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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研究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是在立足于上述研究观点及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指示精神的前提下,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进行调查与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涉农贷款机构与农户的双赢目标。农户联保贷款需3人以上联保,联保小组成员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研究
——以桂林为例

桂林市金融学会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刘靖波                    

课题组成员:龙新庭 关崇明 卢业青 蒙泽群 徐喜声 张全香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三农”工作,要求金融部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桂林市涉农金融机构比较齐全,目前广西所有的小额农贷业务品种也都能在桂林找到,因此以桂林为例子进行小额农贷研究,在广西乃至在全国都具备相应的典型性。近年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桂林市辖区的涉农金融机构都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品种,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农民贷款难题的解决,很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与研究,以寻找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涉农金融机构 小额农贷 发展研究 桂林视角

引言

本文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研究起源于农村金融的一个基本命题:通过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不少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有价值的成果。靳光华、孙文生(2000)指出农村流动资金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村生产总值、农业增加值分别增加1.3392个百分点和0.5807个百分点。张学陶、童晶(2005)就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对农户收入影响作出实证分析,得出金融机构每增加1元贷款,可增加农户纯收入0.11元,认为农业贷款的增加对农户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Khand-ker(2005)认为信贷能显著提高农户生产能力,他的结论是信贷增加了农户收入水平,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了较强的拉动作用。李锐(2007)也赞同Khand-ker的结论,其结论之一是约70%的中国农户融资需求未能满足,农户纯收入至少因此下降10%左右。本文是在立足于上述研究观点及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指示精神的前提下,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进行调查与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涉农贷款机构与农户的双赢目标。

一、桂林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综述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了调查和研究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2011年9月,桂林市金融学会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及问卷方式对桂林辖区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共向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13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4家)发放并收回了19份机构调查问卷,共向桂林辖区12县及桂林市郊区农户(或农村个体户)发放并收回了650份个人调查问卷。现将调查结果综述如下:

(一)桂林市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种类

1.农业银行惠农卡贷款。农业银行惠农卡贷款是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向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该信贷产品于2008年在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过程中推出,并在全国推广。

2.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是基于农户3人以上组成联保小组,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农户小额贷款。

3.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是一项无需抵押、质押的小额贷款业务。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商户保证贷款。

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目前桂林市辖区先后成立了兴安民兴村镇银行、临桂国民村镇银行、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等4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主要为担保贷款。如深通农户诚信贷是灵川深通村镇银行于2011年7月推出的一种向种养农户发放的由3户以上农户提供联保的小额贷款。

(二)桂林市小额贷款业务基本特点

桂林小额农贷呈现出金额小、期限短、利率偏高或偏低,主要通过联保模式、信用评级等方式控制风险等主要特点。小额农贷的联保模式是针对农户信贷缺乏担保的基本特点,通过小组联保,联保小组内部成员相互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归还。信用等级评定是通过记录小额信贷客户的经济、信贷行为等,对小额信贷的客户资信等级作出评价。

1.农业银行惠农卡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户,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贷款可用于农业生产、子女教育、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实行“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核定,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原则。贷款授信额度经信用评级确定,0.3—3万元不等。授信期限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需公务员担保或多户联保,利率相对较低,可通过自助渠道还款。

2.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当地农户,不得跨辖区发放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担保,但农户需经信用等级评定,未评级或达不到信用等级的农户不得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较小,最高3万元,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农户联保贷款需3人以上联保,联保小组成员需承担连带责任。期限最长可达3年,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一年以上贷款需按季还息,按年还本。

3.邮储银行小额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为主。贷款遵循“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管理原则。贷款需提供担保,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3人以上联保。农户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最高10万元。贷款期限相对较短,最长1年,利率相对较高,最高达15.6%。还款方式主要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机构所在地县辖范围内种养农户,贷款需3人以上联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需要抵押,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各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一样,例如,桂林市某村镇银行一般上浮40%—60%,最高可超过200%,另一村镇银行统一上浮100%。桂林市上述四种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基本特点详见表1。

表1 四种小额贷款业务基本特点

续表

(三)桂林市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桂林市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业务呈稳步增长态势,截至2011年8月末,桂林市农户小额贷款余额576668.35万元,同比增长17.12%,其中,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余额343397万元,同比增长7.35%。农行惠农卡贷款余额159178万元,同比增长16.30%。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余额21788.56万元,同比增长83.61%。村镇银行小额贷款余额52304.79万元,同比增长120.3%(见表2)。

