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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对此加以法律规定,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地位。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近年来,租赁柜台或场地经营中因不明真实名称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四节 经营者的义务

由于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是与消费者进行市场交易的另一方,所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为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章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履行合同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对此加以法律规定,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是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前面已经提及消费者有知情权,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得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等。近年来,租赁柜台或场地经营中因不明真实名称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七、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在方便交易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使用不当会产生弊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有该条内容的,该条内容无效。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理应受到经营者的尊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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