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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处“其他责任形式”通常可以采取合伙和独资企业的形式。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基于合伙合同出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之间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是指一个外国自然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经营、独享利润和独担风险的企业,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书刊号中,要明确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其组织机构可以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设立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外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外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也可以组成股东会,作为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由股东会选举董事,再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聘请经理等。具体采用哪一种组织机构,要在申请书中说明。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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