表2 桂林市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

续表

二、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值得关注的问题

经过几年来的运作,桂林小额农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贷款额度偏小,对部分农户贷款存在数量抑制现象

目前,农行惠农卡贷款、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还需按信用等级确定,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只有几千元的贷款额度,邮政银行和村镇银行农户贷款额度虽然可达到5—10万元,但其担保条件要求较高,符合条件的客户极为有限。随着农业产业升级,以农户为主的分散性、小规模生产方式,正不断向种植、养殖专业大户的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农村信贷需求由单纯的传统农业需求向生产、经营与消费多元化需求转变,生产性信贷需求下降,经营性需求增加,消费性需求也逐步增长,资金需求相对较大。据调查,目前众多的种养大户的一次性资金投入加大,原来投入几千元,现扩大为几万、几十万,诸如承包几百亩土地、饲养几百头生猪等需要大额资金,5万元以下已难以满足需求。

(二)贷款期限不合理,难以满足农户现实需要

过去农户借贷主要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且以小规模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借款期限多为春借秋还,短期化特征明显。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出,农业科技推广,土地规模相对集中,规模化种、养、加工成为可能,需要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投入。目前,农村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而在农村建一中等规模的养殖场,正常情况下要2—3年才能收回全部投资;建一果木场或经济林的生产周期更长,如杉树的生产周期为15年,3年期限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贷款的门槛相对较高

1.贷款对象范围较窄。如农行惠农卡贷款对象是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对有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的农户等没有列入贷款对象,限制了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对象的空间。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对象也只能是机构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农户,不得跨辖区发放贷款。

2.自有资金比例要求过高。农行惠农卡贷款规定,农户小额贷款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50%。对农户自有资金投入设置比例要求,限制了部分有贷款需求而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户。

(四)贷款品种趋同性,难以满足农村贫困户资金需求

根据农户生活状况的不同,可将农户分为贫困型农户、维持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对比涉农金融机构四种农村小额贷款品种,从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都具有明显的趋同性,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如贫困型农户等弱势群体,因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又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难以达到农行、邮储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要求,在农合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又未能达到评级标准,无法满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条件,这部分弱势群体贷款难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五)还款方式不够灵活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还款方法主要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三种,一次性还本付息只限于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贷款,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贷款必须每月还本付息。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还款方法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另外,农信社规定1年以上小额贷款必须按年还本。村镇银行对1年以上小额贷款要求从第二年开始按季等额归还本息。还款方式虽然各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并无选择的权利。

三、制约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影响桂林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成本高风险大影响银行发放小额农贷

金融市场的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对贷款人提供抵押等形式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根据斯蒂格利茨(Stiglitz)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

1.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高于整体贷款风险。接受问卷调查的19个机构均认为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要高于整体贷款风险。2011年8月末,桂林市农户小额贷款不良贷款率为3.72%,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1个百分点(见表3)。

表3 桂林农村小额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对比表

单位:%

由于农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自2008年才开始陆续零星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且大部分贷款还款期未到,2008、2009年不良贷款不明显,不具有代表性,而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贷款时间较早,总额也最大(占60%),因此我们选取了农村信用社2008年至2011年8月小额农贷不良贷款率与各项贷款不良贷款率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小额农贷不良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见表4)

表4 桂林农合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与各项贷款风险对比

单位:%

2.小额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1)小额贷款成本结构。贷款成本主要包括贷款资金成本、人员费用、工本费和业务管理费用。其中,贷款资金成本、工本费为贷款的直接成本,可分别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直接计算;业务管理费用、人员费用为间接成本,采取分摊、归集方式,分摊到具体的贷款品种中。直接成本加上贷款应分摊的间接成本,得出贷款的全部成本,即:贷款总成本=贷款资金成本+人员费用+工本费+业务管理费用。

贷款资金成本=贷款日平均余额×贷款资金价格。业务管理费用包括业务营销、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支出,按照存、贷业务类别逐步分摊,细分到农户贷款业务中。人员费用包括贷款营销、发放及管理所付出的各种人员费用,同样采取按存款、贷款类别逐步分摊方式,将人员费用细分到农户贷款业务中。

(2)成本与收益综合分析。在接受问卷调查的19个机构中,我们选择桂林市某农合行2010年1季度发放的2户农村企业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贷款担保方式房产抵押,贷款期限1年,贷款用途流动资金。选择同时期50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1年,贷款用途农业生产。2010年桂林市农合行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25%,农户贷款利率平均上浮幅度为40%,抵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35%。调查样本的贷款成本与收益测算情况如下(见表5)。

