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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这两种情况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被破坏必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各种文化权益受到侵犯。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意义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认同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群族、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征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毫无疑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维护少数人成员的文化权利,可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和文化同一化过程中的竞争力,为维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起到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起诉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要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权利。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保护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强调: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与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

(二)非遗保护工作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志。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中国政府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有1000多件。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区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有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共同实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这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少有的“权利意识”是个补充,也促进了文化现代化。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将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随着将来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尤其是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将有更多的保障。

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内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眼前利益或为了建设所谓形象工程,在经济建设和建设中无视文化遗产与文化空间的存在,强行拆迁,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加以肆意的人为破坏或改造,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文化空间毁在推土机下,令人叹息。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为过度发展旅游经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和艺术表达方式失去原真性和完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没有获得很好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两种情况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被破坏必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各种文化权益受到侵犯。这些现实情形与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相悖离。因此,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行政部门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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