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奥斯曼帝国的崛起

奥斯曼帝国的崛起

时间:2022-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的激烈厮杀,吸引来自伊斯兰世界的圣战者不断涌入小亚细亚半岛,直至在拜占廷的边境区域建立包括奥斯曼埃米尔国在内的诸多埃米尔国,隶属于科尼亚的罗姆苏丹国。奥斯曼人的国家脱胎于穆斯林在小亚细亚半岛发动的圣战实践,奥斯曼国家的兴起可谓小亚细亚半岛之穆斯林圣战实践的逻辑结果。

一、奥斯曼帝国的崛起

奥斯曼人兴起之前的伊斯兰世界

13世纪的蒙古西征,构成中东伊斯兰世界之历史长河的重要分水岭。一方面,巴格达的陷落标志着哈里发国家的覆灭和哈里发时代的终结。另一方面,定居社会的衰落、游牧群体的泛滥、部族势力的膨胀和政治局势的剧烈动荡,成为此后中东伊斯兰世界的普遍现象。

1258年巴格达陷落后,中东伊斯兰世界最重要的政治势力是蒙古人建立的伊儿汗国。伊儿汗国(1256—1388年)系蒙古四大汗国之一,都于大不里士,领有东起阿姆河、西至叙利亚、北起高加索山南麓、南至波斯湾的广大地区。伊儿汗国的蒙古人原本信奉萨满教。第三代汗王帖古迭尔(1282—1284年在位)率先改奉伊斯兰教,更名艾哈迈德。第七代汗王合赞汗(1295—1304年在位)宣布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采用“苏丹”的称号,更名穆罕默德,同时改革行政制度和税收制度,推行伊克塔制度,推广突厥语和波斯语作为官方语言。此后,越来越多的突厥人从中亚移入西亚。[1]伊儿汗国时代,波斯文化出现繁荣,鲁米(1207—1273年)创作的诗集《马斯纳维》、萨迪(1213—1291年)创作的诗集《果园》和散文集《蔷薇园》堪称中古时代波斯文学的奇葩,拉希德丁(1247—1317年)主持编撰的《史集》和阿拉丁·阿塔·朱韦尼(亦译志费尼)(1226—1303年)撰写的《世界征服者史》两部史学名著亦成书于此间。1335年,苏丹阿布·赛义德(1316—1335年在位)死后无嗣,伊儿汗国陷入王位纷争的状态,逐渐解体。

继伊儿汗国之后称雄伊斯兰世界的政权是帖木尔帝国(1370—1507年)。帖木尔(1370—1405年在位)祖籍中亚的撒马尔罕,出生于突厥化的蒙古贵族家庭,属于蒙古血统的巴鲁拉思部落,操突厥语,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1370年,帖木尔灭亡西察合台汗国,领有河中一带,自称埃米尔,后改称苏丹,定都撒马尔罕。帖木尔长期致力于军事扩张,1375—1379年间征服东察合台汗国,1380—1396年灭亡伊儿汗国,征服伊朗和伊拉克。此后,帖木尔曾经三次进攻金帐汗国,占领高加索山南麓。与此同时,帖木尔的军队于1398年攻入印度北部,洗劫图格拉王朝首都德里,1402年击败奥斯曼军队,俘奥斯曼苏丹巴叶济德一世,控制小亚细亚腹地。帖木尔之子沙鲁赫(1405—1447年在位)当政期间,迁都哈拉特。沙鲁赫之子兀鲁伯(1447—1449年在位)即位后,都城重新迁回撒马尔罕。帖木尔帝国时期,突厥文化空前繁荣,撒马尔罕和哈拉特成为伊斯兰世界璀璨夺目的文化名城。哈菲兹(1320—1389年)创作的诗歌被誉为“隐遁者的心声”,贾米(1414—1492年)则被誉为古典诗坛的“末代诗圣”。1506年,乌兹别克人占领撒马尔罕,征服河中地区,帖木尔帝国灭亡。

黑羊王朝(1375—1468年)和白羊王朝(1378—1508年)均系土库曼人建立的伊斯兰教政权,高加索山南麓的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是黑羊王朝和白羊王朝的主要活动区域。黑羊王朝亦称卡拉—科雍鲁王朝,其建立者祖居亚美尼亚,1390年定都大不里士,尊奉什叶派伊斯兰教。黑羊王朝于1410年占领伊拉克,1447年占领伊朗西部,一度兼并阿拉伯半岛东部沿海。1468年,黑羊王朝灭亡,属地尽归白羊王朝。白羊王朝亦称阿克—科雍鲁王朝,14世纪末依附于帖木尔帝国,1408年脱离帖木尔帝国,定都迪亚巴克尔,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领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伊拉克北部和伊朗西部,1468年迁都大不里士。15世纪末,尊奉什叶派的萨法维教团在白羊王朝的影响逐渐扩大。16世纪初,白羊王朝衰落,其领地尽属萨法维王朝。

自7世纪中叶开始,小亚细亚半岛成为拜占廷帝国仅存的亚洲领土,小亚细亚半岛南侧的陶鲁斯山则是拜占廷帝国抵御阿拉伯穆斯林进攻的天然屏障。11世纪中叶,祖居中亚的突厥人越过阿姆河,大举西迁。1071年的曼齐喀特战役,无疑是小亚细亚半岛的历史转折点。小亚细亚半岛原本是基督教和希腊人的世界,曼齐喀特战役后逐渐成为塞尔柱突厥人新的家园,伊斯兰教随之传入。13世纪蒙古帝国兴起以后,大批突厥血统的穆斯林迫于蒙古西征的压力,自中亚和伊朗高原移入小亚细亚半岛,进而导致小亚细亚半岛人口构成的明显变化。小亚细亚半岛的伊斯兰教化和突厥化,提供了奥斯曼人异军突起的重要社会基础。

曼齐喀特战役后,塞尔柱突厥人建立罗姆苏丹国(1077—1308年),都于尼西亚,继而迁都科尼亚,领有小亚细亚半岛东部和中部直至爱琴海沿岸的广大地区,拜占廷帝国在小亚细亚半岛的疆域仅限于君士坦丁堡和黑海沿岸的特拉比宗一带。1243年,塞尔柱突厥人在科赛达格败于蒙古军,科尼亚的苏丹被迫向蒙古军称臣纳贡,直至沦为伊儿汗国的附庸。此后,罗姆苏丹国逐渐衰落,诸多埃米尔国遂各自为政。卡拉曼埃米尔国占据安纳托利亚的中南部,都于科尼亚。特克埃米尔国控制安纳托利亚的东南部沿海,都于安塔利亚。特克埃米尔国以北是哈米德埃米尔国和格尔米延埃米尔国,分别都于伊斯帕尔塔和屈塔希亚。爱琴海沿岸构成门特什埃米尔国。艾丁埃米尔国和萨鲁罕埃米尔国位于门特什埃米尔国以北,分别都于提尔和玛尼萨。萨鲁罕埃米尔国以北至达达尼尔海峡是卡列西埃米尔国。卡列西埃米尔国的西北是奥斯曼埃米尔国。[2]

小亚细亚半岛地处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教世界的中间地带,穆斯林将小亚细亚半岛视作进攻基督教世界的前沿战场。长期以来,穆斯林与基督徒在小亚细亚半岛频繁攻战,形成深刻的宗教对立。十字军东侵时期,叙利亚成为穆斯林与基督徒交锋的主要区域,穆斯林与基督徒在小亚细亚半岛的宗教对抗有所缓解。十字军东侵结束后,小亚细亚半岛的战事再度进入高潮。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的激烈厮杀,吸引来自伊斯兰世界的圣战者不断涌入小亚细亚半岛,直至在拜占廷的边境区域建立包括奥斯曼埃米尔国在内的诸多埃米尔国,隶属于科尼亚的罗姆苏丹国。奥斯曼人的国家脱胎于穆斯林在小亚细亚半岛发动的圣战实践,奥斯曼国家的兴起可谓小亚细亚半岛之穆斯林圣战实践的逻辑结果。

