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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司法体制重构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2-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了适应行政“省直管县”体制的客观需要,区域司法体制也将面临改革。首先,“省直管县”后,原先设置在司法系统内部的四级组织体系将面临挑战。再次,市级司法系统的首长产生机制将面临变革。

二、区域司法体制重构问题

司法机关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界定。从狭义上来说,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从广义上来说,司法机关还包括除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而外的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系统。本书采用狭义层面的界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了适应行政“省直管县”体制的客观需要,区域司法体制也将面临改革。

首先,“省直管县”后,原先设置在司法系统内部的四级组织体系将面临挑战。目前,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在纵向组织系统的划分上与纵向政府层级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的是四级组织体系。以法院系统为例,对应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分别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省直管县”后,由于在行政体制上实行省分别直接管理市和县,此时如果继续保留司法系统的四级组织体系,必然破坏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原有的对应关系,甚至出现无法对接的混乱状态。以司法审判为例,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负责城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不再负责对县基层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属于城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有四级(区基层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二,属于县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有三级(县基层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三,同一案件如果既涉及市区,也涉及县,审判级别如何确定,审判程序如何走,将会出现交叉定夺的混乱局面。

其次,如果撤销设置在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将大幅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省直管县”后,如果撤销设置在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基层法院的二审案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案件将全部涌向高级人民法院,势必大幅度增加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这是高级人民法院无论如何都无法承受的。

再次,市级司法系统的首长产生机制将面临变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市本级人大经由各县(县级市)人大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实行“省直管县”后,县和县级市不再作为地级市的下级组织,也就无须参加市人大的选举工作。基于此,市级司法系统首长的产生机制也将面临调整。

最后,司法系统纵向各层级关系将面临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县基层法院的关系为指导关系,市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为领导关系。”实行“省直管县”后,地级市与县(县级市)均作为省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单位,市与县(县级市)之间的关系由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为平行的“兄弟关系”。也就是说,“省直管县”后,地级市与县(县级市)之间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相应的,地级市也不能再对县(县级市)行使行政管辖权。在这种背景下,市县之间在司法系统领域的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也再无存在的理由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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