后单身的胡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胡某随即搬去与刘某和其儿子、儿媳同住。婚后刘某和儿子、儿媳专职行医,胡某则一人在家操持家务、忙里忙外,对医疗室的业务从不插手。刚开始时日子虽然艰苦,但一家四口各自分工、共同奋斗,生活倒也过得还算安稳。经过辛勤的努力,刘某和胡某也慢慢开始有了积蓄,生活条件也逐渐得到改善。然而两人间的交流却越来越少,刘某经常早出晚归,即使不出诊时也很少在家,夫妻关系日趋冷淡。2001年6月,两人共同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按照离婚协议,刘某将以胡某名义所存的1万元存款以及其他大部分家具电器都分给了胡某。2002年4月,胡某意外得知,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一些以他个人名义所放的外债以及存款。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这部分存款以及应收债券进行再分割。刘某则表示,自己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将全部财产都分给了胡某,如今已经一无所有,全靠儿子生活,没有再可分割的财物。

根据胡某提供的线索,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发现了刘某在某信用社有存款2万余元,在庭审中刘某亦承认曾对外放债,目前已收回欠款2万余元,尚有应收债权2000元,但同时又辩称这些钱款已经或将要用于偿还其对外所欠的其他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协议离婚时隐匿存款以及应收债权共计4万2千余元的事实经法院查证属实,刘某虽然主张这部分钱款主要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外债,但却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胡某要求分割这些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应予支持。考虑到刘某在协议离婚时已分给胡某1万元及家具电器,故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新发现的42000余元的共同财产,并由刘某向胡某支付现金21000元。

案情评析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处理权的行使有赖于双方对共同财产变化情况的了解和知悉。而在现实中,夫妻一方或双方隐瞒自己的财产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传统中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仍很盛行,女方往往对家庭财产状况和男方在外的经济活动不甚了解,以致于不仅无法平等处理家庭财产,更会在离婚时陷入被动而蒙受损失。因此,《婚姻法》第47条特别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与道德相悖,更违反了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该条仅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场合,而不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因为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视为双方均默认放弃了对另一方可能隐瞒财产的查明和处分权。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取得财富的手段越来越丰富,途径也日趋多样化,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要在离婚时查明双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有时并非易事。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只能就当时确实查清的财产总数进行分割处理,而对当时未查清而将来可能查清的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部分财产主张权利,否则不能人为剥夺当事人的此项权利。如果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一方对财产状况存在隐瞒,实际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因此即使双方协议离婚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共有财产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

然而,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具有特殊性,其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这一关键事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且难以查明,不利于被隐瞒方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出于社会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考虑,也不宜使当事人的财产性质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为督促一方当事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该条是对一方当事人行使再次分割请求权的时效所做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事实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如果超过2年才起诉,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起诉,该方就丧失了在诉讼中获胜的权利。关于2年的诉讼时效使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共同财产都分给了胡某,但并未告知胡某其个人名下尚有其他存款和债权,而这些存款和债权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刘某的行为显然属于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而胡某在发现此事后迅速向法院起诉,也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再次分割时对其进行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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