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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概述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不能等同于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如果把经济法责任仅限定为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责任跟财产责任相等同。

第一节 经济责任的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服从法律责任范畴,研究经济法责任首先必须对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经济法责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解决,需要靠法律责任理论研究的深入。当然,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推动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责任”一词在法律上通常有多种含义,它可以表述为“职责”,也可以表述为“义务”。(1)从广义上讲,法律责任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从狭义上讲,关于什么是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①“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②“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3)③“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4)④“手段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⑤“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力),法律迫使行为人和其他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然状态。(6)

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内涵。虽然它们强调的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并非没有共同之处:①都强调责任主体,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责任的承担者;②都强调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或不当行使权利(力);③都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剥夺和削减;④都是对责任主体的一种不利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个别寓于一般,一般是个别的概括的哲学原理,经济法律责任是我国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上这些能够体现法律责任共性的本质的东西,必须蕴涵于经济法律责任之中。经济法律责任概念也必须包含体现法律责任共性本质的东西。

二、经济法责任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经济法责任,有必要先将其与“经济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从而更科学地考察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责任,顾名思义,即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更准确地说就是财产责任,这只是被人们用来泛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法律责任的通俗提法。由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都同时调整一定范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部分都可以用经济责任来概括。显然这种意义上的“财产责任”不可能成为某一个部门法的专有范畴。(7)经济责任只有经过经济法规范调整之后才能上升为经济法责任,在被经济法调整之前是不能与经济法责任相等同的。在经济法上,除了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责任形式,如经济信用责任、经济行为责任、资质减免责任等,如果仅用经济责任来概括经济法责任的所有形式,则显得狭隘,有失偏颇。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从实然的角度来讲的,是体现在经济法规中的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该法第31条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该条同时规定了经济法上的“刑事责任”和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因此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不能等同于经济责任的。

三、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及分析

前面述及法律责任及经济法责任和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那么怎样才能更准确地定义经济法责任呢?

1.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几种定义方式

①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8)②通过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9)③通过对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④通过对经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违反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1)

由于经济法责任是根据相应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而且承担责任的正当前提是对部门法规定的义务的违反或权利的侵犯,或者是权利的不当行使,所以我们认为,定义④对经济法责任的界定最为恰当。它既承袭了传统法律责任的精髓,又能将经济法责任与相混淆的几个概念加以区别,是最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的定义方式。

2.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分析

(1)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经济法主体而不能是其他部门法主体,包括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二是不具备免责条件。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主体相比,经济法责任主体既有限制性的一面又有广泛性的一面。前者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后者主要表现为经济组织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

(2)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侵犯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

(3)从经济法责任种类来看,不能把经济法责任仅限定为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如果把经济法责任仅限定为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责任跟财产责任相等同。原则上各种内容的责任形态,如财产责任、能力责任、行为责任、名誉责任、自由责任、生命责任等,经济法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均可采用。

四、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两点:①违法者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②承担责任的主体更多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12)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三点:①相互分离性;②双重性;③社会性。(13)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四点:①经济法责任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为存在前提;②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③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④经济法责任是责任者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其他后果。(14)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五点:①经济法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并重的责任;③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和社会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④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⑤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等。(15)

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主要是探讨经济法责任区别于传统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个性特征。我们认为与传统法律责任相比较,经济法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责任的目的来看,经济法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责任目的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不仅是对个别当事人和国家的责任。它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或者说,它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第一目标。这一点使得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责任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强制加害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界还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广大人民的利益(16),也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17)。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公害防治、产品安全、公共竞争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第二,从责任结构来看,经济法责任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调制主体一般是指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机关。调制受体一般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因而它们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与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由于它们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分别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因此,地位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性质不同的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经济法主体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受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由此导致两类不同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从而也就导致了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这是传统的部门法责任不具有的。

第三,从经济法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因为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行政责任则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经济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通过补偿性的责任使受到侵害的社会群体得到实质补偿;通过惩罚性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为什么经济法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呢?这个问题从成本补偿理论的角度来解释可能更有说服力。事实上,违法主体也都是理性有限的利益主体,当然会考虑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在其从事违法行为时,如果只是在私人主体间发生“你得我失”及损益补偿等问题,首先就应当运用民商法等私法手段来解决。只有当运用私法手段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或者制度运行成本过大,从而给诸多的私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即发生社会成本时才考虑到公法的介入,应该说公法的介入是因为存在社会成本问题。(1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两个原因:①弥补私人成本而产生;②弥补社会成本而产生。按照诺斯的理论,一个有效的制度主要应考虑如何实现在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均衡。(19)而要达到这种均衡,所有权制度等相关制度特别重要,其中也应包括责任制度,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照顾到各类主体的利益,使其各自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通过“补偿”来弥补私人成本,通过“惩罚”来弥补社会成本,只有充分弥补各类主体的成本,兼顾其利益,才能实现一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协调发展,而这恰恰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了弥补社会成本而实施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不只是金钱罚和自由罚,还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这些惩罚性责任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而会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性”的影响。(20)

第四,从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①违法行为;②损害结果;③因果关系;④主观心理状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结果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而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也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但有两点与传统的部门法责任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同:①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即可,至于是否造成现实后果,在所不问。如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没有给具体的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但是考虑到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制裁,最终必然会给具体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因此也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法责任。这表明经济法具有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②主观要件不同。在民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原则。而经济法责任则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应用得更为广泛。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它也是人权等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具体运用。

五、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经济法责任,有必要按照分类研究的科学方法来认识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如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和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21);根据主体行为的名义不同,可分为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以上这些分类都有其具体的使用环境,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本书着重探讨的是对经济法责任问题具有重要价值的分类和方法,即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责任主体及其在经济法关系中的地位为标准对经济法责任所作的分类。

1.以法律责任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学者对法律责任的表述虽有不同,但都认识到法律责任的内容在根本上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22)所谓法律责任内容性质就是指法律责任所限制或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是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学者对此也有或多或少的论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但法理学界对此重视得还不够充分,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刑法学对此种分类所进行的研究较多一些。在刑法学中,一般把刑罚按其内容性质分为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和权利刑等。在行政法学中,把行政处罚按其内容性质分为人身罚或者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或能力罚、申诫罚、精神罚或声誉罚等。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经济法责任按其内容性质分为经济责任(财产责任)和非经济责任(非财产责任)。经济责任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如退还非法收缴的费用)和惩罚性经济责任(如双倍罚款,三倍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非经济责任可分为行为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等),信誉责任(如警告、赔礼道歉等),人身责任(如拘留等),资格减免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出口证、引咎辞职、责令停业等),改变和撤销法律文件(如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决议、命令、指示等)。

2.以承责主体及其在经济法关系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分类

据承责主体及其在经济法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我们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而发生的责任。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经济组织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实施违法行为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导致的责任皆属于职务责任。职务责任首先由职务行为人所属的组织承担。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职务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一种最常见的责任,如不当批准、不当许可、不当禁止均可构成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还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非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以自己个人的身份从事活动而发生的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属于非职务责任,非职务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组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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