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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一、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历来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规范的、统一的适应所有国家、所有行业的定义。例如,制造业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第一节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一、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历来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规范的、统一的适应所有国家、所有行业的定义。从世界范围来看,美、英等国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更具体,把“小企业”(Small Business)作为单独的一个企业类型来考察,日本和韩国将“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关注。在我国现有的文献中,“中小企业”是一个常见的提法,笔者考虑到资料的可得性,在此沿用这一提法。应该说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国家因国情不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不太一致,同一国家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各国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包含着很强的目的性,确认中小企业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综合起来看无非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即定性的指标界定和定量的指标界定两个方面。定性的指标主要指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企业的融资方式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等。定量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从业人数、实收资本额、资产总值及年营业额等。表1—1收集了17个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在界定中小企业概念时选用的指标:(*表示选用)

表1-1 世界各国(或地区)界定中小企业概念的指标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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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1中我们很容易看出,这17个工业国家(或地区)在选用用于界定中小企业概念的指标时的特点。“雇员人数”是认同度最高的指标,所有的17个国家(或地区)均选用了这一指标;有4个国家(或地区)还选用了“年销售额”作为辅助指标;“实收资本额”和“资产总额”也被少数国家采用作为界定指标。我们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些国家中使用较多的指标均为定量的指标,只有美国和英国选用了定性的指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界定中小企业时所选用的指标都是量的指标,而非质的指标。

以下是世界上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具体界定:

(1)美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1953年,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法》,其中以质的指标为中心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定义为:独立经营且不处于行业支配地位的小规模企业。然而,单纯定性层面的界定难以满足美国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在财政、金融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还需要采用定量的指标对不同产业及产业内部的不同业种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方便政策上的操作。1998年1月,工业和批发业采用职工人数作为界定指标。工业内部对不同业种进行界定的数量上限不一致:其中,有342个业种的界定标准是500人以下,56个业种是750人以下,58个业种是1000人以下,这些规模以下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2)英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其国内的中小企业问题进行调查,1971年,调查委员会认为具有市场份额相对小、企业所有者个人经营、不隶属于大企业的独立经营企业这三大特点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这种界定也是属于质的层面上的。但是,在后来的统计上,英国也在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额这两项指标上给予中小企业量上的界定。例如,制造业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电机、造船、汽车等行业规定500人以下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总体而言,英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存在多种定义标准。

(3)德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德国的各州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一样,各州制定了各自的中小企业振兴法,而联邦没有相应联邦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也没有对应的完整定义。在统计定义层面,德国中小企业研究所对中小企业有以下四种界定:首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马克以下的工业企业;其次,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再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零售企业;最后,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

(4)日本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日本在196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界定了中小企业的相关指标: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工矿业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且从业人员在50人以内的批发、零售和服务业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这两个标准若只满足其一也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1973年,日本修改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后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工矿业是资本金在1亿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企业;批发业是资本金在3000万日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零售和服务业是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企业。

(5)法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法国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法。在统计上,法国普遍采用其国家统计经济研究所对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指标。界定标准是:工业企业500人以下,商业企业2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6)韩国在1982年修改了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修改后的标准为:工业(制造业、矿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建筑业企业在200人以下,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在2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总之,各国(或地区)对中小企业定量的界定因国家和行业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而定。但若按从业人员构成划分,多数国家(或地区)把500人以下的企业视为中小企业,50~100人的视为小企业。从定性的界定来看,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了质的定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在行业中不占控制地位”这个指标,其次是“管理方式”。

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数量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企业类型进行了四次大的划分。第一次是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基于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分级管理的需要区分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第二次是1988年,政府出台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这一标准从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数量、固定资产原值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第三次是2003年,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这一通知文件对中小型企业内涵进行了比较科学的阐释,以比较明晰的数量标准划分中小企业。第四次是2011年6月,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及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依据行业的不同对中小企业做了详细的划分,具体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

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依据以上划分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详见表1-2:

表1-2 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注:上述行业中,如果存在两项评价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评价标准即可。
资料来源:工信部网站。

我国中小企业的概念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以生产能力作为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尤其是中小企业,私营经济占有较大份额,以生产能力为标准来界定企业规模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99年11月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参与制订了《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仍将企业分为四大类,其中,特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以上;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这一标准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中国企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应该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在目前的我国中小企业研究领域,中小企业概念的重新界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旨在为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一个理论前提,笔者在此无意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完美的定义,但可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应对中小企业作“质”的界定。在质的几个主要指标(所有权、经营权归属、融资方式、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中笔者认为应该选取“在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为标准。因为这一标准反映了最根本问题,中小企业在一个行业中属于从属地位,因而受到种种制约,包括融资在内的许多问题都需要关注。

第二,改进中小企业定量的指标的选择。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主要依据“雇员人数”、“营业额”、“资产总额”来界定中小企业,因为这些指标在统计上具有简便易行、包容性强、利于比较等特点,也能够直接反映出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特征。

通过以上对中小企业界定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小企业是指在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雇员人数、年营业额、资产总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企业。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即中小企业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也应在关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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