表5 2010年灵川县农合行百万元贷款成本与收益比对分析表

单位:元

从对该农合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百万元贷款的成本与收益测算情况看,2010年,每百万元小额农贷成本约为8.4万元,百万元企业贷款成本约为6.47万元,小额农贷高于企业贷款平均成本29.86%。从利息收入与贷款成本两项对比分析,小额农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达到60%才能够保本。

(二)缺少抵押,担保条件影响农户获得贷款

涉农金融机构的农村小额贷款绝大部分都需要提供担保,目前,贷款担保一般有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几种形式。联保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法律上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农户不会轻易参加联保小组。加上农户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没有一定共同经济利益的农户,很难组成联保小组。保证贷款一般要求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保证人,而普通农户很难找到合适的保证人。如邮储银行要求保证贷款需有一位或两位(1万元以下一位,1—5万元两位)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作为其贷款担保人,而通常情况下,农户的人际资源极为有限,农户寻找上述保证人相当困难。联保贷款需3—5户组成联保小组,但现实中很难同时找到3—5户都有贷款意向且愿意组成联保小组的农户。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50个农户中有616个农户认为缺乏贷款抵押(质押)物,占95%,有563个农户认为寻找贷款保证人存在困难,占86.61%,有495个农户认为寻找联保人存在困难,占76%。

(三)贷款定价机制不完善,影响借贷双方的积极性

1.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利率上浮幅度未能与风险保持一致。在小额借贷市场中,贷款价格即贷款利率是影响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利率偏高会抑制客户需求,贷款利率偏低会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由于基础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的,不能完全反映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真实情况,为此我们选择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作为反映贷款价格的指标。下面我们将通过回归分析法来重点分析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信用评级、抵押担保方式对小额农户贷款价格制定(利率上浮幅度)的影响情况,以判断桂林涉农金融机构现行农村小额贷款定价机制是否合理。

(1)分析样本的选取。我们选取2010年50笔小额农户贷款作为样本(其中,农合行、村镇银行各取20个样本,由于农行惠农卡及邮储银行贷款的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基本上没有变化,因此,农行及邮储银行各取5个样本,见表6)。

表6 2010年4家银行50户小额农户贷款统计表

续表

将利率上浮幅度以小数表示,贷款期限以1年为基准,变量表如下:

续表

(3)分析过程。使用eviews软件,用最小二乘法计算上述数据如下:

Dependent Variable:Y

Method:Least Squares

Date:10/17/11Time:20:15

Sample:1 50

Included observations:50

(4)分析结果。从上述结果中我们发现,C、X2、X3、X4、X5系数的P值均小于0.05,说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常数项以及自变量X2、X3、X4、X5的系数显著,而X1的系数P值为0.524,大于0.05,说明X1的系数不显著。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一是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与贷款金额X1无明显相关性,即贷款金额不是贷款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是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与贷款期限X2呈负相关,即贷款期限影响贷款价格,且贷款期限越长,利率上浮幅度越小。

三是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与信用评级呈正相关,信用等级越高,信用越好,利率上浮幅度越小。

四是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与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相关,在利率上浮幅度方面,抵押贷款比担保贷款高,担保贷款比信用贷款高。

(5)结果运用。理论上,贷款金额越大,贷款期限越长,银行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信用贷款比担保贷款风险大,担保贷款比抵押贷款风险大。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理来判断,贷款金额越大,贷款期限越长,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也应越高;同理,信用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应比担保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高,担保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应比抵押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高。但是,通过以上回归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正好相反:贷款金额大小与利率上浮幅度不相关,利率上浮幅度基本上不考虑金额大小;贷款期限与利率上浮幅度呈负相关,贷款期限越长,利率上浮幅度反而越小;抵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比担保贷款高,担保贷款比信用贷款高。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桂林涉农金融机构现行农村小额贷款定价机制不完善,未能实行资金价格与风险的有机统一,未能实现风险的有效覆盖。这势必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慎贷。

2.实践表明:利率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贷款业务发展。过低的利率定价难以覆盖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偏高的利率水平虽然能覆盖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却使渴望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望而却步。实际工作中,农行惠农卡贷款利率普遍执行上浮30%的标准,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也在40%左右,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则按固定利率14.4%和15.6%执行。村镇银行各行不一样,有的在基准利率上浮40%—60%;有的在基准利率统一上浮100%,甚至更高。一方面,贷款利率偏高,虽能覆盖银行信贷风险,却制约客户需求。如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利率达15.6%,相当于目前一年期基准利率6.56%的2.37倍多,村镇银行农户诚信贷款利率12.8%,也相当于目前一年期基准利率的1.95倍,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50个农户中有507个农户认为不会考虑到利率偏高的银行贷款,占78%。另一方面,贷款利率偏低,会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以农合行为例,该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低上浮幅度为40%,最高为60%,在实际中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利率普遍低于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小,风险大,管理成本高,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截至2011年8月末,桂林农合行农户小额贷款余额343397万元,同比仅增长5.68%,而同期农合行贷款余额2709482万元,同比增长24.23%。

