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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正确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文责自负”是编辑与作者相互交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句话。从程序上说,“文责自负”在前,“编辑加工”在后,编辑加工只能在作者将作品提供给出版部门之后才能进行。

五、正确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

“文责自负”是编辑与作者相互交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句话。有的编辑以“文责自负”作挡箭牌,推卸编辑责任。也有的作者对编辑加工不理解,认为作者已经“文责自负”就不用编辑加工。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呢?

1.二者权利责任不同

“文责自负”是我国出版界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理解即为文章的责任由作者承担。所承担的是对社会的责任。即作者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阐述、论证。在他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在责任意识下,大胆从事学术探索活动。当然,这里规定了一个适度的空间范围。在责任范围之内可以任意阐发。即作者在享受表达言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超过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范围。“文责自负”也明确了作者的写作责任。据《现代汉语词典》,“文责自负”是作者对文章内容的正确性以及在读者中发生的作用所应负的责任。它暗含着作者作为社会个体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一种享受,是作者表达意志、情感、思想的一种权利。作者对作品文稿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获得了保留自己文稿完整性的权利。

如果说“文责自负”表明的是作者的权利与责任的话,编辑加工则重在强调编辑的责任。编辑加工是在“文责自负”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修改、整理工作。它的责任即编辑主体对经过其加工后发表的文章的政治思想性、科学性及文字表达的差错率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从程序上说,“文责自负”在前,“编辑加工”在后,编辑加工只能在作者将作品提供给出版部门之后才能进行。对双方来说,无论哪一方所承担的责任都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由权利和义务组成。作者有表达思想的自由,编辑有取舍的自由。编辑取舍的标准当然是以社会能否接受来衡量的。编辑是社会的代表,代表社会导向、文化时尚、阶级利益,因而当作品尚未达到出版标准时,编辑还必须加工整理,使之符合出版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不称职的编辑、不负责任的编辑。编辑加工作品应该藏而不露,加工却未留下雕琢的痕迹是最高明的编辑,加工过头是对“文责自负”的干扰,是对作者自由写作权利的干涉,不仅不会“锦上添花”,反而会引起作者的反感。

编辑加工是在原作品的制约下进行的一种适度的修改活动,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原作品基本面目的前提下提高质量。因此,加工是有限制的,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限制是由编辑活动的特点决定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它十分清楚地对编辑加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著作权中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以编辑对作者文稿进行修改,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使作品观点错误,编辑也只有不予采用的权利,而无权任意改动,否则,便是违法越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编辑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加工,又明确界定了编辑加工的内容范围,因此,在编辑加工阶段既要尊重作者的作品又要尊重作者的权益,既要对作品的质量负责也要对自己的职责把握得当。

2.二者权利和责任密不可分

“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1)二者都包含着对社会、读者的责任

在实践中,编辑不可能对各类出版物内容的观点都精通,编辑的性质和承担的角色限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即使是被称为“学者型的编辑”,也只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而不可能对所有学问都精通。因此,决定了只有在“文责自负”的基础上才可进行“编辑加工”,作品也只有经过“编辑加工”才可进入流通领域与读者见面,发挥其社会功能,承担其责任。在作品正式出版前,二者职责明确区分,而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仅对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承担责任,编辑则同时对出版物的内容与形式因素等承担责任。公开出版后编辑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更甚于作者。读者赞扬或批评某部作品的同时,也就是在赞扬或批评某个作者与某个编辑。

(2)二者同时具有发挥个体作用与能力的空间

作者有自行创作、自行阐发的领域,只要在法律与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其空间无限大。尤其是撰写学术论著的作者,多是研究某一方面的学者,他也许对其他知识知之了了,但对他所研究的特定领域所投入的精力则比编辑大得多,有充分发挥个体作用与能力的空间。编辑加工虽然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的加工,却又有超越作品自身的自由。在建议修改或自主修改中,编辑主体作用可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发挥编辑个体作用多少与能力大小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其一是在较满意的作品中仅仅只做出版前的加工工作,如确定开本、装订形式,标识字体、字号等,此种方式编辑加工时主体意识较弱;其二是面对可拓展作品内涵或更改作品表达方式的情况时,尽量向作者陈述清楚编辑组稿本意,与作者一起修改作品,此种方式编辑主体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其三是在作者仅有创意却缺乏良好的组织才能时,或在编辑做大幅度地调整后,作品有可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时,编辑都应尽最大的可能协助、督促作者,使作品达到至真、至善、至美。

【注释】

[1]任火.个案研究——编辑学研究的必由之路[J].编辑学报,1999(3).

[2]王华生.“灰厢”现象与“灰厢”式审稿法[J].出版发行研究,1999(9).

[3]王华生.“灰厢”现象与“灰厢”式审稿法[J].出版发行研究,1999(9).

[4]廖中新,谢廖斌.谈谈编辑加工的“度”[J].大学出版,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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