奥斯曼国家的扩张

突厥人是阿尔泰语系的分支,包括东突厥人与西突厥人。[3]奥斯曼人系西突厥人,属于西突厥人之乌古斯部落联盟(塞尔柱人亦属该部落联盟)的凯伊部落,曾经在伊朗高原东北部的呼罗珊地区从事游牧活动,信奉逊尼派伊斯兰教。13世纪初,由于受到蒙古西侵的威胁,凯伊部落离开呼罗珊,迁至两河流域上游。凯伊部落在其首领苏莱曼死后分裂为两支,其中一支返回呼罗珊并依附于蒙古人,另一支在苏莱曼之子厄尔图格鲁尔率领下进入小亚细亚半岛西北部萨卡利亚河畔的索古德地区,依附于罗姆苏丹国。[4]

1280年厄尔图格鲁尔死后,其子奥斯曼(1280—1326年在位)承袭父职,进而以圣战的名义袭击拜占廷帝国的边境,抢劫财物,拓展疆土,围攻拜占廷帝国城市尼西亚。奥斯曼于1301年在巴法埃农击败救援尼西亚的拜占廷帝国军队,旋即被罗姆苏丹国的苏丹阿拉丁二世授予贝伊的称号。[5]1302年阿拉丁二世死后,罗姆苏丹国分裂,奥斯曼遂改称埃米尔,创建奥斯曼埃米尔国,定都卡拉加希萨尔[6],继而向黑海和马尔马拉海方向拓展领土。[7]

1326年奥斯曼死后,其子乌尔汗(1326—1360年在位)即位,移都布尔萨。乌尔汗将奥斯曼的遗体葬于布尔萨,布尔萨由此被奥斯曼人视作圣城。此后,乌尔汗率军攻占拜占廷帝国的重镇菲洛克林、尼西亚和尼科米底亚诸地,兼并原属罗姆苏丹国的大部领土,成为小亚细亚半岛最具实力的穆斯林政权,进而将扩张的矛头指向巴尔干半岛。1345年,乌尔汗兼并卡列西埃米尔国,控制达达尼尔海峡,进而打开通向欧洲的大门。[8]

1341年拜占廷皇帝安德洛尼卡三世死后,其子巴列奥略在君士坦丁堡加冕即位,称约翰五世;康塔库尊拒绝承认约翰五世,在色雷斯自立为拜占廷皇帝,是为约翰六世。1346年,约翰六世与奥斯曼人结盟,将其女狄奥多拉许配乌尔汗为妻。同年,乌尔汗之子苏莱曼率军6000人开赴色雷斯援助约翰六世,夺取伊斯坦布尔以北的黑海沿岸地区,是为奥斯曼人首次踏上欧洲的土地。[9]

穆拉德一世(1360—1389年在位)当政时期,兼并格尔米延埃米尔国和哈米德埃米尔国,降服卡拉曼埃米尔国,控制安纳托利亚中部。与此同时,奥斯曼人开始大规模进军东南欧地区。1369年,奥斯曼军队攻占亚德里亚堡,切断拜占廷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与巴尔干半岛之间的联系,东南欧地区门户顿开。穆拉德一世遂将奥斯曼国家首都从布尔萨迁至亚德里亚堡,亚德里亚堡改称埃迪尔内。1371年,奥斯曼军队在马里查河畔的塞尔诺文击败塞尔维亚人,迫使巴尔干诸地向穆拉德一世称臣纳贡。奥斯曼军队自1380年起发动新的攻势,1383年占领塞里兹,1385年占领索菲亚,1386年占领尼什,1387年占领撒罗尼卡。1389年,巴尔干诸地发生反叛,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波斯尼亚人、匈牙利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组成联军,在塞尔维亚国王拉扎尔统率下进攻奥斯曼军队。双方在科索沃平原展开决战,穆拉德一世与拉扎尔皆死于战场,奥斯曼军队取得决定性的胜利。[10]

穆拉德一世死后,巴叶济德(1389—1402年在位)即位。1390年,巴叶济德征服爱琴海沿岸的萨鲁罕埃米尔国、艾丁埃米尔国和门特什埃米尔国。1392—1393年,巴叶济德降服塞尔维亚,占领保加利亚,攻入瓦拉几亚。1394年,开罗的哈里发穆台瓦基勒赐封巴叶济德以苏丹的称号,奥斯曼国家随之由埃米尔国演变为苏丹国。1396年,奥斯曼军队在多瑙河畔的尼科堡击败欧洲基督教诸国组成的十字军,进而完成对于巴尔干半岛的征服。1397年,巴叶济德的军队移师东征,占领科尼亚,兼并卡拉曼埃米尔国。1398年,巴叶济德占领锡瓦斯,控制黑海沿岸。拜占廷帝国仅余几座孤城,从亚得里亚海和匈牙利平原至幼发拉底河的广大地区纳入奥斯曼苏丹国的版图。[11]

14世纪末,帖木儿帝国崛起于中亚,都于撒马尔罕。帖木儿的军队于1400年兵抵锡瓦斯,1401年攻入叙利亚。1402年,帖木儿率军攻入小亚细亚半岛,与巴叶济德率领的奥斯曼军队交战于安卡拉平原。奥斯曼军队战败,巴叶济德被俘后忍辱而死,小亚细亚半岛归降帖木儿帝国。[12]安卡拉战役后,帖木尔恢复格尔米延、萨鲁罕、艾丁、门特什和卡拉曼诸埃米尔国在其原有疆域的统治权。奥斯曼人在安纳托利亚仅保留东起阿玛萨西至布尔萨和马尔马拉海的地带,由帖木儿分别赐封给巴叶济德的四个儿子伊萨、苏莱曼、穆罕默德和穆萨。其中,伊萨领有布尔萨和安纳托利亚西部,苏莱曼领有巴尔干半岛,穆罕默德领有阿玛萨一带,穆萨处于穆罕默德的监护之下。帖木儿返回中亚以后,巴叶济德的四子之间相互厮杀,内战持续十年之久。1404年,苏莱曼的军队夺取布尔萨,控制安纳托利亚西部。1409年,穆罕默德指使穆萨潜入巴尔干,在瓦拉几亚人的支持下控制保加利亚东部和色雷斯,迫使苏莱曼撤军,安纳托利亚西部遂成为穆罕默德的领地。1411年,穆萨攻占埃迪尔内,苏莱曼死于逃往君士坦丁堡的途中。1413年,穆罕默德的军队越过博斯普鲁斯海峡,穆萨在索非亚附近兵败身亡。1415年,穆罕默德占领卡拉曼埃米尔国西部,重新兼并萨鲁罕埃米尔国。[13]

1421年穆罕默德死后,其子穆拉德即位,是为穆拉德二世(1421—1451年在位)。穆拉德二世于1422年借口拜占廷皇帝干预苏丹的权位继承,进攻君士坦丁堡,迫使拜占廷皇帝割让君士坦丁堡城周围除供水区外的所有地区,每年缴纳3万金币作为岁贡。穆拉德二世的军队于1424年灭亡艾丁埃米尔国,1425年灭亡门特什埃米尔国,1428年灭亡格尔米延埃米尔国。1430年,穆拉德二世再度攻陷帖萨罗尼加。其后数年,奥斯曼帝国占领阿尔巴尼亚,继而占领塞尔维亚地区。[14]1444年,奥斯曼军队在黑海西岸的瓦尔纳击败匈牙利国王弗拉迪斯拉夫率领的基督教十字军。1448年,穆拉德二世在科索沃平原再度取胜,洪雅迪率领的匈牙利军队战败求和。[15]穆拉德二世的胜利巩固了奥斯曼人在东南欧地区的统治地位,巴尔干半岛的基督徒丧失了反击奥斯曼人的最后力量。

