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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则应予以拒印。如果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管理及其意义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19日颁布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的出台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均应当遵守《办法》。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商标印制主体的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印制主体的要求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如果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

(二)商标印制的管理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印制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1.商标印制的审核制度。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则应予以拒印。

2.商标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上面要写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如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的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或由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中的商标图样应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保证印制的商标出入正确,杜绝违法印制的商标投放市场。

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废次商标销毁制,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进行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的制度。

(三)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1)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承印了法律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2)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而承接商标印刷业务;(3)擅自承印违反《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4)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

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责令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如果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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