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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五、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一)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途径。

(二)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其可分三种情形:(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知道有人向人民法院状告自己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3)《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现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4)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即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强制辩护的效力,被告人有权拒绝不称职或不合心意的律师辩护,也可以另行要求指定其他辩护律师,但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否则会给诉讼带来难以解决的矛盾,不利于法庭全面调查与审核事实和证据。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既有利于切实保障辩护的质量,同时也与国际法例相协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我国进行辩护的方式分口头辩护与书面辩护两种。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辩护人应提高口头辩护的能力,以适应法庭辩论的需要。同时,也应重视撰写和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辩护意见。尤其是在案件需要经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如涉外案件的审批程序),更应格外重视写好和提供辩护词,从而使得辩护意见能在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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