四、联合国LPAC项目在桂林小额信贷扶贫的做法及启示

Calort和Zeira(1993)、Banerjeet和Newman(1993)研究认为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信贷市场的发展会降低收入差距。Beck、Kunt和Ross lecine(2004)认为金融发展有利于减少贫富差距,降低一国贫困比例。贫困型农户由于收入不足以满足当年生活消费支出,虽有贷款需求,但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联合国LPAC项目却专门针对贫困型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并实现了贷款机构与贫困农户的双赢局面。因此LPAC项目成功运作实践为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农贷业务,特别是如何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下面我们将对LPAC项目在桂林辖区的实践作具体介绍。

(一)LPAC项目简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在中国11个省、市、自治区34个县贫困农村地区开展的合作扶贫项目——“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Local Planning and Action for Children,简称LPAC)”。桂林龙胜、灌阳2个贫困县也是LPAC项目实施地,LPAC项目通过向农村贫困妇女发放小额贷款,帮助贫困家庭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民脱贫。

(二)LPAC项目运作方式

LPAC项目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援助基金和培训经费,地方政府负责项目运作。项目周期为8年,包括5年实施期和3年过渡期,2001年正式实施,2008年末基本结束。桂林龙胜、灌阳县由当地妇联成立项目办,负责具体管理和操作,项目办为非独立法人,项目管理人员由妇联工作人员兼职。

1.向农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LPAC项目的目标人群是贫困地区的妇女和儿童,通过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促进贫困家庭和社区以妇女为中心的扶贫活动的开展。为此,项目管理人员首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或较差的自然村为项目村,在此基础上组织项目村中年龄在20—45岁之间,能接受项目原则,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妇女自愿参加该项目。8年来LPAC项目共向桂林2县11266名农村贫困人口发放贷款998.51万元(详见表7)。

表7 2001—2008年LPAC项目在桂林2县发放贷款情况表

2.实行大小组制,完善贷款对象的自我管理。项目管理人员将贷款对象以小组、大组的形式进行管理,一个小组由3—5名居住地临近、关系较好的贷款对象组成,村一级的5—8个小组又组成一个大组,每个小组、大组的组长由组员内部选出,负责组织工作。

3.贷款坚持小额、短期、有偿使用的原则。LPAC项目对单个贷款对象发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贷款期限在3—12个月之间,并根据各期限确定不同的分期等额还款方式,其中贷款期限为3个月的,要求到期一次还清;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含6个月),分两次还清(贷款后3个月还一次,到期时还清);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从获得贷款的第二个月起每月偿还一次。同时,LPAC项目的小额贷款还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参与项目的农户妇女在取得贷款时必须先向项目管理中心缴纳100元保证金,并且按贷款额每年9.6%的标准缴纳使用费(8年间相当于在基准利率上浮28.17%—80.79%),使用费在获得贷款时从贷款中预扣,其中三分之一作为贷款损失准备,三分之二作为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

(三)项目特点

1.结合实际帮助贷款对象选择创收活动。为保证项目成效,防止贷款质量恶化,LPAC项目要求各地方政府的管理人员根据本地实际将既有贫困面又有妇女群众穷则思变的自然村选为项目点,组织贷款对象开展特色经济活动。桂林龙胜县是著名的旅游县,项目帮助当地贫困妇女利用地理优势发展旅游配套产业。在灌阳县LPAC项目则重点组织贷款对象发展科学种养和小本生意经营,均取得良好成效,保证了资金的良性循环。

2.采取联保方式。LPAC项目以组内互助及连带责任作为贷款原则。贷款对象的贷款申请必须获得所在小组成员的同意,其所在小组和大组要帮助其制定经营计划和还款计划。同时,小组对每位成员负有共同责任,小组内某成员的违约行为会对其余组员今后申请贷款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在欠款还清之前小组内其他成员不能获得新贷款。

