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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风险投资行业,对风险投资组织机构进行选择的价值导向,是由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风险投资家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等。公司是最早出现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于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第一家现代的风险投资公司,也是美国第一家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其后三十年间,公司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为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24]。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指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对现有组织形式的选择,或者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和条件,为了满足某种特别的需要而创设出新的组织形式。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机构的选择是在已有法律形式规定的多种组织形式中挑选,但也不排除在合同自由的国家风险投资主体创造出新的组织形式。

在风险投资行业,对风险投资组织机构进行选择的价值导向,是由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风险资本组织形式的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基于降低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获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或满足风险投资机构特殊运作方式需要的考虑。

风险投资有两个基本的模式,其中构造比较简单的一种模式中,投资者本身和风险投资机构是一体的,只有由天使投资者和风险资本使用者两方主要主体参加,称为“天使融资”(angel finance),天使投资者和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都不从外部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属于纯粹意义上的“冒险资本”(adventure capital),是由富有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

另外一种模式是我们在下文中要着重考察的,即由多数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的“集合投资制度”性质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由风险资本提供者(投资者)、风险资本管理者(风险资本家)、风险资本使用者(创业企业)三方主要主体组成。风险投资各方参与主体关系图示如右。

风险投资各方参与主体关系图

这种模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多种风险投资企业类型,主要有: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企业,如美国的小企业[122]投资公司;金融机构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企业;产业或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企业(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如英特尔风险投资公司;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业主有限合伙(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信托风险投资机构(trust venture capital fund)[123]

按照风险投资组织形式(forms of venture capital)的不同法律制度设计,现有的风险投资企业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型、有限合伙型等类型。

(一)公司型

公司型风险投资机构是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以股利或红利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是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资金筹集基本按照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资本筹集方式和程序进行。风险资本提供者作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利润,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等。

公司是最早出现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于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第一家现代的风险投资公司,也是美国第一家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其后三十年间,公司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为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24]

(二)基金型

风险投资也可以按照信托模式设计,信托风险投资企业主要以基金(fund)的形式存在,因此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trust venture capital fund) [125]。在合同型的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中,基金经营人和保管人为受托人,投资者为信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基金管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并向投资者收取劳务报酬,而经营基金所获盈利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主要通过购买受益凭证(certificate)的方式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信托风险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要约”形式向基金投资者发布,如果基金投资者认同“要约”内容,则接受基金管理人的“邀请”并出资认购基金份额,获取基金凭证。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为了监督基金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通常还设立基金保管人,其一般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和清算交割业务,并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确保受托人按照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运营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风险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如果经投资者同意,信托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不设基金保管人。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风险投资家仅对因其过错产生的基金亏损承担责任,投资者有权因风险投资家的经营不善要求解除合同。除此之外风险投资家对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投资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在通常情况下与信托公司约定分配一定比例的基金盈利作为对风险投资家的报酬。但是,总的来说,信托型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行为上趋向保守,一般倾向于投向成熟期或扩张期企业,投向种子期企业的比例较小。

美国虽不是信托业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丰富的国家。美国信托基金的发展是先有实践、后有法规,尚未有全国统一的信托业单独立法。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颁布的。1939年美国制定了《信托合同条例》,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对信托基金业务做出了规范。全美律师协会在1935年出版了《美国信托法重述》,1957年得以再版,并整理了《信托法案例大成》。此外,还有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美国统一信托法》(UTC2000)。

(三)有限合伙型

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过程中,每一种机构组织形式的出现都具有内在的法律价值和合理性。有限合伙的存在价值源于其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

所谓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一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所组成的经营商业、分享利润的盈利团体。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中,有限合伙的定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依据本州法律成立的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根据定义,有限合伙中包括了两种合伙人,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又称为一般合伙人)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职业经理,即风险投资家,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和将投资项目变现,并且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为机构投资者,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对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仅具有有限的参与权,监督其运作,对有限合伙的债务也仅以自己对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顺应了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而这种特点决定了在制度安排上必须强调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和风险投资家利益的高度相关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就是需要风险投资家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以及相对独立、自由的决策权,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经营行为不能横加干涉。体现在治理结构上,就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99%的资金,而不参与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人通常是掌握巨额资金的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大学捐赠基金(university endowments)和不参与资金运作管理的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将巨额资金交付风险投资机构,就是为了分享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管理经验和投资方面的专业技能[126]。投资者会选择那些以往给他们带来良好投资回报(good returns)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享有良好声誉的风险投资公司。

普通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1%的资金[127],而主要投入专业的管理经验和知识技能,负责经营管理以确保其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128],从而提高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效率,普通合伙人通常有权获得合伙体盈利的20%作为他们的酬金[129]。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必须出于一种相对自由的环境,可以创造性地发挥他们的管理技巧和投资才能,帮助他们所投资的对象公司取得良好的经营回报。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地采用有限合伙制,使其成为占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形式有很多优点[130]。2007年6月1日,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有限合伙以独特的法律特征逐渐受到风险投资基金的青睐。以国顺风险投资基金为例,该基金筹备初期预计的募集资金为1~1.5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份额为0.5亿元。基金从2007年12月正式开始筹备,共7个普通合伙人和30个有限合伙人参与。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包括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管理人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客观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一步保护。按照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国顺基金最低认购单位为50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个合伙人出资超过200万。国顺基金的管理人是上海中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复投资由上海中凯企业董事长边华才、宁波德邦控股董事长周益民、江苏中大建设董事长谈义良等共同出资组建,他们将同时作为国顺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年费为净资产的2%,托管年费为0.5%,均年末一次性支付。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0年[131]。对于有限合伙来说,一般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合伙的优势在于本身不纳税,税收由合伙人获得收益后自行缴纳,因此存在税收递延效应,同时由于合伙人本身可能存在税收优惠,如此就存在合理规划税收的空间,这对投资收益率有提升效应。在税收上的优惠还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可见,有限合伙型以其独特优势成为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之一。针对特殊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优惠,即美国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一大优越性便是,美国税法不将有限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不需就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中一种重要的组织模式,也是目前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占比最高的组织模式。它能够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灵活安排保障风险投资的运行,混合责任形式也能够满足各主体的利益需求,而其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又能够降低成本[132]。按规定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必交所得税。并且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投入者养老基金、大学、慈善机构,在美国为免税实体,这些机构对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免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所得只需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凭借1997年的“打钩规则”能够自行选择以合伙形式缴纳税款,使得合伙和公司组织形式的界限在税收上趋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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