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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管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同时对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第一节 商标使用管理

标的使用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同时对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正确使用和标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2.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注册商标确实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到商标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的主体就会发生变化,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要求,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商标权的转让必须通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核。自行转让的注册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也为《商标法》所禁止。

(4)连续3年停止使用。对注册商标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证明。逾期不提供证明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3.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申请时,还应附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凭证。对遗失《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商标注册证》的,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加以使用,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标志或字样的行为。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的构成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其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如有违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4.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指出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8条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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