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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收益问题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调查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指标,主要受到以下四个不确定因素直接影响。因此,养老保险费投资风险仅存在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依据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可知,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长短,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因素无关。
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收益问题的调查报告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杨轶 张同

在吉林省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来,一直采取自愿参与、政策吸引的原则,而未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理清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与养老金待遇之间的投资收益关系,明确投资回收周期,成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的关键。

一、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的四个不确定因素

广大参保人群长期受到投资收益问题的困扰,难以获得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抉择。而投资回收期,是指导参保人员进行投资抉择的最关注指标。但由于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投资回收期指标的准确计量十分困难。通过调查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指标,主要受到以下四个不确定因素直接影响。

1.各年全省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确定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养老金标准依据当地及全省每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社会平均工资的高低直接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率和企业经营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难以事先预知。

2.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水平不确定

每个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直接由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决定。参保人员从建立个人账户到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间跨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各年基金银行存款利率、投资运营收益率、基金投资渠道等因素的不确定导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水平无法预测。

3.养老金待遇调整时间不确定、不定期

依据现行政策,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退休时一次性核定,每年不依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进行重新核算。养老金待遇按国家规定不定期调整。因此,各年养老金待遇水平及增值情况带有不确定性。

4.养老保险政策处于不确定变动状态

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政策不可避免地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而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这自然会打破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与养老金待遇之间的比例恒定状态。

二、进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的三个必要前提和假设

为了准确计量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指标,必须将以下三个假设作为前提条件:

1.个人账户基金价值保持不变

让广大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使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与宏观经济增长水平增长保持平衡,是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的基本目标。因此,可以假设个人账户基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保持价值不变。

2.各年全省及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保持价值不变

由于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保险费缴费投资、基础养老金待遇收益都与社会平均工资直接挂钩,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作同向变动。因此,能够假设各年全省及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价值保持不变。

3.每月养老金待遇价值保持不变

国家不定期调整养老金待遇,目的是使广大退休人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这与依据各年社会平均工资重新核算养老金目标一致。因此,在假设各年社会平均工资价值不变的前提下,能够假设每月养老金待遇价值也保持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计算

依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方法

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进行分析。依据现行养老保险办法和相关假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方法如下。

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总额=每月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总额×个人累及缴费年限×12月/年

②回收期基础养老金总额=每月基础养老金×回收年限×12月/年

当回收期基础养老金总额=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总额时,灵活就业人员收回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全部投资。

依据①和②,得出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

③回收年限=每月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总额×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2月/年每月基础养老金×12月/年

依据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假设,则公式③中:

每月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总额=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比×12%

每月基础养老金=(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比×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据此,统筹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

2.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缴费基数,其投资回收期不同

依据吉林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因此依据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得出如下结论。

(1)当选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时,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的回收年限为12年;

(2)当选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时,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的回收年限为10.67年,即10年零8个月;

(3)当选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时,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的回收年限为9年。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分析

依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依据假设,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投资,将全部回收,不存在投资风险。投资回收期,一般为计发月数。

因此,养老保险费投资风险仅存在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或者说,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投资无损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分析才是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才是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的五点结论

(1)依据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可知,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长短,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因素无关。

(2)依据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可知,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长短,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因素无关。

(3)依据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可知,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只与确定缴费基数的百分比选择相关。

(4)投资回收期越短,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风险越低,但并不意味着投资收益越高;投资回收期越长,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风险越高,但并不意味着投资收益越低。

(5)因为依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所以,选择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0%、80%、60%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养老保险费实际投资回收期分别少于相应的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

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带来的三个启示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了重要启示。

1.依据社会平均工资的统一比例,统一缴费档次,以实现参保人员的预期投资收益公平

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可以看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其投资回收期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期养老年龄并不确定,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养老金预期保障年限不统一,最少的为9年,最长的为12年。从而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自由选择缴费基数时,形成了个体之间的不公平。

2.消除性别差异,统一男女起始养老年龄,以实现养老保险费投资风险的公平负担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可以看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只随着缴费档次的变化而变化,与缴费的实际数额多少无关。这就意味着,女性参保人群虽然会因为起始养老年龄早而缩短有效缴费年限、减少缴费总额,进而降低了养老金数额,但是并不会影响其养老保险费的投资回收期。女性的投资回收期和男性是相同的。因此,由于女性起始养老年龄为年满55周岁,早于男性的60周岁,其完成投资回收的年龄也会早于男性,也就会更早地避开投资风险,实现养老金净收益。从而导致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上形成男女个体之间的不公平。

3.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不能用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补足缺口,以实现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在个体之间的分配公平

依据现行政策,当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支付完毕后,养老金出现的差额,将由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补足支付。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分析可以看出,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长短与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额无关,因此,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年限、提高缴费档次的方法,提高缴费额度,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储存额,在不影响统筹养老保险费投资回收期的前提下,提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数额。从而在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得到更高的养老金差额补助,实现更大收益。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资源有限,有效利用、公平分配十分重要,因此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不能用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补足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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