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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等级君主制议会的形成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形式成为以后议会召集的榜样,因此这次议会也被称为“模范议会”。议会获得批准对一切自由人征收财产税的权力,这使得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而这类财产税具有了国税性质。下级教士参加议会的义务正式被免除。

13世纪的西欧,在通过分封制形成的相互交织而又彼此相对独立的权力体系中,逐渐形成了一个限制王权的机构——议会。这个机构成为贵族和中产阶级参与政治,维护自身自由和权力的平台,造就了西方独特的政治制度。英国被认为是“议会之母”。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大宪章》。

1066年诺曼征服后,诺曼底公爵成为英格兰最大的封建主,即英王威廉一世,他将大陆的政治体制移植到英格兰,同时也强迫封臣的附庸必须向他宣誓效忠。1154年安茹伯爵亨利继承王位,史称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亨利二世的儿子约翰叛乱,自封为诺曼底公爵,并于1199年加冕为英格兰国王。由于法王腓力二世觊觎英王在大陆的领地,英法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为了进行战争,约翰任意征收赋税,提高兵役免除税额,这些措施违反了传统,损害了贵族利益,导致贵族的武装反抗。1215年6月,国王被迫和25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在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国王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国王政府的组织原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四个方面加以规定,旨在保护贵族的权利,使其免受王权的侵扰。大宪章提出:国王只是贵族群体中的第一人,没有更多的特权。未经王国一致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收规定之外的任何赋税杂役,征税等问题需要召集会议讨论;不得随意逮捕、囚禁、处死自由人,不得剥夺其财产、法律保护,等等。大宪章还提出,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负责召开会议,有权否决国王命令。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拥有保障权,对暴君有反抗权。《大宪章》对英国王权进行了限制,试图将王权置于法律之下,暗含了诸如议会具有征税权、臣民具有参与并监督王国政务的权利,不仅维护了贵族的自由和权利,也使教士、城镇市民阶级等从中获益。尽管《大宪章》在颁布之初并没有彰显其权威,但是作为一个成文法典却被奉为后世法律的基础,成为宪法政治发展的起点。经过这样一个抵抗的经历,大贵族对自身的地位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将自己视为对国王有天然发言权的臣民代言人。

《大宪章》颁布后,英王们多次删改宪章条款,意欲从法理上摆脱束缚,贵族们不断发起反抗。亨利三世统治时期,为了谋得西西里王位,亨利三世强行征收贵族和骑士的税款,引起贵族的不满。以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联合骑士和市民,击败国王军队。1265年孟福尔派召开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教俗贵族、各郡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被视为英国议会的雏形,成为英国等级君主制议会的开始。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与威尔士、苏格兰、法国作战,再次召开议会。这次议会的成员构成与1265年雏形议会完全一样,不同的是安排贵族和主教、骑士和市民分别在不同的会场开会。这种形式成为以后议会召集的榜样,因此这次议会也被称为“模范议会”。议会获得批准对一切自由人征收财产税的权力,这使得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而这类财产税具有了国税性质。由于爱德华经常与议会讨论并实施各项律令法规,议会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增强。从1343年起,议会就形成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众议院)的两院制。骑士作为重要成员,频频被邀请参加会议。下级教士参加议会的义务正式被免除。1376年平民代表集体起誓对下院讨论的情况不得泄露,以此保持下院议事独立,又推选一名总发言人汇报下院讨论情况和要求,这种做法逐渐形成制度。

英国等级会议是在王权和地方贵族之间不断斗争博弈的结果。英国君主制的发展和地方贵族对自由和权利的主张同步共生,衍生出“王在法下”“无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议会逐渐具备了司法请愿、征税、制定法律、监督弹劾行政官员等职能。

在法国,城市产生和发展,市民阶层力量逐渐壮大,为了发展工商业,他们渴望统一,寻求王权的保护,因此以金钱和武力支持王权,成为王权的新支持者。王权则通过给予城市自治权,采取支持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满足城市的要求。大约在12世纪中叶以后,王权和城市的联盟逐渐稳固。腓力二世时期,曾给41个旧城和43个新城颁发特许证,追认其自治权和特权。在市民的支持下,他获得英国国王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并将佛兰德尔地区并入法国控制之下,奠定了强大王权的基础。

