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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全面积极养老”的内容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本书提出为实现“全面积极养老”需要在原有“六个老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老有所用”,构成养老工作的“七个老有”。从实质上分析,这“七个老有”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既然“七个老有”是“全面积极养老”的基本内容,就需要搞清楚这“七个老有”究竟涵盖哪些内容。
实现“全面积极养老”的内容_全面落实老龄人追求的“七个老有”_“积极养老”的全方位探索——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针、内容和动力的研究

老龄人是家庭尊长,是国家和社会的资深公民,特别是老龄人才,他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由于自然规律和年龄老化等原因,老龄人便成了国家总人口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发展应尽的义务,对人类社会的繁衍与繁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人人都会老,正确对待老人,就是正确对待自己。老龄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敬养,是后辈人不忘前辈人功绩的体现,老龄人是受之无愧的。

我国经济总量,2000年已跃居世界第7位,2009年跃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温饱问题已经不再是困扰老百姓的“头等大事”,保持身体健康自然就成为维持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求,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也随之成为各个方面共同奋斗的目标。

最初人们提出“五个老有”,后来发展成“六个老有”,在本书中强调“七个老有”,这体现了我国老龄工作经历着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老龄工作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就提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五个老有”的工作目标,高度概括了老龄人对生活的需求。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也可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相结合的专门法律。在《老年法》第三章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此,“五个老有”被写进了法律,成了老龄工作或养老工作的法律依据。它既反映了老龄人的基本要求,又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99年,中央提出对离退休老同志还要做到“老有所教”,这是对原来“五个老有”的补充。不难看出“老有所教”可以推动“老有所学”,促进“老有所为”,提高“老有所乐”,因此很快为大家接受。从此,养老工作的“五个老有”发展成为“六个老有”。

在深入研究“积极养老”的课题时,不难认识到“老有所为”是积极养老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老有所为”需要有“老有所用”作为平台或前提条件,才能使老龄人,特别是老龄人才在更大的范围和空间继续发挥作用、体现自身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因此,本书提出为实现“全面积极养老”需要在原有“六个老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老有所用”,构成养老工作的“七个老有”。

老龄人的“养、医、乐、为、用、学、教”这“七个老有”,从提法上看,各有侧重,互不重复。从实质上分析,这“七个老有”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在外延上,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在内涵上,它们相互完善、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既然“七个老有”是“全面积极养老”的基本内容,就需要搞清楚这“七个老有”究竟涵盖哪些内容。遗憾的是,至今对“七个老有”的某些方面虽有不少文章做了讨论,但缺乏系统的、概念明确的论述,需要广大从事老龄事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书在这一部分以7章的篇幅较为系统地分别论述了“七个老有”的内涵。希望这一部分的论述能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老龄理论工作者做进一步研究时提供参考。

为了完善养老理论,开创中国养老事业的新局面,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养老方面的精神,进行全面研究探索,不但要赋予它固定的法律内容,而且要便于操作和执行[1]。这正是本书这一部分研究的宗旨。

【注释】

[1]“为什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五个老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形式?”,法律教育网,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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