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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的概念_图书馆管理学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图书馆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这是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伦理和图书馆政策的重要区别。

图书馆法的概念_图书馆管理学

第一节 图书馆法的概念

什么是图书馆法?目前学术界对此尚无定论。国内已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观点有下列十种:

第一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工作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管理、使用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种:图书馆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www.guayunfan.com)

第四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国家和图书馆关系、各图书馆与其他组织关系以及图书馆与读者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工具。

第五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事业管理、图书馆读者服务和图书馆内部活动中产生的工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六种:图书馆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图书馆组建及其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七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国家、图书馆与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文献信息资源和知识的收集、占有、保存、开发、传播、利用以及有关服务的提供、享用过程中所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形式必须是法律。

第八种:图书馆法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着图书馆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九种:图书馆法是调整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各级政府组织、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十种:图书馆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用来调整图书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上述十种定义的共同点在于:①强调图书馆法是法律规范;②指明了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图书馆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应予以肯定。但是,每一种定义均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定义所用的概念“图书馆工作活动”不精炼,不符合语法规则;第二种定义将“图书馆管理关系”、“图书馆使用关系”与“图书馆协作关系”并列作为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不符合概念划分的规则,因为“图书馆使用”和“图书馆协作”本身就是“图书馆管理”的对象;第三种定义将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限定为“国家立法机关”,过于狭隘,因为一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也有立法权;第四种定义排除了图书馆内部的各种关系;第五种定义没有明确区分“图书馆读者服务”与“图书馆内部活动”,因为图书馆读者服务通常就是图书馆内部活动的组成部分;第六种定义排除了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第七种定义认为图书馆法的形式必须是“法律”,给人以模棱两可之感,因为“法律”有三种含义,即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第八种定义将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排除在外,只承认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第九种定义很难区分“国家与图书馆”和“图书馆与各级政府组织”之间的差别;第十种定义将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限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与图书馆法的立法实践不符,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主体的规定相悖。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图书馆法的定义还很不成熟。我们认为,图书馆法是法的一种类型,对图书馆法的界定应该参照法的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版)对法的界定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辞海》(1999年缩印版)对法的界定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鉴于此,我们可以给图书馆法下一个定义:图书馆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并平衡相关活动主体利益的行为规范系统。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①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就我国而言,具体是指下列机关: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e.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f.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g.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②国家创制图书馆法的形式有两种,即制定和认可。

③图书馆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这是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伦理和图书馆政策的重要区别。

④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图书馆内部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⑤图书馆法调整图书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平衡图书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即平衡图书馆主管部门、图书馆、图书馆内设机构、馆员、读者、其他社会组织(如出版社、新华书店)的利益。

⑥图书馆法不等于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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