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中国出版行政机构的设立

新中国出版行政机构的设立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版总署成为新中国成立初国家领导全国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这也是新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出版社对书稿应实行“三审制”。同年12月1日,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正式设立。同新中国建立前图书出版数量最高的年份1936年相比,种数增长了45%,册数增长了341%。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行政管理工作并入文化部,于1954年12月成立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截至1957年底,全国已有出版社103家。

一、新中国出版行政机构的设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条、第4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务院下设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胡乔木为新闻总署署长,范长江、萨空了为副署长;胡愈之为出版总署署长,叶圣陶、周建人为副署长。出版总署成为新中国成立初国家领导全国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

出版总署由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所属教科书编审委员会、中共中央领导下的出版委员会和新华书店编辑部三部分组合而成。出版总署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其中重要的有: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人民出版社;统一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印刷、发行实行专业分工,调整公私出版业关系;对私营出版业进行调整和初步改造;统一全国书籍定价;统一全国重要著作的版本;大量出版政治理论书籍和通俗政治读物。

1951年10月12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庆祝会上,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介绍说,毛主席对自己的著作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几次亲自校阅修改。胡愈之号召以这次《毛泽东选集》的出版工作为标准,不断提高质量,做到十分认真严肃,没有任何错误。一年后,出版总署出台规定,提出每一书稿从采用到印制成书,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以及编辑加工、设计、校对、印成后校读等基本程序。这也是新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出版社对书稿应实行“三审制”。

根据政务院的决定,1952年2月新闻总署撤销,原新闻总署各部门的工作陆续归并到别的单位。如原新闻总署国际新闻局的对外宣传、出版等工作,另设外文出版社负责办理,归并出版总署。

1954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不设立出版总署,出版总署所管理的出版行政业务划归文化部。同年12月1日,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正式设立。这个机构一直持续到1969年9月,后被国务院出版口取代。1973年9月26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成立。

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截至1952年底,新中国出版事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国营出版社已经成为出版事业的主体,并已开始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出版了各类图书13 692种、7.86亿册(张)。同新中国建立前图书出版数量最高的年份1936年相比,种数增长了45%,册数增长了341%。[19]

1952年全国推行经济计划,出版总署在年内成立了计划财务司,开始制定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年度出版计划,该年10月制定的《1953年出版事业建设计划》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出版事业发展计划,接着又开始制定《全国出版事业五年建设计划》。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行政管理工作并入文化部,于1954年12月成立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陆续新建了20多家出版科技图书的专业出版社以及一批社会科学专业和地方综合出版社。截至1957年底,全国已有出版社103家。[2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