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又多了一条途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建立和健全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合资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已被肯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暂行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又多了一条途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成员。建立和健全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合资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