腓力四世在与教宗的斗争中,以经济利益相威胁,迫使教宗默认了国王的征税权。1302年,腓力四世召集了有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商议与教宗对抗事宜。最终决定袭击罗马教廷,推选波尔多大主教为教宗,教廷移至阿维农城。可以看出,这次会议是在王权力量强大,市民阶层强大的情况下召开的,有高级教士、贵族和市民上层(各城市有两名代表)三个等级的代表参加。三个等级分别在不同地方开会,各等级均持有一票表决权,实际上市民阶层总是处于少数地位。此时农民和城市平民被排斥在等级机构之外。三级会议由国王召开,也由国王决定解散,主要是国王寻求援助时召开,因此没有固定的召开时间。

三级会议产生于王权日渐强大之时,是作为王权体制中的合法机构存在的,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较小。到百年战争期间,王权出现危机时,三级会议频频召开。此时第三等级力量壮大,借由为被俘的约翰二世征收赎金的机会,三级会议提出了一系列争取权利的条件,比如允许会议代表参加御前会议和行政管理,三级会议有权每三个月自行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代表受到保护,等等。到18世纪时,三级会议的代表向国王发难,逐步演变成国民会议和制宪会议。

查理帝国分裂以后,在东法兰克,历任统治者都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继任,恢复帝国统治是其愿望。936年,奥托一世(936—973年在位)成为东法兰克国王。他打败争夺王位的对手后,在奥赫菲尔德战役中打败马扎尔人,稳定了王国的东部边界;经过10年的征战,于961年征服了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地区;他将大片土地封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从而掌控了主教叙任权。他迫使各地公爵接受皇家的统治,以图恢复皇室权威。962年,教宗给奥托一世加冕,并授予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称号,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意大利、波兰、波西米亚、匈牙利等都承认帝国的统治。

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德意志保留了明显的日耳曼传统,皇帝权力相对弱小,而诸侯实力强大,在各自领地具有完全独立的统治权;同时,皇权也受到来自教权的挑战;地方贵族和教会领袖不断发生内乱。12世纪,霍亨索伦家族腓特烈(或译弗里德里希)一世制订了重建帝国政府的计划,但是遭到许多敌对势力(包括教会和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联盟)的反对。1183年,双方签署《康斯坦茨合约》才达成妥协。亨利六世继任西西里王国王位后,阻止了教宗扩大在意大利权力的企图。亨利去世后,霍亨索伦派和韦尔夫派的后人开始争夺亨利六世的“遗产”,德意志分成两个敌对阵营。最后,腓特烈二世即位,将德意志教会控制权交给教宗,并保证诸侯在领地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当腓特烈想夺取意大利控制权时,又引发教会和意大利的反抗,皇权实际上已然消亡;待到1250年,神圣罗马帝国已经分裂成包括公国、侯国、宗教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此后大约20年间,德意志处于无君主的“空位时期”。1273年,德意志贵族行使对皇帝的选举权,哈布斯堡、卢森堡、巴伐利亚家族先后当选为统治者,贵族、教士、市民扩大了各自的独立性,构建自己的区域实体,制定自己的政治方针。到卢森堡王朝查理四世之时,这种政治结构被赋予法律内涵。1356年,他在纽伦堡颁布《金玺诏书》,正式规定德皇由七位公爵贵族选举产生。这七位分别是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公爵、巴拉丁公爵(莱茵—普法尔茨伯爵)、波西米亚国王,他们被封为“选侯”。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享有国王人选的最终裁定权。世俗选侯中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都兼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分别是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官,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任王室御前大臣。在自己的领地内,选帝侯政治独立,享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铸币权、采矿权、征税权。

三十年战争缘起波希米亚王国的首都布拉格,因此波希米亚国王腓特烈(英王詹姆斯一世的女婿)的选侯资格被剥夺,此后转至皇帝的党羽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手中。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在签订《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时,波希米亚国王又恢复了选侯地位,此后汉诺威公爵也获得选侯资格,这样选侯数目增至九个。拿破仑帝国时期,科隆和特里尔选侯职位被取消,其教区土地并入法国。其他选侯的资格也都被转移。1866年,随着最后一个选侯黑森大公国的封地并入普鲁士王国,存在于德意志500多年的选帝侯制度终于画上了句号。

由于实行这种选帝侯制度,德皇虽然形式上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界的首领和最高行政长官,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的荣誉,但是其实际的施政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受制于地方各贵族、领主及帝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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