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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理念更加优化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这些情况,残疾人教育提升的途径就在于引入“全纳教育”理念。残疾人教育工作作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靠法制化来推进。
残疾人教育理念更加优化_残疾人社会工作

一、残疾人教育理念更加优化

(一)全纳教育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残疾人教育采用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两种形式,特殊教育主要安排的是盲、聋、智三类残疾儿童,主要招收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普通教育主要采取随班就读的形式,吸纳轻度的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特殊教育是以面向盲、聋、智三类残疾儿童的特教学校为主,其特点就是将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相隔离的专门教育,能够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身心特点进行特殊教育,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的特点,但是这种方式较为封闭,造成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较低。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殊教育界开始了“回归主流”的思考,鼓励、支持、引导残疾学生回到普通教育当中,采用的形式就是以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然而,普通化教育未能解决好与残疾儿童特殊性的融合,忽视了部分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造成了他们的“边缘化”,未能很好地融入普通教育体系和现实社会。同时,由于现有特殊教育的条件限制,除盲、聋、智三类残疾儿童以外,相当多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还处于不能入学或者“委屈就学”的状态,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资源分配。

面对这些情况,残疾人教育提升的途径就在于引入“全纳教育”理念。全纳教育是1994年6月10日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宣言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容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其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五观”:

(1)人权观。全纳教育强调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全纳教育思想提倡普通学校要给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容纳所有的学生。

(2)平等观。全纳教育主张人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不仅不排斥任何学生,而且要能做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满足他们的不同需求。

(3)民主观。全纳教育主张“学会生存”、“积极参与”,“学会生存”要求残疾学生要主动适应主流社会;“积极参与”要求残疾学生按照社会的主人翁来要求自己,积极改造社会。

(4)价值观。全纳教育主张集体主义,人们走向一种全纳的社会,在这种全纳的社会集体中,人人参与,大家合作。每一个人都是集体的一员,人人都受欢迎。

(5)教学观。全纳教育主张向所有学生提供相同的教育,接受普通课程,而不是不同的课程;如果学生有特殊的需求,就应该提供额外的帮助和支持。

(二)法制理念继续强化

法制是推进社会工作的有力手段,国家通过建立法律与制度,将国家意志固化起来,从而要求社会成员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作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靠法制化来推进。1982年,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残疾人教育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地位,明确了政府作为残疾人教育的责任主体,自此,我国的特殊教育开始走上了一条法制化的道路。之后相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部专项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指导残疾人教育工作的开展。这些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局相比,与社会整体平均受教育水平相比,与发达国家的残疾人教育相比,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依然偏低,残疾人的教育保障依然不充分,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力度。

未来残疾人教育工作法制化要得到更大的发展,必须在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成《特殊教育法》立法工作。现有的残疾人教育法规、政策权威性不够,缺乏核心大法。一些发达国家均通过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来推动残疾人教育,如比利时的《特殊教育法》、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韩国的《特殊教育促进法》,我国台湾地区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我国可参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出台《特殊教育法》,以解决目前残疾人教育发展的瓶颈。

其次,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一是现有的残疾人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条款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过于泛泛,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执行部门难以操作。依法行政的要求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司法解释细则,去掉宣誓性的用词,增加强迫性条款,以增强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能力。

(三)责任理念必须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均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教育工作中所处的责任地位,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特殊教育”单列一章,体现了党和政府对8500万残疾人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将特殊教育纳入了政府中长期的教育发展规划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政府担当起主要责任,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和支持体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人民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四)由“求量向求质”理念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残疾人教育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历来注重残疾学生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在发展理念上,是“求量”的阶段:从1949年仅有42所盲聋学校,2380名在校生,到1988年各类特殊教育学校577所,特教班599个,在校学生数57617人,到2010年各类特殊教育学校1705所,特教班2775个,在校学生数51.9万人,特别是近20年,在校学生数增长了10倍。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未来十年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是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

首先,就是要把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其次,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充分照顾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要,逐步形成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多样化发展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在教学改革上,广泛开展个别化教学、合作教学等改革,建立和完善“筛查—检查—建档—转介—安置—综合干预”的运行机制,加强特殊教育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再次,大力推进科技辅具与课程、教学的整合,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育设施、设备等标准化建设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加快特教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努力为残疾学生的成长和康复提供更加先进、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硬件条件和科学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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