君士坦丁堡地处亚欧大陆的结合部,扼守黑海与地中海的通道。夺取君士坦丁堡是历代穆斯林统治者的夙愿。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年在位)即位时,拜占廷帝国领土丧失殆尽,财源枯竭,首都君士坦丁堡尽管地势险要,然而城内人口锐减,防务空虚,兵力不足万人,无力抵御奥斯曼人发动的强大攻势。1453年,穆罕默德二世指挥50000人的大军和200艘战船,攻陷君士坦丁堡,历时千年之久的拜占廷帝国寿终正寝。君士坦丁堡改称伊斯坦布尔,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首都。[16]

1456年,奥斯曼帝国占领雅典,征服希腊。1458年,奥斯曼帝国完成对于塞尔维亚地区的征服,“多瑙河成为奥斯曼帝国与匈牙利王国的分界线”。1463 —1466年,奥斯曼帝国征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468年,奥斯曼帝国征服阿尔巴尼亚。1473年,奥斯曼帝国击败领有伊朗、亚美尼亚和安纳托利亚东部的白羊王朝,夺取安纳托利亚东部。1475年,奥斯曼帝国征服克里米亚汗国,黑海成为奥斯曼帝国的内湖。1463—1478年,奥斯曼帝国与威尼斯人激烈角逐爱琴海,占领爱琴海诸岛屿。1480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越过亚德里亚海,兵临意大利本土的奥兰多。[17]

巴叶济德二世(1481—1512年在位)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的扩张势头明显减缓。苏丹塞里姆一世(1512—1520年在位)即位后,奥斯曼帝国的扩张主要表现为伊斯兰世界的领土兼并。奥斯曼人的军队于1514年在安纳托利亚东部的查尔迪兰重创伊斯马仪沙的军队,一度攻占萨法维王朝的首都大不里士及阿塞拜疆诸地。此后,奥斯曼帝国的扩张矛头指向马木路克王朝。自1258年巴格达陷落和阿拔斯王朝灭亡之后,马木路克领有埃及、叙利亚和希贾兹诸地,既是穆斯林抵御蒙古入侵的中坚力量,亦是宗教圣城麦加、麦地那和耶路撒冷的保护者,控制几乎整个的阿拉伯世界,俨然成为逊尼派伊斯兰教的象征。开罗的马木路克苏丹与伊斯坦布尔的奥斯曼苏丹分庭抗礼,陶鲁斯山则是奥斯曼帝国与马木路克王朝的分界线。1516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越过陶鲁斯山,攻入叙利亚,击败马木路克王朝的军队,大马士革、阿勒颇、的黎波里、耶路撒冷以及黎巴嫩和巴勒斯坦被纳入奥斯曼帝国的版图。1517年,奥斯曼人的军队自加沙出发进入尼罗河流域,攻占开罗,马木路克苏丹统治下的埃及被纳入奥斯曼国家的版图,麦加的谢里夫家族以及希贾兹的贝都因人部落随后宣誓效忠于伊斯坦布尔的苏丹。[18]

苏莱曼一世(1520—1566年在位)即位后,奥斯曼人的军队在东部战场再度击败伊朗萨法维王朝的军队,吞并库尔德斯坦,占领伊拉克,兵抵波斯湾。1555年,奥斯曼帝国与萨法维王朝签署和约,确定扎格罗斯山作为双方的分界线。[19]与此同时,奥斯曼帝国在东南欧发动新的攻势。1521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自索非亚出发,占领贝尔格莱德,进而控制匈牙利平原和多瑙河上游。1522年,奥斯曼帝国的舰队占领十字军骑士据守的罗德岛,进而打通伊斯坦布尔与亚历山大之间的水路,控制东地中海水域。1526年,奥斯曼帝国军队占领布达佩斯,控制匈牙利大部地区。1529年,奥斯曼帝国军队再次占领布达佩斯,将奥地利军队赶出匈牙利,继而兵临维也纳城下。1533年,哈布斯堡王朝承认匈牙利为奥斯曼帝国的臣属。[20]1570年,奥斯曼帝国的舰队占领塞浦路斯;此后,苏丹政府将大量的突厥人从安纳托利亚移入塞浦路斯,而将塞浦路斯操希腊语的居民迁往安纳托利亚的安塔里亚一带。[21]1576年,奥斯曼帝国军队占领菲斯,控制摩洛哥。1583—1584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击败萨法维王朝的军队,占领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控制高加索地区。1645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一度远征克里特岛,占领克里特岛的多处港口[22]

16世纪堪称奥斯曼帝国的黄金时代,东南欧与西亚、北非广大地区成为伊斯坦布尔苏丹的属地,黑海和红海俨然是奥斯曼帝国的内湖,多瑙河、尼罗河以及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则被视作奥斯曼帝国横跨三洲之辽阔疆域的象征。鼎盛的奥斯曼帝国,令哈布斯堡王朝统治的神圣罗马帝国和萨法维王朝统治的伊朗相形见绌。

奥斯曼国家的政治与宗教

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是臣民忠诚的对象。苏丹被视作牧人,称作“拉伊亚”的臣民则是顺从苏丹的羊群。奥斯曼苏丹是奥斯曼帝国的象征:“没有奥斯曼家族,便不会有奥斯曼帝国。”[23]然而,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中东并非卡尔·魏特夫所说的所谓东方水利社会,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亦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对于中东诸多地区的控制,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势力与伊斯坦布尔之间的关系。奥斯曼帝国的北部即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半岛构成苏丹统治的重心所在,南部阿拉伯人地区长期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另一方面,苏丹即使在理论上亦非具有无限的权力,宗教传统和称作“沙里亚”的教法构成制约苏丹权力的重要因素。

早期的奥斯曼人苏丹以圣战作为首要职责,征战时亲临前线,宫廷的实际所在地随苏丹的征战活动呈移动状态。16世纪中叶以后,除穆罕默德三世(1595—1603年在位)于1596年征战匈牙利、奥斯曼二世(1618—1622年在位)于1621年征战波兰、穆拉德四世(1623—1640年在位)于1635年征战埃里温和1638年征战巴格达外,苏丹大都不再亲临战场,伊斯坦布尔的托普卡帕宫成为苏丹的常驻地。[24]托普卡帕宫包括后宫、内宫和外宫三部分。后宫的人员包括苏丹的女眷、女仆和阉奴;苏丹的生母是后宫的核心人物,其次是苏丹的长子的生母,依此类推。内宫人员亦由苏丹的奴仆组成,服侍苏丹的起居生活。外宫的人员包括维齐尔和其他军政显贵以及教界首领。后宫的阉奴最初大都是来自高加索山区的塞加西亚人,16世纪以后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苏莱曼一世当政期间,苏丹的宫廷约1万人。[25]

奥斯曼帝国尊奉的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规定,一个女子只能在同一时间嫁给一个男子,而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娶四个女子为妻,并且可以纳女奴为妾。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大都系女奴所生。15世纪中叶的奥斯曼历史家舒克鲁拉写道:巴叶济德一世“有六个儿子:厄尔图格鲁尔、苏莱曼、穆罕默德、伊萨、穆萨、穆斯塔法,他们的母亲都是女奴”[26]。苏丹的男性子嗣首先由其生母分别抚养,至一定年龄时,出任行省总督,继续由其生母陪伴,处于伊斯坦布尔苏丹的控制之下,权力通常限于享有封地的收益。[27]

