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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现状评述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国央行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如捷克、波兰和匈牙利央行明确表示,监管行为主要建立在尽可能降低分支机构给总部带来风险这一基础上。虽然中东欧五国银行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银行部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经历了金融自由化及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分离,中东欧五国在银行规制尚不健全、审慎监管工具有限的情况下发展了大量的新银行。银行过度致使金融市场竞争无序,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平均资产回报率。

二、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现状评述

经济转型前,中东欧五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银行机构设置单一,其特点表现为:中央银行功能异化,既主管全国的金融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又直接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等业务;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工业、外贸、储蓄、农业等专业银行全部收归国家经营,不允许设立任何私人银行机构;政府直接支配银行执行相关的指令性计划,银行只是财政的从属物,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也只能扮演财政资金的补充角色。

计划时代的银行体制越来越成为五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羁绊。因此,这些国家在转型初期就已本着市场化、自由化的基本要求,着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银行体制,并取得一定的成效(见表2.26):一是部门结构多元化,形成了以央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二是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银行业的外资参与率较高,其中以波兰和匈牙利为最高,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比重分别占到71%和63%;三是银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五国央行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如捷克、波兰和匈牙利央行明确表示,监管行为主要建立在尽可能降低分支机构给总部带来风险这一基础上。

表2.26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关于中东欧五国银行改革的指数(1991—1999)

注:指数范围从1到4+:1表示除了建立二级银行体系外几乎没有进步;4+为发达国家通常的标准——银行法和监管制度完全依照国际清算银行的标准,能提供全面、竞争性的银行服务。

资料来源: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转轨报告有关各期。

虽然中东欧五国银行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银行部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即使在转型较为成功的波兰、匈牙利和捷克也同样存在。

第一,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各国商业银行普遍自有资本较少且过于分散,同时通货膨胀长期居高不下,制约了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产品结构呈现短期化和低风险倾向,银行更愿意从事一般贸易中介的贷款或投资政府债券。据统计,这些国家银行90%的收入依然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和转账支付,其银行资产和负债结构也反映了这一现状,比如在捷克,截至2001年12月31日,净贷款额占银行总资产的33%,存款额占到总负债的49%;而在斯洛伐克,两个比例则分别高达41.3%和62.1%[9]。就中间业务而言,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涉及代理、结算、担保、融资、咨询等多个领域,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22%上升到1996年的39%,而同期中东欧五国的这一比例一直在6.7%—8.6%徘徊。2001年以来,中东欧五国平均贷款利率一直较低,已经接近某些欧盟国家的水平,传统银行业务的增长利润已经很小,而入盟的临近进一步加速了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一方面,中东欧五国凭借其增长潜力将成为未来欧盟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重要的增长点,随之带来的保险、投资、咨询等衍生服务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开发商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开放,国内大企业将更多把融资的注意力集中到欧盟的国际资本市场,银行业将转而面向国内的中小企业和私人家庭。这些市场主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能力由于实际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从而要求各国银行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开发,成为“通用”服务的提供者。创新能力不足将限制银行在社会经济中支持投资和资本形成的作用,从而阻碍中东欧五国未来金融深化的进程。

第二,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银行“遍地开花”。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稳定政策包括法律等强制性约束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机制,不合适的制度安排与软弱的审慎监管将加剧金融自由化的风险。经历了金融自由化及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分离,中东欧五国在银行规制尚不健全、审慎监管工具有限的情况下发展了大量的新银行。这些银行往往缺乏对市场信号的反映灵敏度以及执行企业外部“监控人”职能的经验。为了维持生存,他们有时会对调节政策做出与政策机构目标大相径庭的反应,大量类似的共同行为将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极大地动摇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心。1990年代初期,波兰和匈牙利就尝到了对新建银行过度开放,引发大量“野猫银行”(wild cat banking)进入市场疯狂投机的恶果。银行过度致使金融市场竞争无序,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平均资产回报率。2000年,斯洛文尼亚和捷克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只有0.4%,而市场准入控制较为严格的匈牙利则达到了1.8%。虽然近年来,五国银行业集中的趋势正在加强(见表2.27),但银行业的平均规模依然普遍低于最优水平。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力量需要更强实力的银行业,这要求各国按照欧盟统一的监管指标,明确最低法定资本要求,加速淘汰或兼并一些未达标的中小银行,为银行体系健康有序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表2.27 波兰、匈牙利和捷克商业银行数量

资料来源:各国中央银行网站。

第三,财政和货币约束松弛加剧银行的坏账风险。五国不良贷款在整个资产组合中的比重仍相对较高,至2001年12月底,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坏账比率都分别达到17.8%、13.8%和21.9%,而同期美国和日本公布的坏账率仅为0.7%和1.4%。财政和货币约束松弛是导致坏账率提高的主要原因。转型初期围绕构建两级银行体系的银行业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中,国有股比例仍然很高,他们继承了单一银行体制下预算软约束的制度遗产(institutional legacy),忽视借款人的自身实力,信贷的配置往往与一定的政治动因相挂钩,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商业信贷的责任。这样,计划时代政府对非盈利的国有企业的显性财政补贴借助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合法、隐性”的被保留下来。商业银行除了继续为这些只有在人为及中央计划经济下才具有清偿能力的机构履行借款义务外,别无选择。不良债权的累积进一步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产生了更大的金融抑制效应,并对银行的稳健经营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在冲销坏账和资产重组方面同样存在着财政障碍。各国政府在直接注资的同时忽略了从根本上规范和改善银行管理的重要性,不良贷款的清理也没有硬化对债务企业的约束。相反,政府的切除行动和对部分债务企业的实际豁免在提高不良贷款损失率的同时,也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未来政府将继续出资救助他们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下,银行纷纷放弃了通过企业破产程序提高贷款清偿率的努力,把希望转向政府注资整顿,导致对政府的拖欠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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