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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具体规范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撰写。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特别规定如下: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由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范

一、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原告以书面方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撰写。口头起诉的,由法院书记员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记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登记。以上记录事项应向原告当面宣读由原告确定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二)答辩形式

被告答辩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被法院传唤到庭后,被告可以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其书面答辩,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

(三)诉讼文书的送达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为了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目标,为了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和主动履行诉讼义务,《简易程序规定》对诉讼文书的送达特别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和答辩时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以签名或者捺印方式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是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的后果,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第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第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院应当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下述事项及其法律后果: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第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不适用此规定。

二、审理前的准备

除当即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对定期开庭的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做审理前的准备: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诉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等。法律、法规对某些准备事项的特别规定如下:

1.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这些申请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和第54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的限制,即不限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和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2.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及其处理

《简易程序规定》中确立了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可以行使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3.先行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对有些类型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开庭之前先行调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对下列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4.调解协议、调解书及其效力

开庭审理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通常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是,就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方式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予。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关于调解书的异议及其补正。如果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有不符之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补正。

三、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事项,但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忽略,不得剥夺,同样应当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给予充分的保障。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若有当事人未到庭的,应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庭审时审判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特别规定如下:

1.对当事人的告知和释明

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由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为了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规定》规定,如果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代理律师的,审判人员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仅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理解诉讼程序规范及其法律后果,《简易程序规定》规定,开庭审理时,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规定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为了便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利、快速进行,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经过当事人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辩论。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要求一次庭审审结,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

3.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和径行裁判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如果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为了避免程序的无谓耗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四、裁判文书、宣判及其送达

(一)裁判文书的简化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性质比较简单,除了其审判程序可以简化外,其裁判文书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当简化。《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对认定事实部分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二)宣判

简易程序宣判的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

(三)裁判文书的送达

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除外。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裁判文书的,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法院的,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对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裁判文书,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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