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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范围标准界定

时间:2022-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设计和划分学生管理参与范围时,必须考虑参与学校管理制度设计的目的。仔细甄别高校管理事项,依据与学生群体利益相关程度和学生的实际参与能力,结合不同的参与模式,建立起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层级体系。

(一)现有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范围标准评价

1.学习关系单一标准说

台湾学者洪家殷(1998)认为,“大学生参与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应以其学习目的为中心,向外逐渐扩散。当其与学习有直接密切之关联时,应使其得直接参与决策及各种具体措施,对于比较不具直接关系之事务,则可降低其参与强度。”[2]该观点认可了学生参与权的有限性,并且试图建立一个具有层级性的学生参与权体系,体系建立的标准就是与学习目的的关系。与学习关系密切的事务,应该以直接参与为主,参与范围不仅包括决策还包括执行,参与的范围广、程度深。与学习关系较疏远的事务,则应该相应降低学生的参与程度。

该观点以与学习关系疏密为唯一标准来确定学生参与管理的范围和程度,有失偏颇。因为高校内许多事务虽与学生学习密切相关,但学生因能力、经验等原因并不一定能够胜任,如果一定要学生参与,极有可能会事与愿违,背离学生民主参与的宗旨。例如,在学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设计等方面,虽然与学生学习有直接密切关联,但因为学生对学科发展的把握、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都非常有限,如果一定要给学生直接参与的机会,则极有可能事与愿违。

2.学习能力双重标准说

韩兵(2006)认为,学生行使参与权的范围及程度,应依据“具体事项与学习目的的关系,以及学生在此事项上的实际参与能力结合起来考虑,并据此建立有一定层级关系的保障参与权的指导原则。”[3]他认为,如果某事项与学生的学习目的相关,且学生有参与能力的,应切实保障学生的参与;如果仅与学习目的相关,能力不足,只要保障偶尔参与即可;如果有参与能力,但与学习目的不相关,应保障学生的参与权,至于参与与否,学生有权自由决定;对于与学习目的不相关且没有参与能力的,可以不保障学生参与。

该观点与学习关系单一标准相比,增加了学生能力这一指标,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在高校管理实践中存在相当一部分事务与学生学习目的关系并不密切,但如果排除学生在该事务中的管理参与权,却极有可能影响甚至侵害学生自身利益的实现。例如在学生管理、奖惩、后勤服务等事务中,虽与学习目的关系不直接相关或关系不密切,但因与学生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连,如不保障学生在此类事项中的参与权,极易因学校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导致学生合法利益被侵害。因此,此观点不全面。

(二)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范围界定标准

梳理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保障学生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最主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二是保障高校在民主管理中科学发展。也就是为保障学生个人利益和高校共同利益双重目的而设立,在这两个主要目的中,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第一位的。在设计和划分学生管理参与范围时,必须考虑参与学校管理制度设计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将具体事项与学生群体利益相关程度以及在该事项上学生的实际参与能力两个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并针对不同管理事项和管理能力,建立起不同的参与模式。仔细甄别高校管理事项,依据与学生群体利益相关程度和学生的实际参与能力,结合不同的参与模式,建立起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层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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