苏丹的所有男性子嗣均系苏丹权位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同样的合法继承权,是为奥斯曼帝国权位继承的基本原则。由于苏丹后宫庞大,子嗣众多,加之缺乏权位继承的明确规定,王室成员内讧不断,继任苏丹者弑兄戮弟的现象屡见不鲜。乌尔汗当政期间,似乎并未出现王室内讧。穆拉德一世即位后,首开王室内部的杀戮之先例,处死乌尔汗的其余所有子嗣。此后历任苏丹竞相效仿,继任苏丹者弑兄戮弟成为奥斯曼家族权位继承的惯例。[28]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曾经颁布法令,宣布诸王子中继任苏丹者有权处死其余王子,以求维护帝国的统一。苏莱曼二世和穆拉德二世明确规定,只有长子享有继任苏丹的资格。穆罕默德三世即位后,处死兄弟19人,并且废除委派苏丹子嗣出任封疆大吏的习俗,将苏丹子嗣囚禁于宫内,后者不得与外界联系,生活于恐惧之中。穆拉德四世即位后,处死4兄弟中的3人,只有1人即伊卜拉欣幸免被害,因为穆拉德四世本人无后。[29]1876年宪法颁布以后,王室内部的杀戮现象逐渐废止。

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是辅佐苏丹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周召开4次,每次历时7—8小时,主要成员包括维齐尔、大法官和财政官。维齐尔掌管军政要务,人数不定,15世纪的御前会议通常包括3名维齐尔,16世纪初增至4人,后来增至7人,17世纪中叶达到11人。大法官的职位始建于穆拉德一世当政期间。穆罕默德二世以后,大法官由1人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的司法权力。塞里姆一世征服埃及和叙利亚以后,增设第三名大法官,不久后撤销。15世纪的御前会议有财政官1人,16世纪初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16世纪末,财政官增至4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安纳托利亚、伊斯坦布尔和多瑙河地区。[30]奥斯曼帝国前期,苏丹亲自主持御前会议。穆罕默德二世即位以后,御前会议由大维齐尔主持,苏丹改为垂帘听政。自17世纪开始,苏丹大都不再亲自料理政务,而是退居埃迪尔内的行宫,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转变为由大维齐尔主持的国务会议,大维齐尔的官邸即最高波尔特(the Sublime Porte)随之演变为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的象征。[31]

大维齐尔代表苏丹掌管国家的行政机构,拥有广泛的世俗权力,位高权重,然而其政治命运往往取决于苏丹的意志。另一方面,大维齐尔的身世和种族背景十分复杂。君士坦丁堡征服之前,维齐尔大都具有突厥血统的显贵背景,家族世袭者甚多。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首开任命异族基督徒作为大维齐尔的先例。斯拉夫血统的马哈茂德帕夏自1455—1474年出任大维齐尔,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第一位异族基督徒出身的大维齐尔。[32]在1453—1623年的48位大维齐尔中,只有5人具有土耳其的血统,却有33人属于皈依伊斯兰教的基督徒,分别来自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斯拉夫人、意大利人、亚美尼亚人和格鲁吉亚人。[33]1521年以后,维齐尔多数来自巴尔干半岛西部募集的奴隶,出身卑微。16世纪中叶,奴隶出身的阿尔巴尼亚人卢夫提帕夏和波斯尼亚人鲁斯塔姆帕夏相继出任维齐尔。16世纪末17世纪初,维齐尔大都出自阿尔巴尼亚人。17世纪中叶,来自高加索地区的塞加西亚人、阿布哈兹人和格鲁吉亚人出任维齐尔者明显增多,成为制约阿尔巴尼亚人的政治力量。1656—1676年,阿尔巴尼亚人科普鲁鲁·穆罕默德和法兹勒·艾哈迈德出任维齐尔,成为御前会议的核心人物。[34]相比之下,自15世纪中叶开始,突厥血统的穆斯林出任维齐尔者寥寥无几。至于御前会议中的大法官和财政官,依旧多为具有伊斯兰教背景的突厥穆斯林。

奥斯曼国家建立初期,地方行政区域名为桑贾克(意为“旗帜”),桑贾克的长官称作“桑贾克贝伊”。巴尔干半岛征服以后,奥斯曼国家的疆域明显扩大,苏丹遂在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设立行省,行省长官称作“贝勒贝伊”,亦称帕夏,驻节地分别为埃迪尔内和安卡拉。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期间增设鲁姆作为第三个行省,驻节地为锡瓦斯。1468年增设卡拉曼作为第四个行省,驻节地为科尼亚。[35]至17世纪初,奥斯曼国家的行省达到32个。典型的行省建立在军事封邑即提马尔制度的基础之上,下设若干桑贾克,每个桑贾克包括若干军事封邑,军事封邑的领有者称作“西帕希”。贝勒贝伊、桑贾克贝伊和西帕希代表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行使统治地方的世俗权力。桑贾克贝伊的任期通常不超过3年,届满后由贝勒贝伊举荐至御前会议,再由苏丹任命为其他桑贾克的贝伊。17世纪初,鲁梅利亚行省下辖24个桑贾克,安纳托利亚行省下辖14个桑贾克,大马士革行省下辖11个桑贾克。亦有一些行省不设桑贾克,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阿拉伯半岛的哈萨和也门、北非的埃及、的黎波里、突尼斯和阿尔及尔。[36]行省处于奥斯曼帝国苏丹的直接控制之下,行省总督由苏丹任免。行省之外亦有相当数量的封邑,主要分布在巴尔干边境的缓冲区域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特兰西瓦尼亚、杜布罗夫尼克诸地,封邑的领主大都系基督教贵族,向伊斯坦布尔的苏丹缴纳贡赋,提供辅助性兵员,职位世袭,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37]

阿拔斯王朝时期,哈里发为了削弱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家族势力的影响,常常在中亚和高加索地区以及非洲招募奴隶出任官职,奴隶出身的高官显贵和封疆大吏屡见不鲜。埃及的马木路克王朝,便是异族出身的奴隶皈依伊斯兰教之后在尼罗河流域建立的政权。奴隶政治的广泛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伊斯兰教承认奴隶制的合法地位,构成伊斯兰世界奴隶政治泛滥的理论依据。奥斯曼和乌尔汗当政期间,奥斯曼国家具有家族政治的浓厚色彩,奥斯曼家族成员位高权重。自穆拉德一世时期开始,奴隶政治逐渐兴起。

奥斯曼国家的奴隶,最初主要来自战俘,15世纪以后大都来自帝国境内基督教臣民的征募。定期征募基督徒儿童的制度,称作德米舍梅制。[38]德米舍梅制始于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时期,穆拉德二世和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时期流行,至16世纪末起逐渐减少,17世纪已不多见。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苏丹的官员定期来到基督徒居住的村庄,召集全体男性村民,宣布苏丹的征募令;如果一户有数子,征募其中一名青年,如果一户只有一子,则免于征募,贵族、教士、孤儿、身材过高或过低者、无胡须者、已婚者亦免于征募。[39]被征募者进入伊斯坦布尔和亚德里亚堡的宫廷学校,登记本人姓名、父亲姓名、原住址以及所属的封邑,由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直至接受严格的训练和培养,其中条件最佳者选入苏丹的宫廷,直至步入仕途,余者加入苏丹的近卫军团。[40]德米舍梅制的目的,在于削弱奥斯曼人的部族传统,强化苏丹的控制。

“在奥斯曼社会,成为苏丹的奴隶意味着荣誉和特权……甚至苏丹的生母和御师亦大都具有奴隶的身世。”[41]奴隶出身的官吏拥有可观的个人财产和显赫的社会地位,苏丹则是他们的绝对主人。“他们拥有的权力来源于苏丹的意志;他们是苏丹的工具和奴仆。苏丹可以随意罢免和惩处他们。”[42]奴隶出身的官吏作为苏丹的忠实仆人,在维系奥斯曼帝国中央集权和克服地方离心倾向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马基雅维里甚至认为,奥斯曼帝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绝对君主制。[43]直至中世纪末期,身世的贵贱尊卑在欧洲诸国构成决定仕途的首要因素。相比之下,奴隶政治的广泛影响构成奥斯曼帝国的明显特征。苏莱曼当政期间,奥地利使臣出于其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曾经对此作出如下评述:“在土耳其人中,丝毫不看重出身;对某个人的尊重程度,是按他在公务中所担任的职务来衡定的。苏丹在作出任命时,并不注重财富和等级这一类假象……他是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考虑取舍的……人们在部门中得到升迁,靠的是功绩。这种制度保证了各种职务只委派给能力相称的人。在土耳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祖宗家系,还有自己的命运前程,掌握在自己手里,至于是成是毁,那就全看他自己了。”[44]

