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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法规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的管理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涉及规划与建房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只适用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控制,而不涉及农村。
相关管理法规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_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问题研究

二、相关管理法规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以前我国进行城中村地区整治和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颁布后,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三条),“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具体执行细则还有待深化。相关的管理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涉及规划与建房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只适用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控制,而不涉及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缺乏具体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也就是说村庄居民用房只要超过一层,其建设规模和建设高度控制就应由政府部门控制。城中村的城市建设形态又使很多城市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和整治过程中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了相关法规,造成城中村管理制度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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