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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药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药品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争议最集中的领域。反对者认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人为地提高了药品的价格,阻碍了药品可及性的实现,从而制约了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因而,对药品以知识产权保护与人类健康权的关系就成为药品知识产权立法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立法是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因而不能离开一定的理论指导。只有科学地确立立法理念,才能正确地界定立法的本质,并有效地指导立法活动。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说,立法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之间实现衡平。

药品具有满足人们防病、治病和保健及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这一使用价值带来了药品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即质量的唯一性、使用的针对性、药理作用与副作用的两面性、市场需求的动态性、管理的严格性等,这些使药品要付出较其他商品更多的人类劳动,也就具有较高的价值,如果药品中所蕴含的劳动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药品就不能生产,更不用说创新发展了。但是,药品用来防病治病的特殊作用使其与人最重要权利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相联系,对每个人来说它都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消费品,因而实现药品的可及性是药品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如何解决药品消费者与生产者、创新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药品知识产权立法理念的核心问题。对药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药品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争议最集中的领域。反对者认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人为地提高了药品的价格,阻碍了药品可及性的实现,从而制约了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因而,对药品以知识产权保护与人类健康权的关系就成为药品知识产权立法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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