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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被判刑,离婚后分割房屋时另一方可多分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牛江、黄玲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于1994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牛晓丽,然而不幸的是,女儿牛晓丽患有严重脑瘫,属重度残疾。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一致的。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黄玲的上诉请求。


牛江、黄玲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于1994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牛晓丽,然而不幸的是,女儿牛晓丽患有严重脑瘫,属重度残疾。女儿的出生为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添加了更多的阴影,此时牛江本应好好照顾家庭,努力工作,然而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他却干起了违法犯罪的事。2005年12月,牛江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此后,黄玲独自一人在家照顾重度残疾的女儿。2006年5月,黄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牛江离婚,2006年7月28日,牛江、黄玲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牛晓丽随黄玲共同生活,但因牛江服刑故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能进行分割。2008年1月,刑满释放的牛江多次向黄玲提出各半分割夫妻共有的上海某处房屋,然黄玲以牛江系过错方为由,不同意向牛江支付房屋折价款,无奈之下,牛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那么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一、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一方离婚时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离婚时未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我们认为,本案中黄玲系无过错方,也是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则法院处理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以下原则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考虑财产来源原则。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同属婚姻家庭纠纷,因此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分割原则应当一致。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一致的。

就本案而言,牛江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刑,其行为无论是对家庭还是社会都产生了很严重的危害,因此系离婚之过错方。双方所生子女牛晓丽因患有严重脑瘫疾病,属重度智障,故对于黄玲而言,其抚养女儿所付出的心血要远远高于一般父母,综合以上因素,加之黄玲系女方,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应多照顾黄玲,其照顾程度应当高于一般案件的照顾程度。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系争房屋系婚后购置,产权登记在牛江一人名下,目前房屋由黄玲与双方之女牛晓丽共同居住使用。庭审中因双方无法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43000元。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黄玲所有,黄玲支付牛江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5750元。

一审判决后,黄玲不服,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牛江经济条件比较好,且牛江的母亲又给了他一间房屋,而自己生活困难,外面债务又很多,而且要抚养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病的女儿,故其不同意给付牛江房屋折价款85750元。

牛江则辩称,黄玲的陈述均不成立。其现在每月只有400多元的收入,无固定住所,母亲也没有给其房屋,黄玲上诉主张毫无根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本案系争房屋虽登记在牛江一人名下,但该房屋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时所购买的,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牛江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原审法院考虑到现有房屋一直由黄玲和智障女儿共同居住之因素,而判决双方离婚后,系争房屋归黄玲所有,并由黄玲给付牛江现有房屋价值的25%的折价款,说明原审对黄玲已充分给予了照顾。现上诉人黄玲以生活困难等为由,不同意给付牛江房屋折价款85750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黄玲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黄玲认为不应支付牛江房屋折价款的原因是,自己携带着一个智障的女儿一起生活,在经济上非常困难,并且牛江是离婚的过错方。但从法律上讲,夫妻一方无论过错大到什么程度,哪怕其犯了“十恶不赦之罪”,法律一般也不会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无过错方保持克制冷静,若能通过协商以情感打动过错方,多分些夫妻共同财产以备日后之用,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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