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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建立校星级教师培养培训和评价、激励机制。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奉贤区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本校专任教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校星级教师评后管理工作。如校星级教师调离本校或教学岗位,与其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校星级教师在处室或教研组内述职,并由全组成员参加评分评价(评价记分采取去掉一个最

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_让阳光更加灿烂

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教导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形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优秀教师选拔、培养、管理机制,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学科教学与研究方面具有影响力的骨干教师队伍,结合《奉贤区教育系统评选奖励“名校长、名教师、优秀骨干校长、优秀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123”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校星级教师培养培训和评价、激励机制。按照“认真遴选、合理分布、悉心培养、严格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培养的规划及评选和管理工作。(www.guayunfan.com)

第三条 校星级教师评选总数控制在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一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奉贤区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本校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星级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力素质:具有发展潜力,勇于开拓,在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实践中具有创新精神,实绩突出。

3.身心素质: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校星级教师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优良,人格高尚。

2.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知识功底,教育教学专业理论水平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强。

3.在校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尝试课堂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成绩在学校内名列前茅,并在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工作认真,成绩明显。如:本人在教育教学比赛中,获区等第奖以上奖励;在班主任和团队工作中,所带班级或团、队组织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本人获区级先进称号;本人在教育科研成果或论文评比中,获区等第奖以上奖励。

5.教龄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教学科必须与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学科一致,任教学科课时量必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校级中层以上干部任教学科课时量必须达到专任教师一半课时量)。二年及以上担任毕业班(五年级、九年级)和能一至五年级或六至九年级循环担任考试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择优选拔”的原则,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评选的方式。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学校对照评选条件,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述职、民意测验、评课、评论文论著、考核教学质量,确定拟评定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一周后,确定星级教师名单,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培养对象每学年考核一次。在三年培养期满时,未能通过评审的,其培养对象资格自动取消;通过评审的,进入下一届评选对象范围。

第五章 职  责

第九条 凡被评为校星级教师的(包括区双名三优)必须保持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并有所提高,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楷模。

第十条 凡被评为校星级教师的具体在以下几方面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一)政治思想方面。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职业道德方面。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科学、倡导文明。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建立和谐的同志关系和师生关系。

(三)专业技能方面。自觉学习,积极投入校本研修,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理论水平。

(四)工作业绩方面。致力于教育改革和创新,积极推进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和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在学年教育教学评估中,班级管理和教学成绩均至少在校名列前茅;未担任教学考核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成效明显好于其他人员;行政干部分管工作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或好评。

(五)示范作用方面。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主动承担以下示范任务:

1.每学年带教1名未获得上述称号的青年教师,并明确培养对象的目标和任务,并于学年度考核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做好相关记录、材料存档。

2.必须担任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增强课程意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周在校内听、评课不少于1节;每学期承担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研究课1节及以上,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辅导讲座、专题报告1次及以上。

3.积极撰写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或教学经验总结。并在任期内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会议交流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4.任期内至少承担1项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项目的主研任务。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组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校星级教师(包括区双名三优)评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星级教师(包括区双名三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后重新评选;若二届期满后还未晋升上一梯次的,其荣誉称号自然免去,不搞终身制。

第十三条 获校星级教师(包括区双名三优)称号的教师调离本校应从严控制。如校星级教师调离本校或教学岗位,与其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学校在优秀教师的培训、进修、考察、调研中给予经费、时间、组织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为优秀教师的专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学校定期组织大奖赛、论文评选、经验交流等活动,为优秀教师搭建展示自我的舞台。

第十五条 建立校星级教师学年度考核制度。学校负责对他们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按学年度建立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并填写《奉贤区阳光外国语学校星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表》。(区双名三优由区相关部门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校星级教师学年度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当年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2.将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在校内(含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后,由考核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小组评价。校星级教师在处室或教研组内述职,并由全组成员参加评分评价(评价记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进行)。

4.考核领导小组评价。在个人自评(占20%)、小组评价(占40%)的基础上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占40%)。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取消相关称号与待遇:

1.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示范义务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有严重问题,给学校带来较大损失者;

3.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者;

4.在考核中提供虚假业绩或证明材料者。

第七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校评选命名的校星级教师,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纳入学校导师团成员,以资鼓励。本届校星级教师自2008年9月起至2011年8月止,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凡被评选为校星级教师(包括区双名三优)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在教师职务评聘中,优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优先参加高一梯次的申报评选。

第二十条 凡被评选为校星级教师者根据履行职责情况,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津贴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选为校星级教师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优先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教育考察、培训或交流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阳光外国语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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