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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款与贷款是银行的基本业务,存、贷款法律制度成为银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存款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3)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以及存款过户与支取制度。

19.3 存款与贷款法律制度

存款与贷款是银行的基本业务,存、贷款法律制度成为银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吸收存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是组织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对银行资产等业务的开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相应的存款管理法主要是《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其获得收益的重要来源。我国关于贷款发放最全面、最系统的金融规章是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以下作简要介绍。

19.3.1 存款的概念和分类

19.3.1.1 存款的概念和存款法律关系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通过存款合同确定的。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须由存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经银行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能成立。其形式为银行发给的存单(存折)、进账单、银行卡等。

19.3.1.2 存款的分类

存款的分类如下:

1) 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前者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存款,这类存款具有强制性;后者是指城乡个人将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为积蓄和收益的目的存入储蓄机构的存款。其特征是自愿性和有偿性。

2) 按存期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前者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的存款,最典型的是支票存款;后者是指银行和存款人对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加以约定的存款。

3) 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9.3.2 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19.3.2.1 储蓄存款的概念和原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活动。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

19.3.2.2 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

储蓄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设立储蓄机构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储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可经营的人民币业务有:①活期储蓄存款;②定期储蓄存款,含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4种;③定活两便储蓄存款;④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⑤其他存款,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19.3.2.3 储蓄业务基本制度

1) 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2) 提前支取和挂失制度。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受理挂失手续。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3)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以及存款过户与支取制度。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储蓄业务禁止规定。指:

(1) 禁止公款私存。《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户存储。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款项;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2) 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

5) 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出具实名证件,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19.3.3 贷款主要法律制度

19.3.3.1 贷款的概念和原则

贷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贷款应遵守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贷款要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避免借贷风险,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保持借贷资金合理的流动。

19.3.3.2 贷款主体

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贷款通则规定了借贷双方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包括:

1) 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 对借款人的限制。①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 贷款人的资格、条件。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9.3.3.3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人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19.3.3.4 不良贷款的监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贷款通则》中规定的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19.3.4 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9.3.4.1 违反存款法律规定的责任

对擅自设置存款机构开办存款业务或开办存款新种类,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泄露存款秘密,未经法定程序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止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储户名义偷支存款,以贪污行为论处。金融机构运用、转移财政性存款,或不按规定期限、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人民银行应扣回同额存款,并按贷款利息加收罚息,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9.2.4.2 违反贷款法律规定的责任

强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借款方使用贷款造成浪费或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的,除追回贷款本息外,对其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贷款方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也应分别承担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19.3.4.3 违反利率管理法律规定的责任

对擅自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者,按其多支利息额处以同额罚款,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专户存入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对擅自降低或者提高贷款利率者,按其少收或多收利息额处以同额罚款,责令其将多收利息退还借款人。

对拒不接受人民银行处罚或拒不改正者,人民银行可从其账户中强制扣款,同时,通报其上级机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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