奥斯曼国家起源于穆斯林对基督徒的圣战,武力扩张构成奥斯曼国家历史进程的突出特征。奥斯曼人的国家机构具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俨然是庞大的战争机器。军事贵族的特权地位,构成奥斯曼文明的明显特征。领土的征服与战利品的分享,则是维系奥斯曼帝国的纽带。另一方面,庞大的奥斯曼帝国建立在领土兼并的基础之上,辽阔的疆域内存在着诸多的种族和宗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面临地方离心倾向的挑战,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构成维系统一帝国的政治基础,维持强有力的军事力量则是克服地方离心倾向的首要任务。

奥斯曼国家的军队主要由西帕希和耶尼切里组成。西帕希建立在封邑制的基础之上,系封邑的领有者,自备兵器和马匹,平时为民,战时出征,是典型的中世纪骑兵和奥斯曼帝国的主要军事力量。“西帕希享有国有土地的受益权,征收农民缴纳的地租和赋税,保障土地处于耕种状态。遇有战事,西帕希根据受封土地的收入,向苏丹提供相应数量的战士和战争物资。”[45]西帕希骑兵的服役期通常为每年的3—10月,其后返回各自的领地。西帕希处于苏丹的直接控制下,因此不同于西欧的封建军队。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封邑面积不等,年收入不足2万阿克切(银币)的封邑称“提马尔”,年收入在2万至10万阿克切的封邑称“齐阿迈特”,年收入超过10万阿克切的封邑称“哈斯”。奥斯曼帝国规定,0. 3万至0. 5万阿克切的年收入须提供1名骑兵以及相应的武器和粮饷。1473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为10万人,其中来自鲁梅利亚的西帕希骑兵4万人,来自安纳托利亚的西帕希骑兵2.4万人。[46]1525年,奥斯曼帝国的西帕希骑兵约5万人。[47]1527年,奥斯曼帝国共有37000个提马尔领地,提供西帕希骑兵7—8万人。1607年,提马尔领地增至44000个,提供西帕希骑兵10万人。[48]

耶尼切里建立在雇佣制的基础之上,领取薪金,系奥斯曼国家的常备军。耶尼切里“是奥斯曼帝国的精锐部队,在几个世纪中堪称欧洲最精良的步兵”[49]。“耶尼切里”本意为新军,亦称“卡皮库鲁”,起源于乌尔汗和穆拉德当政时期,主要招募巴尔干地区的基督徒男童,组成苏丹卫队,后来演变为直接隶属于苏丹的近卫军团,装备滑膛枪和野战炮。[50]耶尼切里的规模,穆拉德当政时期约0. 1万人,巴叶济德当政时期扩大为0. 5万人。[51]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的兵员总数约10万人,其中耶尼切里1.2万人。[52]苏莱曼即位后,耶尼切里增至4万人,招募范围亦逐渐扩大到小亚细亚半岛和高加索地区。[53]耶尼切里自幼从军,奉行独身原则,不得娶妻成婚,由此形成封闭的状态。至苏莱曼当政期间,耶尼切里的独身原则逐渐废止。苏莱曼二世即位后,甚至允许耶尼切里将其男性子嗣列入军饷名册,作为后备战士,进而导致耶尼切里内部普遍的职业世袭化现象。至17世纪末,奥斯曼帝国停止直接招募非穆斯林少年组成耶尼切里,耶尼切里的封闭状态不复存在,耶尼切里的来源构成呈开放的倾向。形形色色的社会成分加入耶尼切里,兵员的混杂状况日趋严重,耶尼切里的战斗力随之明显下降。

奥斯曼帝国的海军始建于16世纪,兵员包括突厥人、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兼有封邑制与雇佣制。海军统帅最初采用桑贾克贝伊的称谓,后来改称贝勒贝伊并参加御前会议。爱琴海诸地是海军主要的提马尔所在。[54]

奥斯曼帝国沿袭古典伊斯兰时代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自诩为信士的长官,俨然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继承人,兼有世俗与宗教的最高权力。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甚至远在苏门答腊诸岛和伏尔加河流域的穆斯林亦将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视作伊斯兰世界的保卫者。[55]

欧莱玛泛指伊斯兰教学者,包括领导穆斯林聚礼及宣讲教义的伊玛目、审理穆斯林诉讼的卡迪、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欧莱玛掌管宗教、司法和教育,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群体。欧莱玛一般不从政府领取俸禄,其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宗教地产瓦克夫,因此区别于世俗官吏,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宗教地产瓦克夫约占奥斯曼帝国国有土地的三分之一,构成欧莱玛的经济支柱。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布奥斯曼帝国的各个角落,主持法庭,执行哈奈菲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交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交易,宣布苏丹的法令。[56]“卡迪在奥斯曼帝国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或许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每一个城市、村社和定居点都处于卡迪的司法管辖之下。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57]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官方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地位仅次于大维齐尔。位居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之下的欧莱玛首领,是鲁梅利亚的卡迪和安纳托利亚的卡迪。穆罕默德二世曾经将“伊斯兰的舍赫”的称号授予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发布的法令“不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战争动员和征收赋税以及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58]

奥斯曼帝国尊奉正统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正统伊斯兰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沙里亚被视作安拉意志的体现,苏丹只是沙里亚的捍卫者,欧莱玛则是沙里亚的执行者。苏丹颁布的法令称作“卡农”,构成沙里亚的延伸和补充。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区的习惯法称作“阿戴特”,构成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卡农和阿戴特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租佃关系和税收制度。[59]

宗教学校是传授沙里亚的载体,包括初等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小学称作麦克台卜。麦克台卜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书写;麦克台卜遍布乡村和城市,构成初等学校的基本形式,学习内容包括诵读《古兰经》、伊斯兰教常识和宗教道德。高等学校是伊斯兰教经学院,称作“麦德莱赛”。麦德莱赛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研究;麦德莱赛主要讲授阿拉伯语、波斯语、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和教法学,培养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和宗教法官。宗教学校处于瓦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育体制日臻成熟,宗教学校开始出现等级结构。穆罕默德二世于15世纪70年代在伊斯坦布尔建立的八所宗教学校,可谓奥斯曼帝国的最高宗教学府。[60]

宗教教育的体系化和宗教学者的官方化,成为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突出现象。与此同时,崇尚苦行和禁欲的苏菲教团逐渐成为民间伊斯兰教的载体,进而与官方伊斯兰教分道扬镳。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苏菲派信徒分别隶属于自西亚传入的卡迪里教团、里法伊教团、纳格什班迪教团和安纳托利亚高原形成的麦乌拉维教团、拜克塔什教团,派系繁杂,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拜克塔什教团的信众大都分布在鲁梅利亚即巴尔干乡村,是在巴尔干半岛传播伊斯兰教的主要载体。由于奥斯曼帝国长期在巴尔干地区募集兵源,拜克塔什教团与近卫军团逐渐形成密切的联系,充当近卫军团的随军神职人员。麦乌拉维教团的信众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的城镇地区,与手工业者及商人阶层联系密切,是奥斯曼帝国政府用于制衡拜克塔什教团的重要宗教势力。[61]“梅夫莱维派(即麦乌拉维教团)的首脑,是一个极受尊敬的有名人物,有时候他出面主持新苏丹登基时举行的佩剑礼。”[62]