3.鼓励守信。为鼓励贷款人按要求偿还贷款,项目制订了鼓励政策,妇女组员只要信誉好,做到按期还款,就可以获得多次贷款,并且贷款金额逐笔提高,其中第一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第二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第三笔以后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4.配套培训。LPAC项目强调培训的作用,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对参与人员进行了项目管理、市场经营等内容的培训,并根据每个项目村的种养加工实际和需要,请专业人员上技术课。项目妇女基本掌握1—2门实用技术,为创收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项目成效

1.有效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题,实现信贷业务持续发展。LPAC项目所支持的贷款对象均属于贫困人口,很难获得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而LPAC项目通过组织他们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收活动,满足了贫困人口的发展出路需求和启动资金需求。由于贷款金额不大,而且实行了组员联保方式,做到了贷款放得出,收得回,项目运行总体较好。截至2008年末,LPAC项目的贷款不良率为3.9%,总体贷款质量优良,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已覆盖不良贷款额,实现了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贷款对象家庭收入得到提高。桂林2县各项目村在小额信贷资金支持下,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经济创收活动,生活摆脱了贫困,逐步向小康迈进。桂林2县LPAC项目管理部门于2008年统计,通过该项目贷款对象户年均增收超过400元。

3.促进农村地区诚信意识的提高。LPAC项目实施8年来,项目所在地区的诚信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两县LPAC项目开展以来,通过小组、大组的作用,未能按时还款的贷款户占比为1.9%,并且地方政府在不良贷款清收和信用知识宣传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极大地促进了信用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普及。

(五)几点启示

根据LPAC项目在桂林小额信贷扶贫的成功运作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点启示。

1.应突出农村信贷产品创新。针对难以获得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LPAC项目把项目村内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妇女组成小组、大组,并组织相互交流、共同制订经营计划,这一做法促进了贷款对象之间、项目管理机构与贷款对象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了信贷业务的可持续性,对在农村地区开展信贷支持颇有借鉴意义。

2.贷款利率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LPAC项目向贫困农民发放的贷款并不实行免息或低息政策,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使用成本较高,但在参与过程中坚持创收项目的市场化,不但促进贷款对象走进市场,而且收入增长有保证,从而实现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3.农村信贷支持应与观念更新、技能培训相结合。LPAC项目取得实效的原因之一在于能够结合实际帮助贷款对象选择创收活动。要加强宣传,帮助农村贫困人群更新思想观念,提升生存技能。LPAC项目把小额贷款与培训和技能学习相结合的做法,为信贷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五、政策建议

(一)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利率市场化

一是不断完善科学的利率定价制度,改进定价技术。建议在充分考虑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使其尽可能地降低资金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又能兼顾农户的承贷能力。二是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政策,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灵活的定价机制,对给银行带来不同效益和风险的农户实行差别化利率。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户各种生产的不同及发展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并适时调整信贷额度,以便于信贷管理和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欠发达地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5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经履行备案手续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另外,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以及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个别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适当降低贷款门槛

一是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象范围。由一般农户扩大至返乡农民工,以及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允许县辖农户跨辖区贷款。二是放宽或免除对农户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针对目前广大普通农户金融需求和服务的特点,放宽或免除有关贷款限制,让广大普通农户融资需求能够得到银行的支持,在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三是完善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管理机制,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入联保贷款范畴,适当调低贷款担保条件。

(四)加快信贷业务创新,完善小额贷款业务设计

一是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行实际,细分客户市场,培育自身客户群体,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制定不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开发适合自身业务发展,具有本行特色的信贷业务品种,充分利用多种贷款方式和担保方式,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户的贷款需求和资信状况,适当放宽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定价,简化贷款手续等,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改进贷款方式,着力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在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探索通过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农村生物资产抵押以及相关物权抵押等方式发放贷款。三是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在小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赋予基层更多的自主权限,特别是在还款方式的选择上,应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允许其自主选择按周、按月、按季、按年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充分体现小额农户贷款的灵活性。

(五)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一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规范农户信用档案,积极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支农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体系。三是加强网点建设和电子渠道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ATM、自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设备的有效投入,有效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四是把小额贷款与培训和技能学习相结合,坚持“授人以渔”和有偿使用的市场原则,以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六)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小额农贷发展

一是规定各个涉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信贷市场的比例、份额,并由财政部门成立小额农贷补偿基金,如果某一金融机构不完成其应发放的份额,则用该基金补偿发放小额农贷多的金融机构。二是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和非涉农贷款实行差别税率政策,或免征涉农信贷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涉农金融机构拓展小额农贷业务。三是完善农村、农业生产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行农业财产保险制度,在尊重贷款户意愿的情况下,把推行农户小额贷款与代理农业保险工作结合起来,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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