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法制度

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法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节 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法制度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尽管国外对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我国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即我国把版权等同于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作品。

国家对著作权课题保护范围也有明确的限制,依据我国法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主要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依据著作权人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原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但是,原始为著作财产权继受人可以继受。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若无正当理由不能阻止他方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不同情形。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特种职务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单位奖励权。第二种是完成任务职务作品,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第二种是一般职务作品,即除上述情况的职务作品外的与职务有关的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年的容忍义务,即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单位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行使许可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制片者享有。其中影视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据作者来确定。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能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但是,作品原件持有人或收稿单位确知作者的真实身份,不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一般可以归纳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也称为精神权与物质权。

人身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使用权,即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第二,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第三,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四,获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由单位或者作品使用人根据一定标准支付报酬的权利。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四)著作权的限制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第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理适用范围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最后的作者终生及其死(单位终止)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单位终止)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之外的人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主要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作品;作品被报社、网站、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网站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转载、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二、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侵害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可以成为转让、继承、担保法律关系客体。

(一)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商标注册条件包括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第一,商标的必备条件。拟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有显著特征,即有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第二,商标的禁止条件。首先,含有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依据法律规定,同中国、国家(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了控制、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其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此外,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即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许可权,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或6个月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

应用案例2-3

【基本案情】某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是甲广告有限公司通过乙艺术发展公司,从丙广告创意中心取得该电视台所在地区播映权。甲广告有限公司又与该电视台签订合同,将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在所在地区播出。签订合同时,该电视台对甲广告有限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由甲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问题】谁拥有著作权?哪些人侵权?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著作权主体及侵权表现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