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概述
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统称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也常常被称为金融中介、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y;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金融机构的范围极广。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与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有各种类型的银行;在直接融资领域中,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提供策划、咨询、承销、经济服务的金融中介,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与它们并存的另一大类是各种保险事业;从事信托、金融租赁、土地和房地产金融活动的,在金融机构系统中也都是重要环节。
【引申阅读】
联合国统计署统计分类处制定有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
按经济活动的类型,该办法将现今世界的经济活动分成17个大类。Financial Intermediation是其中的一大类,包括:
(1)不包含保险和养老基金的金融中介活动
①货币中介(Monetary Intermediation)
——中央银行的活动。
——其他货币中介,主要指存款货币银行性质的活动。
②其他金融中介。
——金融租赁活动。
——其他提供信用的活动,包括农业信贷、进出口信贷、消费信贷等专业信贷活动。
——其他金融中介活动。
(2)保险和养老基金——不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障
①生命保险活动。
②养老基金活动。
③非生命保险活动。
(3)辅助性金融中介的活动
①金融市场组织,如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②证券交易活动,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的活动。
③与金融中介有关的其他辅助活动。
金融机构,其经济活动的中心产品是金融服务,也常常被称为金融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比较,其特点是:
(1)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其他产业不能比拟的高回报率。
(2)它们所分别支配、营运的资本规模,是自身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的十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
(3)它们都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资产极高的持有率,权益资本极低的保有率,决定了高风险的特点。其风险的传导性非常强,一个环节的震荡,可能立即扩及其他并导致金融领域的一部分乃至整体的震荡,进而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
(4)鉴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金融机构通常都处于国家和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
(5)金融中介,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本质是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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