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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广播电视业法规体系是以规范媒体运行主体义务、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基础进行构建和维护的。

四 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广播电视业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传媒业规制体系,有关法律、法规也逐步趋于完备,但在我国的广播电视业的“条块”管理模式和事业单位体制下,行政管理机构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调控者于一身,以致各项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行业、部门甚至地方利益的制约,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名义上已经拥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条件下,整个产业规制政策的价值规定、功能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上,所应有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这尽管是我国特殊国情所致,但这种模式与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与大力倡导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业界人士一致呼吁,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健全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媒体、受众、经营者、管理者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规制下运作,唯有如此,才能使中国广电业真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我国广播电视业法规体系是以规范媒体运行主体义务、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基础进行构建和维护的。我国现行的有关广播电视产业管理的近130个法律文件中,除了《著作权法》和《广告法》是以国家专门法的形式颁布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44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外,其余全部是部门规章。问题不仅在于大多数法规文件的颁布者权威性不足,还在于法规文件本身的权威性也不够。据不完全统计,在每年颁布的有关电视产业管理的法规文件中,有60%以上是以“通知”或“紧急通知”的机关文件形式出现的,其余的大多是“意见”、“办法”,还有的是“暂行办法”。这些以文件形式出现的法规,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甚至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产生不必要的法规冲突和消极影响。我国广电产业法律规制无论是规制理念、法制体系还是规制手段和规制内容,都亟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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