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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争议为例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典型的人民内部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争议的处置渠道一直是信访,这一解决方式在国企改革试点期间就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按照此规定,劳动争议处置体系遵循“一调一裁二审”的模式,即国企的劳动争议先向企业调委会调解,调解失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到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企业调委会多达108460个,覆盖率高达60%。
以劳动争议为例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作为典型的人民内部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争议的处置渠道一直是信访,这一解决方式在国企改革试点期间就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为了强化体制处置劳动纠纷的能力,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体系重新恢复。按照此规定,劳动争议处置体系遵循“一调一裁二审”的模式,即国企的劳动争议先向企业调委会调解,调解失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132]

为了化解国企改革中的大量纠纷,国家依靠国企和集体企业中的工会网络,迅速建立起大量的企业调委会。到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企业调委会多达108460个,覆盖率高达60%。这一时期的调解机制表现出非常强的有效性。截至1992年底,全国各地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置的约一百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超过百分之七十是由企业调委会调解解决的,约百分之二十五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立案之前以案外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仅有约五万件有争议案件被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受理,且受理后也只有百分之十左右是以裁决结案的。然而这种局面很快被改变,部分是由于自主性不足的工会主导的企业调委会得不到工人的信任,部分是因为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建构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率低下,而这类属性的企业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蓬勃发展,因此涌向劳动仲裁机构的争议案件在1993—2007年间翻了将近十五倍,案件总数(包括案外调解和正式立案)从34159件攀升到502084件。[133]

政权不断地强化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2008年5月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国家作为劳动争议调解者的角色。调解机构在更广的范围内得以设置。除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2010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处置机构受理了128.74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企业调委会调解了6%的案件,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调解了6%,乡镇街道调解了17%以上的争议,县区两级调解了5%以上的争议,这些组织共调解了34%的争议。2011年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的比例已经占到50%,2012年达到63.06%。[134]

调解制度在中国冲突管理结构中的定位是什么,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冲突解决制度,还是一种辅助性的制度安排?调解是否只适用于特定的情景或者群体?它的复兴是昙花一现还是会持续下去?调解的专业化会增强还是会削弱这一体制的有效性?对这些问题,本书尚没有能力给出准确的答案,也因而期待后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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