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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鱼2年真实收入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损毁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销售交易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如售后租回。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为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金额能否合理地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若已收到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果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确认为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为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为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通常情况下,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即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此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

【例13-1】 远洋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13-2】 远洋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远洋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 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40 000元。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13-3】 远洋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远洋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远洋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为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为收入的商品成本。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为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要进行上述处理。

【例13-4】 远洋公司于20×5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远洋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丁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为了维持与丁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远洋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远洋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发出商品时:

同时,因远洋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处理,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20×5年11月远洋公司得知丁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丁公司承诺近期付款,远洋公司应在丁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同时结转成本:

假定远洋公司于20×5年12月6日收到丁公司支付的货款,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前文第六章对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有过简要的介绍,这里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处理方法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我国会计实务要求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即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在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 000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70元,如不包含增值税,按1%折扣率计算,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一并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1.7元。

【例13-5】 远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5年3月1日销售给甲公司A商品10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远洋公司给予甲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3月1日发出,符合销售实现条件,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远洋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 000(20×10 000-20×10 000×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 600(180 000×17%)元。甲公司于销售实现后的10日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 212[(180 000+30 600)×2%]元。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3月1日销售实现时:

②3月9日收到货款时:

本例中,若甲公司于3月19日付款,则享受的现金折扣为2 106[(180 000+30 600)×1%]元,收到货款时,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若甲公司于3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收到货款时,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10 60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3-6】 远洋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 000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远洋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远洋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实现时: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本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收回上存在不确定性,远洋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时:

②乙公司承诺付款,远洋公司确认销售时: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二是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扣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例13-7】 远洋公司20×5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远洋公司20×5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远洋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远洋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验收退货入库时,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138】 远洋公司20×5年3月20日销售给丙公司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是59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A商品于20×5年3月20日发出,丙公司于3月27日付款,远洋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20×5年9月15日,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丙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远洋公司。远洋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实现时:

②收到货款时:

③销售退回时:

【例13-9】 远洋公司在20×5年3月18日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远洋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丁公司在20×5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5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丁公司退回,远洋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20×5年3月18日销售实现时:

②20×5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发生现金折扣1 000(50 000×2%)元,实际收款57 500(58 500-1 000)元:

③20×5年7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13-10】 远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款项于2个月后支付。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 收到60%货款时:

②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

(七)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在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为劳务收入。

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3-11】 远洋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远洋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款项已收到。远洋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远洋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远洋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时: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代销手续费金额=10 000×10%=1 000(元)

③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②对外销售时: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①收到商品时:

(八)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结转或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成本;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例13-12】 远洋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 000元。远洋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②结转已销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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