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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和编报要求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构成和编报要求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构成和编报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最终产品,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的高度概括。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以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按编报时间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其中,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将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这些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按照会计报表所包括会计主体的范围,还可以将其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在企业对外单位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下,个别会计报表是指只反映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的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在投资企业拥有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情况下,将被投资单位与本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而编制的会计报表,它反映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本书仅介绍个别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将在高级财务会计中介绍。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均由《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

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对外界传输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通过编制会计报表,能够全面、系统、集中地向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外部的信息需求者反映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活动情况及结果,能够提供必要的供决策者使用的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等。各种报表之间的关系及编报期如表13-1所示。

表13-1 企业编报的主要会计报表一览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三、财务会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列报,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列报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

1.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如果在某项会计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提前采用该项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

2.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3.会计报表列示应符合一致性

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2)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现原有的列示和分类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更为恰当。

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4.会计报表项目单独列示,不能相互抵消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列示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消外,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消。

5.提供比较信息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

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四、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的具体要求

从总体上来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达到可理解性、可靠性、相关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等质量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会计法》的附属,从法规的高度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提出了基本要求,为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条例,企业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企业不得违反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通过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检查。

(3)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前,还应当核对并检查账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②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⑤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企业应当在每张会计报表中以显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内容:①会计报表的名称;②报告企业的名称及其自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今所发生的变化;③会计报表是单个企业报表还是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④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⑤报告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和列示统一会计制度所要求的全部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外提供。如果年度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则企业应当披露:①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②年度会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③由此引起的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有关项目与前期数据或信息不可比的事实。

(5)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6)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其使用者。财务会计报告具体的编报时限为: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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