奥斯曼帝国的社会与经济

苏丹的臣民至少在理论上严格区分为阿斯科里和拉伊亚两大阶层。“阿斯科里”一词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军人”或“战士”,特指称作“加齐”的圣战者和称作“欧莱玛”的穆斯林宗教学者,享有免纳赋税的特权,构成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阶层。“拉伊亚”一词亦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牧人看守的畜群”,特指经济活动的从事者,包括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构成奥斯曼帝国的依附阶层。[63]拉伊亚按照生活方式区分为定居者与游牧者,按照职业区分为农民、工匠、商人和牧人,按照民族区分为突厥人、阿拉伯人、柏柏尔人、库尔德人、塞加西亚人、斯拉夫人、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等,按照宗教区分为穆斯林、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奥斯曼帝国规定,不同的社会阶层身着不同的服饰,以便相互区分,其中农民和工匠不得身着华丽的服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不得身着相同的服饰,不同的宗教群体居住在城市的不同区域。[64]

根据相关资料的统计,苏莱曼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由三大区域组成,其中包括希腊、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在内的欧洲领土约88万平方公里,小亚细亚半岛的领土约76万平方公里,包括叙利亚、伊拉克、埃及、北非和阿拉伯半岛沿海在内的阿拉伯领土约75万平方公里。[65]奥斯曼帝国疆域辽阔,社会构成表现为明显的多元状态,语言、民族、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诸多方面差异甚大,不同的宗教信仰则是区分诸多社会群体的基本标志。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沿袭哈里发时代形成的吉玛人制度,实行所谓的米勒特制度,进而将臣民划分为穆斯林米勒特、希腊人米勒特、亚美尼亚人米勒特和犹太人米勒特四大群体。“米勒特”一词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宗派”和“教派”。“‘米勒特’是一种宗教—政治社群,因其归属之宗教命名。‘米勒特’的成员遵守该宗教的规定甚至于该宗教的法律,由自己的领袖主持行政——自然,其限度是不能和国家的法律与利益相冲突。”[66]

穆斯林的米勒特包括奥斯曼帝国境内信奉伊斯兰教而操土耳其语、阿拉伯语、库尔德语、阿尔巴尼亚语以及希腊语和其他巴尔干、高加索地区语言的诸民族。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最初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地区;1500年,安纳托利亚的穆斯林约八十余万户。[67]16世纪征服阿拉伯地区的结果是,穆斯林人数剧增,成为奥斯曼帝国最大的米勒特。与此同时,阿拉伯人取代突厥人,成为奥斯曼帝国境内最大的穆斯林民族。希腊人的米勒特包括信奉东正教的希腊人、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罗马尼亚人以及少量的阿尔巴尼亚人、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希腊人的米勒特,其最高首领是伊斯坦布尔的东正教教宗;教宗的任命需经苏丹核准,被授予三根马尾的帕夏标志,具有广泛的宗教权力和相应的世俗权力。[68]亚美尼亚人的米勒特包括信奉亚美尼亚派基督教的亚美尼亚人以及埃及的科普特派基督徒和叙利亚的雅各派基督徒。亚美尼亚人的米勒特,其宗教首领的驻地最初位于高加索地区的埃希米亚兹因,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于1461年迁至伊斯坦布尔。[69]犹太人的米勒特包括操西班牙语的犹太人、操阿拉伯语的犹太人和操希腊语的犹太人。巴叶济德当政期间,超过20万犹太人被逐出西班牙,移居奥斯曼帝国境内,分布于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埃迪尔内、萨罗尼卡和巴勒斯坦。[70]16世纪的伊斯坦布尔约有人口70万,其中穆斯林占58%,包括东正教徒和亚美尼亚人在内的基督徒占32%,犹太人占10%。[71]

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诸多民族尽管划分为不同的米勒特,却呈错综交织的分布状态。在巴尔干半岛,多数人口属于斯拉夫人、希腊人和阿尔巴尼亚人,土耳其人构成少数民族。在安纳托利亚高原,土耳其人占据人口的多数,亦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属于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库尔德人。叙利亚、伊拉克、阿拉伯半岛、埃及和马格里布无疑构成传统的阿拉伯世界,而土耳其人则是凌驾于阿拉伯人之上的统治者。“在奥斯曼帝国,没有一个行省的人口操单一的语言”。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臣民尽管包括不同的民族,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然而土耳其语无疑构成奥斯曼帝国的官方语言。政府官员无论来自哪个民族,均须在正式的场合操土耳其语。[72]

米勒特作为宗教群体,并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换言之,每个米勒特包含不同的民族成分,相同的民族却由于信仰的差异而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米勒特制度的实质,在于苏丹与诸多宗教群体首领的权力分享,进而构成奥斯曼帝国统治臣民的重要政治基础。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丁税,是非穆斯林诸米勒特区别于穆斯林米勒特的主要标志。人丁税通常采用货币的形式缴纳,征纳对象是具有相应经济条件的成年男性自由人,教士、妇女、儿童和赤贫者免纳人丁税。东正教徒、基督徒和犹太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处于二等臣民的地位。1477年,伊斯坦布尔共有居民16324户,其中9486户属于穆斯林米勒特,3743户属于希腊人米勒特,1647户属于犹太人米勒特,434户属于亚美尼亚人米勒特。[73]1490—1491年,巴尔干地区缴纳人丁税的非穆斯林为67.4万户,安纳托利亚缴纳人丁税的非穆斯林3.3万户。1528年,奥斯曼帝国征纳的人丁税总额为4600万阿克切,占奥斯曼帝国全部岁入的8%,其中4230万来自鲁梅利亚,370万来自安纳托利亚。[74]

不同的米勒特成员生活在城市和乡村的各自区域,分别恪守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传统语言,沿袭各自的生活习俗,隶属于各自的宗教首领,相安无事。穆斯林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之间的通婚现象随处可见;非穆斯林女子嫁与穆斯林男子后,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则被视作穆斯林。与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相比,奥斯曼帝国奉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允许异教信仰的合法存在。然而,由于奥斯曼帝国坚持伊斯兰教统治的传统原则,穆斯林贵族垄断国家权力,非穆斯林不得担任政府官职,不承担兵役,不得分享国家权力。米勒特制度的意义在于,诸多宗教社团俨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国中之国,诸多宗教的文化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长期延续,进而导致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之浓厚的多元色彩,直至成为奥斯曼帝国解体和崩溃的隐患。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援引伊斯兰教的相关原则,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奥斯曼帝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起源于奥斯曼帝国作为征服者的统治权。奥斯曼帝国的国有土地称作“米里”,特指乡村的耕地,耕作内容局限于粮食作物;城市的土地和乡村的宅地以及牧场和果园系非国有的私人地产,不属于米里的范畴。[75]

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至少在理论上拥有全国的土地,以提供兵役作为条件将土地赐封给穆斯林贵族,进而在奥斯曼帝国直接控制和执行奥斯曼帝国法律的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诸多地区建立封邑制度。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原型,来自拜占廷帝国的普洛尼亚制度和塞尔柱时代的伊克塔制度。[76]封邑制度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逻辑延伸,不仅是奥斯曼帝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且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社会制度的突出特征。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封邑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世界的采邑领地,其前提条件是国家对于土地的绝对控制,而封邑面积的增减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兴衰表现为同步的状态。伊斯坦布尔的苏丹明确宣布,所有耕地皆为米里即国有土地,只有称作穆勒克的自由领有地和称作瓦克夫的宗教地产不在其列。1528年,87%的耕地被纳入米里的范围。封邑包括土地和耕种土地的农民。封邑的耕作者构成国家的佃农,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世代享有土地的耕作权,地租的征纳标准、征纳时间和征纳方式由苏丹确定,封邑的领有者无权更改。[77]奥斯曼帝国的法律禁止农民弃田出走,封邑的领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追回逃亡的农民。封邑的领有者并无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收成的享用者,未经国家允许不得出卖、转让土地或将土地赠与他人。根据伊斯兰教法,封邑的领有者必须保证土地处于耕种的状态;如果土地荒芜超过三年,则由国家收回。封邑制度的实质,在于土地受益权的赐封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赐封。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封邑制度沿袭哈里发时代的惯例,土地受益权的非世袭性和封邑的频繁更换构成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明显特征。所有封邑至少在法律上由苏丹直接赏赐,并由中央政府登记造册,贵族内部的等级分封则被严格禁止。尽管封邑的领有者试图获得苏丹的允准,将封邑传与子嗣,然而封邑的世袭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提供必要的兵役无疑是领有封邑的前提条件。1530年,苏莱曼一世颁布法令,明确禁止贝勒贝伊自行分配军事封邑。“从这时起,贝勒贝伊必须为有资格得到封地的人提出申请,帝国政府根据申请书发给授地通知,并将他登记在封地簿册上。”[78]

