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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实践考察

时间:2022-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德堡大学以巴黎大学为摹本建立,由教师管理学校。尽管近代德国大学在学校内部管理上仍然奉行“教授治校”的原则,学校相关事务的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中,只有具备高级学术资格的教授才能参加校务会,对学校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学生没有机会参与管理,没有管理权。这成为后来德国大学治理结构新发展的标志性改革。[60]如今,德国大学组织早已不是传统的“教授治校”,取而代之的是“群组大学”模式,强调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德国高等教育起步较晚。直到1348年,由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在今天斯洛伐克领土上建立了布拉格大学,布拉格大学仿照意大利大学的模式,没有属于自己的特色。真正意义上的德国第一所大学是1386年建立的海德堡大学。海德堡大学以巴黎大学为摹本建立,由教师管理学校。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德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位于欧洲前列。

(一)洪堡近代大学理念中学生的学习自由

直到19世纪初,新人文主义教育思想的集大成者洪堡提出了著名的近代大学理念,他认为:新大学的本质是“客观的学问和主观的教养相结合”,也就是说新型大学应该是保证学生通过探索纯粹的客观学问获得教养的机构。[57]他提出“学习自由”和“教学自由”两个办学基本方针,认为学生获得教养的过程并不是由教师传统的讲课方式传授给学生的,而应该是由学生通过主动的学习和研究与纯粹理性认识有关的哲学知识等获取的。洪堡的新型大学理念与传统的大学有着本质的区别,确定高等教育研究客观纯粹学问的本质,强调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承认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快成为当时德国大学改革的主导方针。1809年,洪堡运用他的大学理念创办柏林大学,连海德堡大学等一些中世纪时期创办的传统大学也纷纷按照洪堡原则进行了改革,洪堡的办学思想和柏林大学的建立,使得德国大学一跃成了世界大学的楷模。

尽管近代德国大学在学校内部管理上仍然奉行“教授治校”的原则,学校相关事务的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中,只有具备高级学术资格的教授才能参加校务会,对学校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学生没有机会参与管理,没有管理权。但是由于洪堡大学理念中“学习自由”思想的盛行,德国大学赋予学生极大的学习自由,学校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也没有规定学生必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兴趣选择课程。这在制度层面确认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学生享有权力的萌芽。

(二)“二战”期间的德国大学

“一战”结束后,德国进入了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高校学生人数的大幅增加给当时政权频繁交替、经济遭受危机的时代带来了很深刻的问题。在大学内部,学生和一般讲师要求改革高等教育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19年普鲁士州实行的高等教育改革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学生应该参与大学管理。但是,由于教师们的强烈反对,改革并没有取得成功。1923年制定的《大学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要求设立学生委员会和德意志学生福利会,以便更好地协调学生政策,并赋予非常勤教授和讲师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代表权。

1933年,希特勒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纳粹势力通过纳粹学生同盟的积极活动,成功实现了对大学中纳粹势力的渗透。学生充当了大学改革的先锋军,纳粹学生同盟的成员被推选为全德意志学生自治会议长。大学生被纳粹势力利用,充当了纳粹势力扩张的工具。纳粹时期,尽管学生享有很大的权力,甚至可以监视教师,但这些权力带有明显的反动、反教育的特点,给德国高等教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纳粹政权只维持了十多年的时间,虽然造成不小的损失,但并没有动摇有着悠久历史的教育体制的根基,尽管没有什么进步,但也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倒退。

(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德国大学

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的学生运动推动下,德国高等教育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革。1967年,因警察枪杀游行学生引发学生大规模抗议活动。[58]学生们针对目前大学治理结构中不能体现学生权力的现象,提出了“平等化”的口号,要求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主张大学里学生、助教和教授三方共同、均等享有学校相关决策和管理权,在各决策和管理机构中三方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对学生的此等要求,教授们持赞同意见,但是觉得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

在学生运动的推动下,1968年德国的大学进行了改革。1968年5月22日西德大学校长会议做出决议:大学事务原则上由全体成员决定。这成为后来德国大学治理结构新发展的标志性改革。按照新的大学管理体制要求,大学的自治事务不再由教授独揽,应由大学组织内的各大成员——教师、学术职员、学生和其他非学术职员的代表共同讨论与决定。改革之初,立法要求各高校在管理权限内必须考虑学生和年轻教师的意愿,允许他们参与各项事务的管理,判例中也有认可学生参与的说明。[59]

在随后的实践与发展中,对于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采取了更为谨慎的做法,不断调整高校各成员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的权限,根据《高等教育总纲法》规定:校代表大会、评议会以及各常设委员会等有关领导机构由高校各类人员选代表参与管理,包括教授、学生、助教及一般职工等四类人员代表组成,在设计科研、艺术发展计划、教学或聘任教授等事务的决策机构中,教授的席位须占绝对多数。对于机构中各类人员代表比例如何,各州规定不同,比如《巴伐利亚州高等学校法》规定,校代表大会可以由159名代表组成,其中四类人员的代表比例为6∶2∶1∶2。[60]

如今,德国大学组织早已不是传统的“教授治校”,取而代之的是“群组大学”模式,强调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大学基准法》第三十六条第1项规定:大学生一经注册就成为大学成员。学生作为大学的必要成员之一,除了受教育者的身份外,也是大学的管理者之一,有权参与大学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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