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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初期军事正常化”的摸索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背景决定了这一时期日本的“军事正常化”以有限度的尝试安全自主,在体制、政策与军力硬软件方面“铺垫基础”、渐进建设为基本内容,总体上处于初步摸索期。日本军工技术能力迅速发展,为战后日本“军事正常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前提。

战后初期,日本面临安全政策的基本路线选择。在依靠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非武装中立路线”、安全自助的“自主防卫路线”以及依靠美国的“日美安保路线”之间,处于美国全面控制之下,面临冷战东西阵营对立的日本最终倾向于“日美安保路线”,形成轻军备与依赖美国的“吉田路线”。[2]成为政策主流的“吉田路线”本身并不否定重建军事安全体制的必要性,但以经济民生为优先考虑,拒绝激进的军力扩张计划。同时,美国基于对苏冷战考虑,要求日本作为其亚太战略前沿,承担更多安全责任。日本社会的和平主义、反美主义运动特别是“反基地运动”,对日本寻求自主防卫及依靠美国的安全政策均进行了强烈批判。以上背景决定了这一时期日本的“军事正常化”以有限度的尝试安全自主,在体制、政策与军力硬软件方面“铺垫基础”、渐进建设为基本内容,总体上处于初步摸索期。

在安全上依靠美国的同时,日本努力争取纠正日美同盟不对等性,以1960年新《日美安全条约》签订为标志,日美安保体制实现了“象征性的相互性”,日本争取平等的努力获得有限成果。[3]同时,日本保守政治势力也在积极讨论安全自主的可能性。战后初期,日本国内“自主防卫论”兴起,支持者主要为保守政党阵营中的反吉田派,具有民族主义与军事现实主义倾向,基本主张为修改和平宪法,加速重建军力、建立“国防军”,安全上摆脱对美依赖,逐步撤走驻日美军等。[4]这一时期“自主防卫论”的实质,是彻底打破日本安全政策所受的内外限制,加速推进“军事正常化”,将美国对日本的控制视为自主防卫的主要障碍。尽管“自主防卫论”未成为主流政策,但其引发的政策辩论在日本国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在政策实践方面,除鸠山一郎、岸信介执政时以改善安全环境为目标尝试“自主外交”之外,战后初期,坚持自主防卫的改进党等反吉田派还积极主导了日本军事安全体制的重建,“实际上为日本的‘军事正常化’准备了基础”[5]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重视对美安全合作的自民党主流派、吉田茂本人及其后继者,均认识到日本应加强自主防卫力量以及在安全上“自助并自主”的必要性[6],只是更倾向于渐进实现安全自主,逐步恢复日本的“安全主权”。吉田茂在任首相时曾公开称,日本作为独立国家“理应有保卫自己的抱负”,“如果国力允许则应拥有武装力量”。[7]20世纪60年代,他卸任首相后还提出“积极防卫论”。[8]吉田认为,日本安全政策的最大原则就是适时而变的灵活性。[9]另外,在不明言推动自主防卫或“军事正常化”的情况下,吉田及其继承者通过弘扬爱国主义教育,强调日本“不能丧失在安全上独立自主的意识”,从而间接地支持了“自主防卫论”。[10]

与此同时,日本国内政策研究界受到西方国际政治理论,特别是现实主义安全观与战略研究的影响,开始反思日本的安全政策。[11]如永井阳之助、高坂正尧、卫藤沈吉、神谷不二等人指出,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安全政策存在过度依赖美国保护、对外部威胁缺乏敏感性等问题。“在承认日美同盟有效性的前提下,应适当地强化自主防卫力量。”这些政策讨论的结论是:“在权力主义的无政府国际体系中”,日本应依靠自己的力量,而非完全寄希望于他者,确保国家的生存与安全,以及相关的经济繁荣。[12]高坂正尧在肯定“吉田路线”成功的同时,指出其政策的“最大陷阱”在于过度对美依赖,“将日本的安全委托给美国,使日本失去了国民的独立心和外交上的活力”。[13]以上讨论,对日本政府的决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日本在将来推进“军事正常化”作了政策理念上的准备。