16世纪后期开始,苏丹往往在封邑的领有者死后收回封邑,改为包税地,由包税人直接向伊斯坦布尔缴纳赋税,封邑制度随之出现衰落的征兆。进入17世纪,封邑数量逐年减少,包税范围不断扩大。以安纳托利亚西部的艾丁桑贾克为例,1573年的封邑包括提马尔592处和齐阿迈特51处,1633年的封邑下降为提马尔261处和齐阿迈特31处,下降幅度接近40%;1563年,70%的提马尔由领有者世袭继承,1610年,只有10%的提马尔由领有者世袭继承。[79]另以厄尔祖鲁姆为例,1653年时共有提马尔5618处,1715年时提马尔数量减少2119处,下降幅度为五分之二。[80]

奥斯曼帝国属于典型的农本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生活的基础;土地无疑是获取财富的首要来源,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至于游牧的经济活动,主要分布于定居世界边缘的高原、山区和沙漠地带;游牧民大都沿袭传统的血缘组织,处于居无定所的生活状态,追随称作舍赫和贝伊的部族首领,向奥斯曼帝国缴纳赋税,提供兵员和劳役。

奥斯曼帝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耕种米里的农民作为国家的佃农,缴纳国家规定的租税,享有世袭租佃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置土地处于荒芜状态超过三年,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小农阶层。“在土地上劳动的农民,只要保持耕作和纳税,他就有权一直耕种这块土地……农民可以把这种权利传给儿子,但是在没有得到提马尔领主的特别允许之前不能把它卖掉或赠与别人”[81]。在理论上,官府征纳农作物产量的10%~50%作为土地税。然而,农民除缴纳土地税以外,还承担名目繁多的杂役,所剩无几。[82]税收在理论上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然而各地区由于所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货币税与实物税的比例不尽相同。[83]

伊斯兰教法禁止农民弃田,强调土地处于耕种状态,旨在保证农业生产和土地收益。官府严格限制农民的迁徙行为;耕作者固着于土地,弃田逃亡者受到领主和官府的相应惩罚。153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如果农民离开土地而使土地荒芜超过十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农民离开土地不足十年,封邑的主人有权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要求遣返农民。[84]“离开土地并试图在城镇定居的农民被强制遣返。农民只有设法在城市居住超过十年并且拥有经常性的工作而无需社会援助时,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假如一个耕作者成为一个有收入的手工艺者,西帕希会强迫他纳税以作为补偿金,这种税称为‘中断耕作税’。”[85]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农民在诸多方面处于官府的保护之下,境况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西帕希通常行使维持乡村秩序的权力,而教界的卡迪负责乡村的司法审理,形成对于西帕希的监督和制约。

奥斯曼帝国的城市普遍位于定居地区,依托定居农业作为基本的粮食供应地,为农产品提供市场,吸收乡村的剩余产品,同时向乡村提供手工业品,满足乡村市场的需要,进而形成与乡村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城市大都分布于商路沿线。安纳托利亚的伊斯坦布尔、布尔萨和安卡拉,巴尔干半岛的埃迪尔内,埃及的开罗,叙利亚的大马士革和阿勒颇,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构成奥斯曼帝国的贸易枢纽。伊斯坦布尔作为奥斯曼帝国的首都,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发达的区域性贸易;保证伊斯坦布尔的物资供应,是苏丹政府的重要职责。伊斯坦布尔地处东南欧与亚洲以及地中海与黑海之间,系东西方之间过境贸易的交汇点。欧洲的纺织品和东方的香料,构成伊斯坦布尔过境贸易的首要内容;商旅驼队频繁往返于伊斯坦布尔与伊朗、叙利亚、伊拉克、中亚之间。[86]马尔马拉海东侧的布尔萨亦是安纳托利亚的重要商业据点和东西方贸易的集散地。1340年,乌尔汗在布尔萨建成大型的巴扎。[87]此后,布尔萨的人口迅速增多,1485年约5000户,1530年增至6351户,1580年达到12852户。伊朗的生丝、欧洲的毛纺织品、埃及的糖和印度的香料,是布尔萨市场的主要商品。[88]

城市作为奥斯曼帝国的重心所在,具有经济、政治、军事和宗教的多重功能。伊斯坦布尔无疑是奥斯曼帝国最大的城市,然而1453年穆斯林攻陷之时,人口不足5万。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以归还财产和给予信仰自由作为条件,吸引出逃的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重返故里,同时下令从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迁0. 3万户家庭移居伊斯坦布尔,迁3万户农民移入伊斯坦布尔周围的35个无人居住的乡村,以保障伊斯坦布尔的农产品供应。[89]1453—1481年,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坦布尔新建清真寺209座,学校24所,公共浴室32处,客栈和巴扎12处。[90]1477年,伊斯坦布尔有穆斯林9486户,东正教徒3743户,犹太人1647户,总人口接近10万。16世纪初,伊斯坦布尔的人口达到40万,成为当时欧洲和中东最大的城市。[91]16世纪末,伊斯坦布尔的人口增至80万,其中40%系非穆斯林,主要分布于加拉塔地区。热那亚人曾经是伊斯坦布尔最大的商人群体。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广泛征服,希腊人以及犹太人和亚美尼亚人逐渐取代热那亚人的地位。希腊人在包税、大宗贸易批发和航运领域独占鳌头,加拉塔区几乎成为希腊商人的世界。[92]

清真寺和市场是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伊斯坦布尔的大市场位于索非亚教堂的附近,店铺超过千家,构成伊斯坦布尔的主要商业区。1463—1470年,穆罕默德二世在伊斯坦布尔建造新的大清真寺,周围环绕着8所宗教学校,学生总数超过600人,两处客栈每天接待旅客160人,附近的大市场有店铺318家。17世纪中叶,伊斯坦布尔有清真寺152处,宗教学校126处,客栈100处。[93]

官府将城市划分为各个特定的生活区域,派出官员进行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官员是称作卡迪的穆斯林法官,负责向米勒特和行会颁布法令并确保执行。称作伊赫提萨卜的市场稽查制度是伊斯兰世界的传统制度,旨在保障公平的交易,被纳入沙里亚的框架之中。市场稽查员称作穆赫台绥卜,作为穆斯林法官的下属和伊赫提萨卜的执行者,履行市场管理的职责,监督产品的质量和交易的过程,规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内容,征纳交易税。每个城市按照宗教或职业划分为若干社区,每个社区围绕自己的宗教建筑或市场,社区之间相互独立。[94]

在奥斯曼帝国的诸多城市,工匠和商人通常组成行会,其内部体系与中世纪西欧的行会颇为相似。在17世纪的伊斯坦布尔,手工业的从业者共计26万人,分别属于1109个行会;在同时期的开罗,手工业的从业者共计11.9万人,分别属于262个行会。[95]“所有手工匠都有自己的行会,所有手艺人都属于自己的团体,当然农村手工匠例外,他们独自经营。”[96]手工业行会由从事同一行业的若干手工作坊组成,作坊内部实行严格的等级制,明确规定工匠、帮工与学徒的地位。学徒的期限通常为1001天,此间由工匠负责学徒的食宿,不支付报酬。学徒在期满之后,经考核升至帮工,继续在作坊从业3—5年,领取报酬,直至成为工匠和独立开设作坊。[97]然而,工匠开设作坊往往受到行会的严格限制,加之财力匮乏,困难重重。行会首领通常负责以固定的价格购置生产原料,然后分发给行会的各个作坊。行会垄断原料供应,实行统一的原料供应价格,规定和限制原料供应的数量,监督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限制作坊的数量和从业者的人数,排斥内部竞争。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会的产品主要销往本地市场,而市场通常处于行会的垄断和控制之下。行会内部存在明显的职业世袭现象,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往往具有家族色彩的宗法关系。

