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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受害人请求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时,保险人均可承担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受损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各类财产保险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保险标的既非有形财产,也非无形财产,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相比于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的产生时间较晚,是近代科学发达、物质昌明及社会进步的产物。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种侵权事故、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类产品责任、航运责任、医疗责任等已非个人或企业所能应付,为使各类责任风险得以分散,而不致集中于个人或企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并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财产保险类型。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为第三者利益性

以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而存在的。然而,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为第三者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并存在的基础。若没有第三者的特定利益,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便无从发生,责任保险亦无存在之必要。

(二)赔偿责任的替代性

责任保险合同具有第三者利益性,使得责任保险合同在功能上具有替代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并成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危险管理方式,也为第三者(受害人)取得实际的赔偿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必要的实现途径。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受害人请求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时,保险人均可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意义上讲,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从而替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的限额性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非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实际损害。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导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准确地预测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因此,保险人不可能承诺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表现为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或者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从这个角度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限额保险合同。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类型

(一)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以及合同责任保险合同

按照责任发生原因的不同,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以及合同责任保险合同。

(1)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致第三者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

(2)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基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在无过失情况下,依法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如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3)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基于违约责任致第三者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不为保险人所承保,但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将民事责任作为保险责任组成部分的责任保险合同、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附加责任予以承保的责任保险合同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责任保险合同可分为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将民事责任作为保险责任组成部分的责任保险合同、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附加责任予以承保的责任保险合同。

(1)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某一种独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签订的专门性责任保险合同,如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2)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责任组成部分的责任保险合同,主要特点表现为在此类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风险与其他风险一并成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如船舶保险一切险合同约定的三类保险责任中的一项就是船舶碰撞责任。

(3)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附加责任予以承保的责任保险合同,主要特点是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基本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责任,如建设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三)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责任保险合同可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1)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受损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受损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保险合同。

(3)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与雇佣关系相关的工作时,造成雇员自己或其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等,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开办的责任保险业务主要是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及某些行业范围内的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及附属于其他保险险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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