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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劳动合同制度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的调查报告_浙江省民办教育发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的调查报告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工会2008年1月一、背景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调查反映,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保育员、后勤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社会保险等工作,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的调查报告_浙江省民办教育发

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的调查报告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工会

2008年1月

一、背景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六条指出:“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也为学校教职工提供了法律支持,特别是非在编教职工纷纷向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障要求,这无疑给教育工会工作带来了新的领域,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和今后教育工会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全新的挑战。(www.guayunfan.com)

二、调查方式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工会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4所民办学校(新纪元学校、育才小学、白鹿外国语学校、艺术幼儿园),以及有招聘教师的12所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进行了“劳动合同”情况专项调研。通过走访学校、召开研讨会、个别访谈(访谈了10所学校的领导和17位工会主席)、查阅劳动合同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和教职工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书、聘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以及试用期聘任合同、行政或后勤人员招聘合同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三、基本情况

1.建立了劳动关系,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基本上能依据市教育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温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师资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按规定组织开展师资的聘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工龄教龄计算、职称评聘、培训、评先评优等工作,依法签订书面聘任劳动合同,确保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性与实效性。一是用人单位根据教育教学管理规律,与劳动者建立一年一签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较为普遍,其中一至两个用人单位还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招聘教师签订两至三年的书面劳动聘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新招聘的教师试用期均为一年,视其在岗工作态度、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来确定续聘或者转正、解聘。三是用人单位对后勤人员、保育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建立了社会保险机制,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基本上建立了招聘教师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制度,但社保“五险”缴纳金额和形式不一,如除招聘教师自己缴纳一部分外,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则根据招聘教师在岗年限按比例逐年分摊缴纳(第一年自负75%,第二年50%,第三年25%),从第四年开始,招聘教师如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则其社保经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3.建立了人事代理制度,提高了管理服务力度。12个用人单位为315名招聘教师在鹿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建立人事代理,让招聘教师享受到职称评审、招录优先等优惠政策,解决招聘教师的工资定级、社保等后顾之忧。如市第二幼儿园为每位招聘教师上缴一半人事代理费;育才小学还为14名教师建立了公积金制度。

4.健全了招聘教师职务工资制度,工资收入超过了城区规定标准。凡是经区人事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代理的招聘教师在职务晋升时,用人单位对其相应职称工资给予提档,如市第四幼儿园按招聘教师工资职称年限两年晋升一个档次;但多数用人单位以招聘教师在本单位工龄年限作为基本工资,逐年提高,如白鹿外国语学校招聘教师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八年,其每月工龄工资为800元。招聘教师的最低收入为1034~1500元/月,最高收入为2000元/月以上;招聘后勤人员的最低收入为850~900元/月,最高收入为1400元/月不等。孕期、产期、哺乳期基本上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教职工寒暑假基本工资及其他方面福利待遇视用人单位财力酌情处理。

四、存在问题

1.劳动合同试用期限难以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直以来,教育系统公立学校的新教师上岗均建立并实行一年见习期、而后转正的用人制度。因此,现有用人单位与新招聘教师也签订一年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本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2.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调查反映,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保育员、后勤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

3.收缴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调查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如对劳动者没有实质性的条款约定,一旦应聘者选择别的单位一走了之,用人单位不仅无法追回社保缴纳等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此个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缴600~3000元不等违约金。

五、意见或建议

1.社会保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建立社会保险机制,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社保经费的困窘;二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及受功利想法的困扰,尤其是年轻教师还想跳槽,社保短期未必见效等。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经费,分别由劳动者依据在岗工龄年限逐年分批缴纳是否合法值得探讨。

2.依法管理维护权益。由鹿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及区局相关科室共同拟定一份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民办学校、普通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母版,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进一步加大人事代理职权的力度,从现管的职称评审、社会保险、招录优先等工作范畴,扩展至对招聘人员职务工资定级、逐年晋升,以及规定后勤人员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社会保险等工作,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3.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教代会通过《学校规章制度》、《教师教育教学考核细则》、《教师奖罚制度》、《教职工结构工资》等方案的条款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内容等条款,作为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力依据。

4.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办学意识。区教育局应及时聘请专家,组织全区校园级领导学习《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依法反思现行的用人制度与策略,对现有的劳动合同方案进行斟酌,认真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及时规避风险。

(执笔:邹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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