官府在向行会成员征纳捐税的前提下,通常允许行会自行管理内部事务。安纳托利亚的行会表现为明显的自治倾向,行会首领在城市具有广泛的权力和影响。“工匠和手艺人都加入行会,行会则对其成员和产品实行监督,有些地方行会势力很大,足以有效地控制当地的政府”[98]。另一方面,行会通常存在于米勒特的框架之内,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行使相应的社会职能。“行会执行所有种类的社会职能,经常与宗教团体或米勒特联合……作为其所属的宗教对个人的强制性要求的补充。”[99]在安纳托利亚,穆斯林的行会大都建立在苏菲教团的基础之上,隶属于不同的苏菲教团,处于不同苏菲教团的保护之下。崇拜各自教团的苏菲圣徒,与苏菲教团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而构成苏菲教团在城市社会的延伸,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

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中东,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是陆路的驼运。驼运的规模相当可观:1800年,苏丹达尔富尔前往开罗的商队由5000峰骆驼组成,运载货物超过1000吨;特拉比宗与大不里士之间的商队由15000峰骆驼组成,每年往返三次,运送的货物超过25000吨。然而,驼运的特点是速度慢、费用高、危险性大。地中海和黑海沿岸的希腊人以及红海和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人采用海运的方式,多瑙河、尼罗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构成主要的内河运输通道。运往伊斯坦布尔的谷物和运往埃及的木材,主要采用海运的方式。[100]

奥斯曼帝国具有发达的区域性贸易,日常生活用品是区域性贸易的主要内容。伊斯坦布尔人口众多,谷物作为首要的生活物资来自帝国境内的诸多地区;色雷斯、多瑙河盆地、南俄草原、安纳托利亚西部沿海和埃及出产的谷物,经海路和陆路源源不断地运抵伊斯坦布尔。1483年,驶向伊斯坦布尔的商船多达四千余艘。黑海俨然是奥斯曼帝国的内湖,黑海沿岸则是伊斯坦布尔和爱琴海地区的主要农产品供应地。希腊商人长期经营黑海贸易,希腊商船航行于伊斯坦布尔与黑海诸多港口城市之间,贩运谷物、肉、鱼、油、盐、皮革和木材。[101]埃及素有“地中海谷仓”的美誉,所产谷物不仅供应伊斯坦布尔,而且销往叙利亚和希贾兹,同时从安纳托利亚南部输入木材,从叙利亚输入染料、橄榄油和各种干果。[102]

伊斯兰教法明确区分伊斯兰世界与异教的世界,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只能处于战争的状态,奥斯曼帝国亦起源于加齐的圣战实践。然而,奥斯曼帝国与基督教欧洲的战争并未导致东西方之间商路的中断和贸易的衰落。相反,奥斯曼帝国与基督教欧洲之间的贸易往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关税和贸易税的征收构成苏丹政府的重要财源。蒙古西征期间,阿塞拜疆的大不里士曾经是东西方之间的主要贸易枢纽。自14世纪开始,安纳托利亚成为欧亚大陆的主要贸易通道;布尔萨逐渐取代大不里士,成为安纳托利亚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和东方商品销往欧洲的集散地。伊朗的生丝、埃及的糖、印度的香料以及弗兰德尔和佛罗伦萨的毛纺织品,是布尔萨市场的主要商品。13世纪中叶,意大利的托斯卡尼成为欧洲最早的丝绸生产中心,所产的丝绸销往罗马、布鲁日、伦敦和香槟市场。14世纪,波伦那、热那亚、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相继建立丝绸加工业,伊朗北部的里海沿岸则是欧洲主要的生丝来源地。伊朗商人将生丝自大不里士经安卡拉运抵布尔萨,继而由热那亚人转运到欧洲。[103]与此同时,安纳托利亚成为联结金帐汗国与印度洋世界的贸易纽带,来自南方的香料、糖和各种织物与来自北方的毛皮和奴隶成为南北方之间的贸易内容。[104]

奥斯曼帝国征服马木路克王朝以后,控制自埃及经红海水域至印度洋的贸易通道,埃及的开罗和亚历山大、叙利亚的阿勒颇、也门的亚丁以及伊拉克的巴士拉成为奥斯曼帝国在阿拉伯世界的贸易中心。1600年,阿勒颇是利凡特地区最重要的生丝和丝织品集散地;伊朗和叙利亚的生丝及丝织品运抵阿勒颇,继而由威尼斯商人销往欧洲,年交易量140吨,价值150万杜卡特。1599—1602年,阿勒颇的关税年收入达到30万杜卡特,而整个叙利亚每年上缴苏丹的全部关税收入为46万杜卡特。1605年,从阿勒颇出口威尼斯的货物价值150万杜卡特,出口法国的货物为80万杜卡特,出口英国的货物为30万杜卡特,出口荷兰的货物为15万杜卡特。17世纪,伊兹密尔成为布尔萨和阿勒颇在东西方贸易领域的竞争对手。每年有5—6支亚美尼亚商队贩运伊朗的生丝和丝织品,经大不里士—埃里温—安卡拉—伊兹密尔的商路销往欧洲。[105]

巴尔干地区与意大利之间长期保持密切的贸易往来,众多商业城市分布于多瑙河流域和亚德里亚海沿岸,杜布罗夫斯克则是意大利商人在巴尔干地区最重要的贸易据点。意大利商人主要贩运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的银矿资源,同时向巴尔干地区出口意大利纺织品,换取皮革、羊毛、乳酪、鱼、蜂蜜和奴隶。[106]

苏丹政府鼓励东西方之间的商业交往,保护帝国境内穆斯林臣民土耳其人、阿拉伯人、波斯人和非穆斯林臣民希腊人、犹太人、亚美尼亚人、斯拉夫人的贸易活动。与此同时,苏丹政府以条约的形式保护欧洲基督教商人在帝国境内的贸易活动。最早获得条约保护的欧洲基督教商人是意大利的热那亚人。14世纪中叶,热那亚与威尼斯处于战争状态,威尼斯与拜占廷以及保加利亚结盟,奥斯曼帝国则与热那亚结盟,是为苏丹政府赐予热那亚人条约保护的直接原因。14世纪80年代,穆拉德一世赐予威尼斯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5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与威尼斯激烈争夺巴尔干沿海地区和爱琴海岛屿,穆罕默德一世遂赐予威尼斯的对手佛罗伦萨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巴叶济德二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与威尼斯依然处于战争状态,苏丹遂于1498年赐予那不勒斯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536年,苏丹政府赐予哈布斯堡家族的对手法国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07]1580年,英国获得条约保护的地位。1612年,荷兰获得条约保护的地位。进入17世纪,法国逐渐取代威尼斯,控制利凡特地区的过境贸易。[108]至于奥地利商人,由于哈布斯堡家族与苏丹政府处于战争状态,其在帝国境内的贸易活动不受条约的保护。

所谓的条约,实际上是苏丹政府颁布的特许状,赐予帝国境内的欧洲基督教商人享有米勒特的自治地位,苏丹赐封的领事作为米勒特的最高首领行使贸易监督权和司法权。在条约的保护下,欧洲基督教商人获准在奥斯曼帝国境内自由旅行。欧洲基督教商人的米勒特,主要分布于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贝鲁特、阿勒颇、开罗。法国商人和意大利商人居多,其次是英国商人和荷兰商人。[10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