二战后,日本的军部统治与旧帝国军事体制被废除。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利用美国对日本重新武装的要求,系统性重建军事安全体制,[14]包括颁布“防卫两法”、整编建立陆海空自卫队、建立防卫厅与“国防会议”等。在重建军事安全体制特别是制定“防卫两法”的过程中,各保守政党产生明显分歧,通过跨党派磋商达成妥协,其根本方针是:一方面,“自卫队抵御直接与间接侵略等军事职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另一方面,自卫队与防卫部门的“军事与战略特性”被尽量淡化,并强调文官系统对军事安全体制的“绝对主导”。[15]50年代末,日本已经重建起相对系统化的军事安全决策、参谋、情报与后勤体制。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防基本方针》对自卫队“平时保持威慑力”和“战时应对局部侵略”的要求,日本开始建设军力,从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末实行了三个防卫力量整备计划,其中“一次防”提出建设“骨干防御力”,重点发展陆上自卫队常规力量;“二次防”强调机动力量和后勤体制建设,推进陆上自卫队整体改编;“三次防”则将重心转移到海上自卫队建设。[16]这一时期,如何制定这些中期建设计划是日本安全政策争论的焦点。[17]在“财政考虑”(体现为大藏省的预算约束)与和平主义思潮影响下,日本“保持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的最低威慑力”,其建设方针以“制度化之下的渐进积累”为基本特征。[18]但这种渐进积累依然取得相当成果,日本自卫队从50年代仅能承担国内治安与本土防御,发展到60年代末具备与美军展开局部联合作战的能力。[19]同时,在军工产业界与自民党“国防族”的积极推动下,武器装备国产化全面推进。日本军工技术能力迅速发展,为战后日本“军事正常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前提。[20]

战后和平宪法明确规定日本放弃战争权和“战争力量”。日本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立法对自卫队行动权限做出严格规定。60年代,日本政府又以答辩等形式宣布“无核三原则”“武器出口三原则”等,进一步构建了体系化的防御性国防政策。[21]在日本安全政策“法无规定则不可行”原则的前提下,日本推进“军事正常化”“打破规制”的主要体现是“法制改造”,即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变更政府见解、进行具体解释乃至制造既成事实作为“先例”等方式,突破原有政策法制框架。以“恢复安全主权”为目标,“结合形势而做出法律上的调整”被日本一再地加以使用。[22]

这一时期,日本在建立“专守防卫”政策法制框架的同时,已经开始所谓“法制改造”,削弱原有法制框架对其推进“军事正常化”的制约。其中,自卫权与自卫队的合宪性是问题焦点。围绕自卫权问题,除对宪法第九条进行“芦田修正”[23]外,吉田茂首相在1950年年初的施政演说中首次表示“放弃战争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卫权”。1954年,日本内阁法制局长发表了“自卫权行使三原则”,肯定日本拥有个别自卫权。这与战后初期日本领导人“包括行使自卫权的战争及交战权全部放弃”的表态有明显差异。关于集体自卫权,日本政府的态度也从“无行使可能”逐步转向“国际法允许但宪法不允许”的暖昧态度,为此后逐步解禁集体自卫权预留了可能性。围绕自卫队是否合宪的问题,内阁法制局结合自卫权行使权限的解释,肯定了自卫队合宪。其中,关于超出宪法的“战争力量”概念,日本运用“战争潜力”“最低限度的必要武力”等难以明确界定的标准,进行了模糊的解释,实质上为日本发展军事力量特别是先进武器装备、推进“军事正常化”预留了相当的余地。[24]在日本保守政权进行“法制改造”的情况下,“尽管自卫依然被理解为保卫国家领土,它也允许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先发制人,甚至拥有核威慑力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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