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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的交易与结算制度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4 国债期货的交易与结算制度6.4.1 国债期货的交易6.4.1.1 交易流程3年期利率期货的交易方式,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

6.4 国债期货的交易与结算制度

6.4.1 国债期货的交易

6.4.1.1 交易流程

3年期利率期货的交易方式,采用电子交易方式。整个市场的交易流程如图6-7所示。

图6-7 市场交易流程图

6.4.1.2 委托

期货商的买卖申报,根据委托的价格条件,可分为市价申报及限价申报。市价申报是指在可能的最好价格下尽快成交的委托,不限定价格;限价申报是指限以优于或等于其指定的价格进行撮合的委托单。委托单的内容包括委托单编号、期货商代号、交易人账号、商品交易代号、数量、交易价格(含市价/限价)、开/平仓(Offset)等。

6.4.1.3 交易时间

考虑到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的联动作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在一天之内可以稍有差别,但绝大部分时间应该同步进行,这样有利于套期保值者及套利者的交易活动。我国开展利率期货交易,可以将交易时间确定为:上午交易时间8:45—11:30,下午交易时间13:00—15:15。如果现货市场交易时间变更,则利率期货的交易时间也做出相应的调整。

6.4.1.4 交易撮合

委托单进入交易系统后即进行撮合,并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撮合:

(1)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也即价格较优的委托优先于价格较差的委托;如价格相同,则输入系统时间较早者优先执行。

(2)市价委托优于限价委托。

(3)委托单的委托数量如果减少时,原委托的时间顺序仍然不变;如果价格变更或增加委托数量时,则视为重新委托。

在撮合方式部分,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交易时间采用逐张撮合方式,收盘时段则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即开盘时将开盘前所有系统接受的委托单依据前面原则(但价格相同者,以随机排序)竞价撮合,以满足最大成交量决定开盘价格,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须有一方全部满足。交易时段则以逐张竞价撮合方式,每张新委托或报价输入系统后,即立即进入委托簿中寻找可成交的价量。收盘时段,再以一次集合竞价方式决定成交价。

6.4.1.5 信息揭露

信息揭露方面,仅接受期货商委托输入,委托信息并不向市场披露。交易时间开始后,配合交易时段撮合方式采用逐张撮合的方式,为避免采用固定时间披露方式披露交易资料,造成披露资料失去其实时性及真实性,参考国外期货交易所(如EUREX及OM)及外国信息厂商(如路透社及彭博)的做法,交易所终端仍将采用实时逐张披露交易资料的方式将行情资料传送给资讯厂商,再由信息厂商加工处理。披露的信息包括:各交割月份契约当日买卖价,成交价、量、张数及买、卖委托价、量及最高与最低价,总成交量以及现货实时信息。其中委托信息方式,提供买卖各五档价量信息。收盘时段开始时,虽仍接受委托,但并不更新委托信息,直至收盘时做最后一次集合竞价后,在披露成交价量同时,披露所剩的五档委托价量信息。

6.4.2 结算、交割制度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利率期货合约的结算和交割既涉及国债的结算和交割,又具有期货交易的属性。因此,其结算和交割必须考虑到现行的结算制度。我们在此只做原则上的探讨,具体流程将做继续研究。

6.4.2.1 结算制度

(1)结算基准。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设最低余额,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此额度,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该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保证金比率的确定依期货合约保证金收取方式计算,特殊情况下,由交易所临时决定。

(2)结算体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

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

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3)每日结算价的决定。每日收盘后,按照每日结算价计算每日利率期货未冲销仓位的市值,并在市场上公布各月份合约结算价。

利率期货合约每日结算价的决定方式,原则上以尊重期货市场的价格机制为前提,决定方式如下:

1)合约每日结算价原则上采取每日成交加权平均价,这同我国目前商品期货市场一致,这可以防止投资者通过操纵收盘价人为操纵市场结算价决定。

2)当日无成交价的,以集合竞价中申报买价最高者与申报卖价最低者之平均价位。

3)当日盘中集合竞价无申报买价时,以申报卖价最低者为当日结算价;无申报卖价时,则以申报买价最高者为当日结算价;无申报时,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准。

4)上述计算方式皆无法决定当日结算价,或经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时,则由交易所决定。

6.4.2.2 到期交割

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具体方式如下:

(1)国债期货的交割。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结算方式办理,以交割月份的固定一日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收盘后,卖方未了结仓位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可交割公债中择一提出交割,买方则依最后结算价乘以各交割标的的转换因子,加上应计利息,计算交割应付价款。

(2)最后结算价决定方式。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价决定方式:根据最后交易日收盘前15分钟内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但该时段内不足20张交易时,以当日最后20张交易剔除最高及最低后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替代之;若当日交易不足20张时,以当日实际交易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替代。

最后结算价除可如前述计算可交割债券的应付价款外,交易所在到期日以其进行当月份合约的损益计算,该损益金额并入结算会员结算保证金权益数额计算。

(3)交割方式。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采实物交割方式,委托清算银行通过国债登记系统办理转让登记。

(4)可交割公债的公告。交易所在各合约上市时,对市场公告各合约的可交割标的种类。各合约到期前,新国债发行且条件符合交易所规定者,纳入为可交割标的并向市场公告。

(5)交割准备作业。为确保卖方部位的交易人在交割时交付标的国债,期货商可以借由结算系统查询卖方部位的交易人,并应告知该交易人有履行交割之义务,交易人可在最后交易日(即到期日)前将部位平仓或在现货市场买进标的国债,以应付国债期货交割。

(6)到期部位权益计算作业。本合约交易人持有的部位,在最后交易日依最后结算价计算损益,并入结算会员保证金权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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